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裡甲制”:明朝設下的最聰明的“局”,引得農民紛紛往裡跳

“國史浩瀚,公子拾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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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曆來就是一個以小農經濟為主的國家,農民對於歷朝歷代來說都是支持國本的重要一環,正因為如此,對於農民的掌控就顯得尤為重要,自秦漢實行亭裡制開始,各朝各代都逐漸將國家基層制度搭建作為基本國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而明代在先前制度的基礎上整合的裡甲制度是最具特色的一個,今天我們就來仔細地探究一下明代裡甲制度的興衰及其背後的所隱藏的歷史。

淺析“裡甲制”:明朝設下的最聰明的“局”,引得農民紛紛往裡跳


裡甲制的誕生(一):大勢所至,順應而為

裡甲制,是明朝使用最為廣泛的基層組織形式,經過元末明初的社會動亂後,明朝初年的社會生產力相對較低,社會秩序破壞殆盡,對於剛剛登基為帝的洪武皇帝來說,恢復生產力是當務之急,而恢復生產力的前提是必須整合生產資源,包括土地,人力,制度等等。

在洪武年間,明朝社會生產力主要分為兩種——佃戶和自耕農。

先來說一說佃戶,佃戶主要分為兩種:

其一:貴族,縉紳等地主階級的佃戶。

這些大地主階級多為明朝的功勳,或者為明朝開國做出貢獻的人,而這些人手裡擁有了大片土地,就成為了佃農的實際掌控者:

“洪武三年,據戶部報告 , 浙西有很多富戶人家 , 例如蘇州府一年輸送糧食達到一百石到三千八百石的人家,總共有五百五十四戶 , 共計納糧十五萬一千八百石 。如此之多的富室肯定有數量更多的佃戶。


洪武四年統計,開國功臣六國公二十八侯共擁有佃戶三萬八千一百九十四家。


洪武三十年戶部上報 , 除雲南、兩廣、四川之外 , 浙江等九布政司及直隸應天十八府州,佔田超過七頃的地主 , 共計一萬四千三百四十一戶。租種他們土地的佃戶則數量更為龐大。”——《中國政治經濟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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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耕種官田的佃戶。

明朝初年,國家為了更好地控制經濟命脈,在相對富庶的江南地區,設置了許多官田,這些官田都屬於國有資產,國家將這些土地都分給了當地的百姓用以墾荒耕種,並繳納稅賦。

“以蘇州府為例 , 據宣德五年知府況鐘上奏,該府秋糧共二百七十七萬九千餘石 , 其中官田糧二百六十二萬五千九百餘石 , 民田糧只有十五萬三千一百餘石。”——《中國政治經濟制度史》

從上面這兩個佃戶來源數據分析,明朝初期的農業稅賦絕大部分比例是來自於官田,換而言之,官方在國家經濟體制中佔據著主導地位,因為有了官府的保障,明朝初期的農民生活相對穩定,也正是有了官府的深度介入,才為後來的“裡甲制”提供了良性的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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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替地主階級勞作的佃戶以外,明朝的社會生產力還有相當一部分是由自耕農組成的。自耕農的出現源於明朝政府的鼓勵,元末的戰爭使得大量農民喪失了土地,在流民壓力劇增的同時,土地荒廢的情況也日益嚴重,明朝政府為了緩解態勢,便頒佈了相對寬鬆的農產政策:

1、號召農民進行墾荒,並且國家承認農民對於墾荒之地的所有權,這一政策在地廣人稀的地區得到了大力推行,所謂:“ 各處荒閒田地,許令諸人開墾,永為己業。”

2、鼓勵移民,開墾外荒,這項法令非常適用於人口密集,土地資源較少的地區,將大量的農民外遷至外荒地,不僅可以增加耕地面積,也使得日益嚴重的流民問題得到了緩解。

3、計丁授田,即根據人數來授予相對應的田畝,和上文提到的佃戶有所區別,區別在於所分配到的土地多為荒地,需要自己將其變為耕地,只是對應的租稅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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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這些自耕農的扶持,國家也是相當重視的:

洪武十七年,明太祖下令:“ 凡賦役必驗民之丁糧多寡 , 產業厚薄” ,第二年又命 “ 天下府州縣官、 一 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貯於廳事,凡遇徭役,發冊驗其輕重而役之”

在這種寬鬆的政策下,原先根據田畝從屬關係來安排徭役的做法被取消,改成根據丁田匹配來安排,並且徭役的輕重還要根據個人資產來劃分。經過十幾年的努力,明朝社會經濟秩序基本穩定,農民和土地的關係也逐漸清晰,“裡甲制”的社會基礎已經積累完成。

洪武十四年,裡甲制度終於橫空出世!


