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行政賠償不能只賠房價,要給予被徵收人全面充分的賠償

在最近最高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行政機關提出,要按照被強拆房屋的周邊房產交易價格標準對當事人進行賠償。針對這個問題,最高院在審理中指出:“面對違法強拆,行政機關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當秉持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原則。”

簡單來說,賠償不僅要全面,而且要結合強拆發生的背景來確定賠償的標準。

例如,拆遷項目的性質是城中村改造,還是集體土地徵收,抑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發生時對其他被拆遷人是如何進行補償的;強拆發生起至當事人實際獲得賠償前這段時間,被徵收人沒有得到補償和賠償,並因此遭受的各項損失的具體情況;強拆發生後周邊房地產交易價格變動的情況等。

行政機關應當在充分考慮以上所有的情況後,確定具體的賠償方案,對當事人的各項損失予以全面賠償,不能僅按照房屋售價賠償了事。否則無法體現對違法強拆行為的懲罰和警示作用。

行政賠償不能只賠房價,要給予被徵收人全面充分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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