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敲詐勒索罪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郭雲鵬在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派駐其至×××街道城管隊任保安隊長期間,在本區×××等地,多次擅自以查扣黑摩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贖車費用,其中向被害人黃某索要人民幣2700元,向被害人王某1索要人民幣1500元,向被害人王某2索要人民幣500元,向被害人旋某索要人民幣800元,向被害人張某索要人民幣800元,向被害人許某索要人民幣400元,向被害人師某索要人民幣600元,上述贓款均已損失。被告人郭雲鵬後被抓獲歸案。現扣押手機2部在案。另,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郭雲鵬的家屬已代為退賠人民幣7500元在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雲鵬為謀私利,多次敲詐他人錢財,且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刑律,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郭雲鵬當庭自願認罪並願意接受處罰,且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故本院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採納。在案之款物一併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郭雲鵬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雲鵬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在案之人民幣七千五百元,其中人民幣二千七百元發還被害人黃某;人民幣一千五百元發還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五百元發還被害人王某2;人民幣八百元發還被害人旋某;人民幣八百元發還被害人張某;人民幣四百元發還被害人許某;人民幣六百元發還被害人師某;餘款人民幣二百元,發還被告人郭雲鵬。

三、扣押在案之蘋果手機一部,予以沒收;在案之小米手機一部,發還被告人郭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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