裡甲制的誕生(二):一里一甲,皆為奉公

先來說一說裡甲制的內容:

裡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層組織形式,也是明朝政府推行黃冊制度的基礎之一。

裡甲的編制方法,是每110戶編為1裡,由丁糧最多的10戶擔任“里長”,其餘100戶則稱為“甲首”。各里中無力承擔差役的鰥寡孤獨人戶,則帶管於110戶之外,稱為“畸零戶”。10名里長以10年為一個週期輪流應役,先後順序根據丁糧多寡預先編排,每年由1名里長率領10名甲首應當差役,並負責“管攝一里之事”。

裡甲制的建立標誌著明朝社會基層組織形式正式確立,天下農耕之人都收歸在了一個一個的組織之中,對於農民來說,他們的生產活動有了一個明確的指標,而對於國家來說,逐級向下監督管理的壓力大大減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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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甲制的建立主要有兩個基本職能——催徵錢糧、總攝公事。

先來看看催徵錢糧的方面,因為有了固定的編排,錢糧的收徵變得相對簡單了——每年由一名當年里長率一個當年甲, 徵收本里稅糧,不僅催徵田賦由裡甲承當 , 各種雜役也是由裡甲派遣。

“ 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分豁上 中下三等木戶,仍開軍、民、灶、匠等籍。除排年裡甲依次充當外 , 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點差。”——《諸司職掌》

我們經常看到電視劇裡有這麼一個鏡頭:一個縣太爺模樣的人手裡拿著一個銅鑼,在村裡邊走邊敲,嘴裡喊著:“例行收租!”,這其實就是里長帶領甲首在催徵錢糧的場面。

再來看看總攝公事,在沒有實行“一條鞭法”之前,明代的稅賦除了實物外,還有相應的雜役其中包括以下三點:

1、各級衙門的應役差遣。

2、上供物料,承轉運輸。

3、協助里長,清軍勾匠,根究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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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為國家徵收體系的一部分,裡甲制本身也受到朝廷的約束,在說明這一點前,我們有必要來分析一下里甲制的成員背景,一般來說,里長都是由一里之中繳納錢糧最多的人擔任,而這樣的人十有八九就是當地的地主,如此說來,裡甲制本身也是帶有封建階級對立色彩的制度,再加上“賦役”畢竟是實物地租和勞役地租的分割,這些地主很自然的會和政府發生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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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賦役剝削的實現,國家依仗其權力對地主進行政治強制。明太祖曾多次下令斥責地主“有田而不輸租,有丁而不應役”的違法行為:

洪武十七年,朱元璋對戶部大臣說“民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役,歷代相承,皆循其舊。今民愚無知,乃詭名欺隱,以避差役,互相做效,為弊益甚。自今有犯者,則 入其田於官,能自實者免罪。”

這樣的裡甲制,不但可以用於日常的治安管理,還可以用於收取稅金的系統,一旦到了戰爭年代,甚至可以成為徵集軍隊的體系。現代社會的戶籍制度,從本質上說,與這一體系沒有多大不同。


裡甲制的“真面目”——更統一的編制是為了更方便的統治

廣大的農民被統一的安置在了“裡甲”這一張大網裡,而此時明朝對於“裡甲制度”的理解從一開始的解決流民土地紛爭逐漸轉變為了對於農民控制的強化。農民被束縛在了土地上,為了地租而辛勤勞作,為了防止這種牽制的失效,明朝對戶口採取按職業分籍管理的辦法,不同職業者,分別載入不同的戶籍:

“ 榜諭天下軍民,凡未有佔籍而不應役者,定期許自首。......軍發衛所,民歸有司,匠隸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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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大明律》還規定:

“ 凡軍民驛灶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若詐冒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有司妄準脫免及變亂版籍者罪同。”

那為何要把職業固定化呢?這裡其實涉及到一個資本主義和封建主義的差別!

馬克思說 “ 在職業的分離是自然發展起來,隨後固定下來、最後由法律加以鞏固的早期社會形態中,呈現出一幅有計劃和有權威地組織社會鼓動的圖畫。”

明朝政府將職業固定化,是為了防止社會階層的流動而導致的階級變革,簡而言之,在這種模式下,當官的後代繼續當官;種地的後代繼續種地,大家都老老實實的聽從政府的指揮,誰也不要有非分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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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種模式越往上層社會走,其束縛力就會越弱,到最後會發現,這個模式其實就是專門用來束縛農民的,防止農民人口流向非農業階層,而如果你非要跳出這個階級,唯一的辦法就是科舉,到了科舉這一地步,恭喜你,八股文在向你招手,你依然沒有自我,依然只是明朝政府的統治對象而已!

