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了还要不要去民政局拿离婚证?不拿离婚证是不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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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用句不好听的俗语:脱了裤子打屁一一多余。

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婚姻关系的解除,法律规定了两种形式:

一种是夫妻双方确实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通过平等协并处理好共同生育的孩子抚养教育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并共同前经国家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经审查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丶共同生育的孩子抚养教育共同财产均已合法公平的处理完毕的,由该机关依法登记并颁发《离婚证》,这种离婚方式,俗称为”协议离婚”。

第二种离婚方式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己破裂,一旦提出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在达不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对于这种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民事诉讼,经法院审判符合离婚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依法解除双方夫妻关系,这种离婚方式,俗称为判决离婚。

上述两种离婚方式,无论是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还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形式”,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你说你都依法从人民法院领取了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还怎么可能去民政部门拿什么判决?是不是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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