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4 未償還欠債以子女名義所購房產能認定為對外承擔債務的責任財產嗎

裁判要旨


在明知尚有欠債未予償還的情況下,債務人仍以其子女的名義購買涉案房屋,且在法院判決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並申請強制執行後仍一直未能履行,債務人出資購買涉案房屋並轉移到子女名下嚴重影響到了其責任財產,構成對債權人的損害,涉案房屋應作為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未償還欠債以子女名義所購房產能認定為對外承擔債務的責任財產嗎

案例索引

《周德宏、周大傳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2019)最高法民申2508號】

爭議焦點

在明知尚有欠債未予償還的情況下債務人以子女名義所購房產是否應認定為對外承擔債務的責任財產?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本案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的是異議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不動產登記雖然是法律規定的權屬證明文件,但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中,仍要根據當事人的權利來源、權利性質以及權利對債權實現的影響等來確定異議人的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執行,二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確定涉案房屋的權利人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由周大傳簽訂,購房款也系周大傳全款支付,周德宏並未參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及購房款支付,二審法院認定周大傳系以其女周德宏的名義購買訴爭房屋,周大傳系涉案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實際買受人並不缺乏事實依據。

周德宏、周大傳、韓仁書關於父母贈與子女貨幣買房的陳述,與前述查明的周大傳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實際締約行為人並直接向開發商支付房款的事實不符,其以此要求本案進入再審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周大傳以其女周德宏名義購房以及周德宏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時間均要晚於周大定基於民間借貸所形成金錢債權的時間。周大傳、韓仁書在明知尚有欠債未予償還的情況下,仍以其女周德宏的名義購買涉案房屋,且在法院判決周大傳、韓仁書承擔還款責任並申請強制執行後仍一直未能履行,其行為顯然已構成對債權人的損害。因此,周大傳、韓仁書關於其經濟寬裕、出資為子女購房未損害周大傳債權的主張亦不能成立。二審法院認定在周大定與周大傳借貸以及最終形成金錢債權的過程中,出資購買涉案房屋並轉移到子女名下嚴重影響到了周大傳與韓仁書的責任財產,對周大定債權的實現構成了重大不利影響,亦不缺乏事實依據。應據實認定周大傳系《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實際權利義務人,涉案房屋作為家庭共有財產,應對家庭對外債務承擔責任,二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方面並無明顯不當之處

未償還欠債以子女名義所購房產能認定為對外承擔債務的責任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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