“裡甲制度”發展到後期,其真面目就越來越清晰:

“ 農業者不出一里之間,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


“ 一里之間,百戶之內,見浩仍有逸夫,裡甲坐視,鄰里親戚不拿,其逸夫者或於公門中,或在市間裡,有犯非為,捕獲到官,逸夫處死,裡甲四鄰化外之遷,的不虛示。”

農民戶與戶之間逐漸形成了一種相互稽查的態勢,為了配合裡甲對戶口的控制,明朝還實行路引制度,軍民人等離鄉百里,即須領有路引,否則緝拿送官。明政府對人身控制之嚴,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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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政府的嚴格管控外,裡甲制的“束縛性”成為了地主盤剝農民的有力助手。

前面說過,明代的徭役是通過裡甲派遣的。不僅明初的裡甲正役和雜役是如此,正統以後出現的均徭也是如此。裡甲負有派役職責,驅使農民給官府服役,這集中表現出裡甲是封建國家對農民實行“超經濟強制”的執行機構。

“里長世為里長,甲戶世為甲戶,不相更代,故操縱在手,一遂至里長之於甲戶,視如奴隸,男不容誦 讀,女不容乘輿 ,且終身禁其出甲。又如福建漳州地區‘縣中應里長者,皆丁多糧多之戶,素已欺凌弱戶,… …每里長到甲首家,必展酒章肉,一 、二差役任其飛酒,丁口聽其增減,指一派十,無所不至。”

可以說,裡甲制度就好比明朝政府撒下的一場大網,以穩定的生活為誘餌,誘使農民紛紛自投羅網,待時機成熟,則一把撈起,網中農民則無一倖免!


裡甲制度的崩潰——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

裡甲制度是建立在穩定的封建小農經濟的基礎上的,還記得裡甲制度是如何確立的嗎?是農民和土地的綁定。而到了明朝中後期,土地兼併肆意猖獗,土地是裡甲制度的經濟基礎,農民失去了土地重新變成了流民,導致了農民本身的社會屬性發生了偏離——本應是社會基礎的一部分,如今卻變成了國家的隱患。

“ 夫裡甲之制,即比間族黨之遺也。然田不併授,裡甲安可常哉!夫十戶為甲固矣,今田已屬名他人,戶亦何能獨存?昔者乏里長,嘗凌虐小民,今戶已亡,裡亦不能獨支 ”

淺析“裡甲制”:明朝設下的最聰明的“局”,引得農民紛紛往裡跳

地主階級吞併農民土地,農民失去了立身之本進而變為流民,而地主一般都是里長,里長失去了對於甲首的掌控,裡甲制本身的“束縛性”就徹底失效了,可以說,裡甲制度的敗壞是由內而外的徹底衰落!

隨著一條鞭法的推行,某些地區力役折銀後,全部攤入土地,也有一些地區挪入土地 , 與田賦的折色銀一併徵收。這樣 , 徭役與裡甲組織的關聯僅僅只存在於徵收環節上。一些地區,對這一徵收環節也進行了改革:

如浙江一條鞭法 , 本色糧仍由裡甲催徵,徭役和上供物料折銀,除優免者外,改按全縣丁、田均攤,與田賦折色銀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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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鞭法”對於徭役制度的改革是壓死“裡甲制”的最後一根稻草:

“ 其法先計州之衝僻,以為公用之繁簡,令民各隨丁力輸銀於官,每遇供應過客及一切公費,官為發銀,使吏青里老承買,其里長止於在官勾攝公務,甲首悉放歸農,廣人便之。”

到了萬曆十四年,工科給事中白希繡建議“裡甲當除”。“以蘇民困 ”,這一建議 , 後來雖未曾付諸實踐,但某些地區裡甲已名存實亡,因為在編審之時,不再按戶而是按田劃分裡甲。


寫在最後的話

裡甲制,從我們上帝視角來看,這就是明朝政府預先設下的局,廣大的勞苦大眾紛紛被誘入羅網之內,殊不知,表面上的安穩,其實早已註定了悲劇。

但是,立足於歷史發展角度來看,裡甲制的出現也是封建基層組織的一次重要變革,這場變革對於農民來說是無可避免的,畢竟出在封建大背景下的農民,又有多少選擇的權利呢?無非只是為了吃一口飽飯而已呀!

明朝百姓實屬不易!封建主義,百姓苦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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