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200万无力偿还,无固定财产抵押,乙怎么才能追回欠款?

五行就缺钱


事实上,甲没有可执行财产,追回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因此,经营活动、民间借贷应有风险意识。

  • 从理论上说,甲欠乙200万无力偿还,可以通过他人设定担保、抵押方式实现,但事实上是不可能,第三人提供担保、抵押也会进行风险评估。这样,可能进入判决与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理论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回欠款:

执行担保

  •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权利人的同意,执行义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
  • 执行担保成立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有担保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在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灭失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暂缓执行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执行被执行义务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无须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承担

  •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法定情况,债权人的权利应由其他主体享有,或者债务人的义务应由其他主体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追加相关主体进入执行程序。
  • 原执行根据确定的当事人已经失去权利能力,由相应的主体来承担其权利义务。这主要表现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其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应当承担其权利义务;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更名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类似的情形还包括当事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代管人也可以申请被追加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

甲欠乙200万无力偿还,如果其有可继承、遗赠的财产,可以通过执行承担追回欠款。

另外,可以通过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实行,具体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庭的生活必需费用。这里的收入,主要是指公民个人工资、奖金、劳动报酬及各种有价证券等。

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高消费和非生活经营必需的消费活动。

代位执行

  • 代位执行,实际是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生效债权的执行措施,具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执行终结
  •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执行终结是执行程序的非正常结束。
  • 经过财产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适用上要严格限制,必须是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方能采取。嗣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此时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执行终结,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执行终结的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甲欠乙200万无力偿还,嗣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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