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要求变现抵押物,抵押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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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答案肯定是定的,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感触很深,一点一点说吧。

第一,超过诉讼时效并不代表官司一定会输,现实里存在一种所谓“债权过期”“欠债过了一段时间就没有效力了”等等错误的理解,实际上这是对诉讼时效错误的理解。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超过诉讼时效并不会导致债权失去法律效力,只是债务人由此有了抗辩权,如果债务人不提出抗辩权,依旧会胜诉。比如甲借乙三万元,约定15年1月还款,15年1月没有还款,甲一直也没有找到乙要求,等到18年2月份,甲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这时候甲想起来了要要钱,这时候甲依旧可以起诉乙要求还钱,法院也会立案受理,但是乙因此有了抗辩权,说甲到期三年都不要钱,现在要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则法院会支持乙的抗辩。如果乙不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会判决甲赢的。值得一提的是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如果有抵押权,尤其是不动产已经登记的抵押权,该抵押权只是一个从属性权利,它必须依靠于主债权,如果主债权消灭,则从债权也归于消灭。简单说,你提供房子给别人借钱钱做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债务经过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的,你当然有权要求解除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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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一般不支持 ,即使受理也没有胜算的把握。

如果是对方自愿变现抵押物,通过物权登记单位办理登记抵押手续,就不应该有诉讼时效说法,因为债权关系一直存在。规范程序是偿还债权后才能解除抵押,不是对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就能解除的。

不知理解是否正确,仅供相互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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