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古代婚姻制度的起源、演變和發展

家庭是最小的社會細胞,是社會組織最基礎的組成單元。夫妻關係是家庭的支撐,婚姻關係是家庭維繫的紐帶,所以婚姻關係是社會關係的重要基礎。婚姻關係既屬社會關係的範疇,歸屬社會上層建築,而由經濟基礎所決定。

《易經—序卦》中說:“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

講得也是這個道理,即婚姻關係,是社會關係的基礎,而以經濟關係為基礎。


淺析古代婚姻制度的起源、演變和發展

婚姻的起源

早期的人類社會,即原始社會,與動物的群居沒有本質上的分別,不存在固定的夫妻關係,更毋庸提婚姻關係。雌雄之間的交配,完全是隨意性和隨機性,只是自然生存法則的一部分。雄性之間對雌性的爭奪,是自然間優勝劣汰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即更強壯的雄性,才可能有機會將自己的基因繁衍延續生存下去。這一階段雌雄之間的關係,只具有自然屬性,沒有社會屬性。

隨著人類的進一步進化和社會生產力的進步,以遊獵為生的人類群體,開始形成以部落為主要形式的社會組織。各個部落之間,因為各種資源的爭奪,經常會有爭鬥,勝利的一方,常常將失敗一方的女性,掠奪為戰爭的勝利品。搶劫得來的女人,就成為了勝利一方男性的私有“財產”,成為了有主之“物”,男人就會時時守護,不允許其他男人侵犯。這一階段的男女之交,才具有了固定性和專屬性,慢慢發展,就形成了相對固定的男女關係,這就是夫妻關係的雛形。

隨著經濟社會的更進一步的發展和進步,隨著社會財富的逐步豐沛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升,男性與女性之間的關係,社會屬性的需求逐步取代自然屬性的需求。

一是為防止近親之間的繁衍後代,提升後代因素質量的需求;二是為減少男性之間為爭奪異性,而普遍發生爭鬥和衝突的流血事件以及戰爭,維護社會組織的穩定和和諧的需求;三是為維護最基礎的社會單元即家庭的相對穩定,從而維持社會組織的相對穩定的需求。基於以上三種需求,維繫固定夫妻關係的制度應運而生,這就是婚姻制度。通過婚姻制度,來約束男女婚配的對象,以及婚配之後男女的歸屬性,以此來杜絕男性為爭奪女性而產生的各種爭鬥以及各種不穩定的社會因素。所以,婚姻制度的本質,是維繫相對固定的男女關係,有序而不亂夫妻關係的重要原則。在古代,淫與亂,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據《詩—雄雌序疏》中的說法,“淫”不為大惡,“亂”則是鳥獸行,曰禽獸行,在誅絕之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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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禮的由來

聘禮,延續了幾千年,如今仍然是婚禮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存在意義與當時已經截然不同。在社會生產非常不發達的先秦社會,男性是家庭組織的主宰,女性是男性的從屬品。所以,女性一旦出嫁,就基本上成為了男方的家庭“私產”,所以在出嫁前,男方必須給予女方家庭一定的經濟補償,這就是聘禮最開始的本意。《曲禮》中“女子許嫁纓。”中的“纓”,即貝與皮,貝與皮都是古代的錢幣。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曲禮》)。婚姻六禮中,納徵或納幣,也是必不可少的環節。也足已說明聘禮在婚姻之中的重要地位。

但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進步,特別是進入封建社會之後,聘禮更多的成為了婚禮的一種過程和形式,而不再是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的一種補償。甚至反過來,許多男性通過婚姻,獲得大量女方家庭的資助,有些人還因此改變命運。卓文君與司馬相如私奔之後,卓文君的父親卓王孫,仍然給予司馬相如百餘名僕人、數百萬錢幣和大量的財物。

秦朝末年的名士張耳和陳餘,也都是因為娶了孃家很有錢勢的老婆,得到了孃家的資助,才開始顯貴。 張耳娶了有錢人家的女兒後,從貧困中擺脫出來,以老婆娘家的金錢支持廣泛交遊,廣招賓客,後來做了魏國外黃的縣令,名聲日益顯現。陳餘,也是娶了當地一位有錢人公乘氏的女兒,公乘氏資助他學習遊歷,積累了豐富的人生閱歷,增長了見識才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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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本質

封建社會的婚姻,崇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門當戶對。男女婚姻,當事人的男女雙方,不能自主,結婚前連面都見不上,完全是聽憑父母做主。父母考察好了之後,再請媒婆上門提親。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中,父母首要考慮是門當戶對,主要還是對方的經濟實力,能不能付得起聘禮,能不能有助於婆家的家業,之後才會考慮婆家風門庭。帝皇之家,兒女的婚姻,考慮的是政治聯姻,是否有助於自家的江山永固;諸侯將相之家,兒女的婚姻,考慮的是對方的家族實力,是否有助於乘勢借力;平常人家,兒女的婚姻,考慮的也是經濟實力和未來可能的政治前途。

至於男女雙方的性格是否合拍,容貌是否相悅,將來生活是否和諧,則基本不在考慮之列。秦末的陳平,儀表堂堂、溫潤如玉,是個標準的美男子、大帥哥,而且學識非凡,才華橫溢,卻僅僅是因為家裡貧窮,拿不出聘禮錢,所以老大年紀了仍然找不到老婆,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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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潔的推崇

《郊特牲》曰:“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妻之於夫,必義絕乃得去,所謂義絕者,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納紀是也。總體而言,就是女人一旦嫁了人,就不可以離婚,即使丈夫死了,也要守活寡,不可以改嫁,高高地為女性樹立了貞潔牌坊。在古代的社會,大力倡導針對女性的貞潔意識,既有男尊女卑的男權思想因素,也有女方父母不願因為女兒改嫁,需要加倍返還男方聘禮的經濟考慮。

但女性的貞潔意識,在秦漢至魏晉時期,還不是很根深蒂固,女子離婚再嫁,仍是常見之事。漢初的趙王張耳的老婆,就是再嫁。吳主孫權的徐夫人,最初也是嫁給陸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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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制度

根據自然法則,世間的男女數量大體相同,所以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實行對偶婚制,即一夫一妻制度。後來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進步和社會財富的積累,社會階級制度隨之產生,從而社會人就分為三六九等,娶妻納妾也就逐步盛行。納妾數量的多少,則依據個人的社會地位來確定。先秦時,天子可娶十二女,諸侯以及受封的士大夫可娶八妾,未受爵賞的大夫是一妻二妾,士則是一妻一妾。普通百姓仍然是一夫一妻制。

《鹽鐵論》曰:“古者一男一女而成家室之道。其後士一妾,大夫二,諸侯有姪娣,九女而已”。《禮記昏義》曰:“古者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

秦朝以後,天子、諸侯及士大夫的妃妾數量不斷增加,已經沒有明確的限定了,完全憑藉個人的喜好和政治、經濟實力。

雖然納妃妾的人數沒有限定,但正妻卻只能是一人,而且妻妾的等級和地位天壤之別。正妻是法定的,休妻必須有嚴格的程序和手續,妾則近於男人的“私產”,沒有法律規定和限制。

《韓非子-內儲說下》:“衛人為夫妻禱者,而祝曰:使我無故,得百匹布。其夫曰:何少也?對曰:益是,子將以買妾。”

由此可見,妾是可以買賣的,妻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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