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所有野生动物交易,激起养殖户千层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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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20年野生动物禁令一公开,网上热评如潮,抨击如潮,赞声如潮!都站在各自的角度看问题,也不泛有客观的态度!一场重大疫情,又将野生动物保护推上了风口浪尖。一边是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安全,一边是影响一大批养殖户的生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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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这禁令,的确令一批以这些养殖为生的养殖户措手不及,牵系千千万万养殖户的利益。切得猝不及防,一时难以缓过气来!


禁食禁,天津第一个执行,有网友说,“你们的标题写错了,是禁食,是暂停,明白吗?”其实,名目中的一些可食动物,作为同是农业人也希望是暂停,但这个暂停会停在什么时候?总不能在无期中,在未知时间里等待,那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理性的定性与细分,不能一概而论,也希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尽快调整完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标识管理等配套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出台。


我们只是提个醒,养殖户早作打算,及时调整好思路。禁养也好,禁食也罢。没有食客哪来的市场,没有交易一切生产都是无为的。无论如何,养殖户在非常时期,慎之又慎。


一刀切,养殖户没有过渡的缓冲时间,投入的血本实则不忍心;面对疫情乱世,不出重典,留下口子就有后患。平台转发了相关政策及禁止目录(其实之前也囊括了很多,只是没有人去认真过目)。后台留言激昂,甚至有打电话过来的。我们收集了一些相关的问题,供大家思考:


禁食所有野生动物交易,激起养殖户千层浪


1、问:沿海居民喜欢吃的带鱼、黄鱼之类的东海海鲜,能吃吗?

答:能。

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按照决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像带鱼、黄鱼之类的东海海鲜,是野生动物,但不属于陆生野生动物,不在其列,可以放心吃。


2、问:花鼠、仓鼠、麝鼠等驯养野生动物,可以吃吗?

答:不能。它们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的食用野生动物,不可以食用。


3、问:野猪、梅花鹿能吃吗?

答:不能。它们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不可以食用。


4、问:猪、牛、羊等家畜,能吃吗?

答:能。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比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可以食用。


5、问:兔子、鸽子等人工养殖动物,能吃吗?

答:能。兔、鸽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


6、问: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再吃了?

答:决定指出,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其实只要记住一句话,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食用,人工养的也不行,但家畜家禽类除外。


7、问:如果动物不是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里,可以食用吗?

答:即使动物不是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里,人如果要食用也要经过必经的检疫程序,符合规定的标准才能进入市场销售、购买和食用。


8、问:野生动物地下交易怎么禁绝?如果是自己抓捕的野生动物,会受处罚吗?

答:对于野生动物交易可能转入地下,现在是全过程打击,而且是严惩重罚,违法成本极高,这会极大地遏制地下市场的蔓延和发展。即使是自己抓的也不行,如果被发现并且说明不了来源,也是要被处罚的。


9、问:非法贩卖、饲养、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

答:决定规定,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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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民抗击“新冠肺炎”的敏感时期,痛定思痛,人们谈野生动物“色变”,纷纷呼吁立法将野生动物列入“禁食之列”,以从源头上杜绝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的再度爆发,用最低成本筑起群众健康与生命防线。


正是在此背景下,敢为天下先的深圳,率先推出了《征求意见稿》,列出“禁食名单”,打响了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的第一枪;虽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但拟将“甲鱼等”,列入禁食序列,还是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甲鱼虽大多为野生,但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快速发展,为满足更多人“口福”之需,“人工养殖甲鱼”等,如“雨后春笋”在各地竞相“破土而出”,人工养殖甲鱼已成为了特色农业之亮点,正变成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新着力点。


禁食野生动物没错,但也当厘清是否为野生;虽野生甲鱼与人工养殖之甲鱼,同为甲鱼;但不问青红皂白,将其统统放在“禁食”筐子里,不仅伤害到了养殖及从业者利益,还有背“野生”本义,而且从中不难看出“一刀切”的身影。


冷静思之,拟将“甲鱼”列入“禁食序列”,或许担心将“人工养殖之甲鱼”,排除在“禁食”门外,会有人假借“养殖之名”,却依然暗中行“捕杀”之实,从而让“保护野生动物”,沦为一纸空文,从而难达“保护之实”。


担心并非多余。现实中,个别不法者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往往打着“人工养殖”旗号,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背地里却大肆收购、捕杀野生动物;为有效保护甲鱼等野生动物,出此下策,表面看来虽有不妥,却也无可奈何。


虽不分野生与人工养殖,一概拟将“甲鱼”列入“禁食”,貌似堵住了漏洞,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却如同水中葫芦,按下了这只,那只又浮了起来,本想将所有问题,其结果却适得其反,新的问题可能会让社会更加“头疼”。


众所周知,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乃我党之优良传统,治理社会问题理当贯彻之,然“一刀切”,显然背离了其精神实质,伤害到了其它正当权益,偏离了执政为民的本意;因此,在立法保护野生动物过程中,“一刀切”真的要不得。


野生动物本是人类的朋友,立法保护之,归根到底就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已;在保护过程中,理应尽力做到不伤害群众利益,不让众多的人感到“不舒服”,不能因保护而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稳步向前发展。


好在“将甲鱼列入禁食之列”,尚处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想锐意改革的深圳定能敞开胸怀,广纳谏言,顺应民意,最终作出令群众满意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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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违反本决定第三条规定,明知行为人从事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十四、违反本决定第四条规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六、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本市公布的其他法规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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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收集罗列的回答和分析,对大家的问题应该是得到了回答。各地情况不同,有的是在讨论,有的已在执行。后面,地方政府应当会出台配套的细则。希望能放宽政策,更希望是地方过份担忧而误读扩大范围。通过检疫后,相对安全的一部分品种,允许一批我们习惯了的养殖品种继续经营,生命安全重要,生存也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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