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西
能否解决
所谓的“误签”安置补偿协议的问题,其实就是看能不能找到安置补偿协议可撤销、可变更或者补偿协议无效的理由。如果找不到,那就是没有办法。
一、安置补偿协议有没有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理由
题中说到的“误签”,应该主要从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理由这个方面考察。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也就是说,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任意其一的时候,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安置补偿协议。
请求变更的,法院不能判决撤销安置补偿协议;
请求撤销的,法院不能判决变更安置补偿协议。
所以,想要撤销或者变更安置补偿协议,就需要找到订立协议是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或者是在受欺诈、胁迫,对方在乘人之危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证据,没有充足的证据,是不行的。
二、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
如果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也能解决所谓的“误签”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审查合同是否有上述情形,如果有,可以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协议无效,自始即为无效,也就不用履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