学校复学防疫指南(二)II 复学疫情防控合规操作指引

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地中小学开学时间也逐步明确,为了提高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疫情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复学疫情防控合规操作指引》。

《指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违反疫情报告制度,组织聚会,未认真履行防控主体责任等,导致他人被隔离或感染,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或财产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学生患有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仍允许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未采取预防措施和控制措施的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学校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等,可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未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责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不执行政府决定、命令,阻碍公务行为的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学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

复学疫情防控合规操作指引

学校复学防疫指南(二)II 复学疫情防控合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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