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9 淺析皇權高度集中下的明代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社會發展的歷史證明,集權政治越集中,對監察制度的依賴必將越來越深。有明一代,隨著皇權的高度集中,導致國家的正常運行對監察制度的依賴程度超過了歷朝歷代。明代以分權制衡為基礎的行政系統能夠有效的運行,是以明代監察制度的同步發展為條件的。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到了明朝,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體制和形態,形成了一個滲透到中央和地方的監察體系。本文就明代監察制度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監察制度的特點、監察制度的作用等方面做簡要的論述。

淺析皇權高度集中下的明代監察制度

明代監察制度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

  • 明代的中央監察機構

都察院系統

明朝創立之初,太祖朱元璋效仿元代設御史臺,掌糾察,下設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等。據《明史》記載:“國家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御史掌糾察,朝廷綱紀盡繫於此,而臺察之任尤清要”,由此可見朱元璋是充分認識到監察制度的重要性,並賦予了其獨立於行政、軍事外的地位。到了洪武十五年,才正式在中央設都察院,“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耶”。都察院設立之初為正七品衙門,後升為正二品衙門,下設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正四品;經歷、司務、照磨、司獄等。又設隸屬於都察院的監察御史,幾經增罷,至宣德十年,定為十三道監察御史,共一百一十餘人。

都御史的主要職責是“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蝟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鞠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可見都御史不但對中央各級官員進行糾察,而且還監督京城以外的十三道的事務。

淺析皇權高度集中下的明代監察制度

明朝在全國範圍內設置十三道監察御史,雖為正七品,但實際權力卻是十分之大。這也正是體現了統治者“以小制大,以內製外”的思想。監察御史雖隸屬於都察院,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每道監察御史都有固定的監察對象,如陝西道協管大理寺,河南道協管禮部、翰林院、國子監等。監察御史的職責主要可分為兩方面,其一為在京時的監察權“十三道監察御史,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即監察御史的首要任務是監察百官。其二為出巡時的監察權,監察御史“代天子巡狩”需要承擔瞭解民間疾苦,巡視社會風俗,考察官吏等責任,最厲害的是監察御史有舉薦之權,監察御史對地方官吏的考語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地方官吏的仕途,難怪地方官對其畢恭畢敬。洪武十年,朱元璋先後派遣三批御史出巡,出巡前召見他們說:“朕命汝等出巡,事有當言者,須以實論列,勿事虛文。凡治以安民為本,民安則國安。汾等當據法守正,慎勿沽譽要名。朕深居九重,所賴以宣德意通下情者,惟在爾等,共各慎之。”

可見,這些監察御史的權力甚大。

六科系統

明初朱元璋承襲宋元舊制設給事中,從洪武六年開始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科,設置六科給事中。如果說都察院負責監督全國官吏和一般機關,那麼六科則是針對性的對六部的業務進行對口監察,兩個機構相互獨立,可相互彈劾。每科設都給事中一名(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各一名(從七品),給事中一般四至十人不等。

淺析皇權高度集中下的明代監察制度

給事中的職責是掌管封駁、規諫、補闕、拾遺、奏劾、稽察六部之事,據《明史》記載“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凡內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正其違誤”,可見其權力範圍之廣、之大。洪武十七年,朱元璋曾對給事中說道:“朕日總萬機,豈能一一週遍?苟政事有失,將為天下害。卿等能各悉心封駁,則庶事自無不當”,開了明代封駁章奏的先例。所謂封駁是指封還皇帝不合適的詔令,駁回大臣有錯誤的奏章。六科給事中的職權與御史相似,但更專門化 ,要求其能夠及時發現並糾正各部門違法失職行為,及時消除造成損失的可能性。給事中官秩雖低,但權勢極大,所以其選取也是及其嚴格的,要求“在各衙門辦事進士及歷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並推官、知縣三年考滿到部者。”此外,明王朝對給事中的考核是相當重視的,小小的七品官,竟然由皇帝親自任免。

六科給事中的設立可謂是一石二鳥,既牽制了六部,又限制了都察院。

這種設計看似與都察院有疊床架屋,相互水火之弊,其實這正是統治者希望以二者的彼此抗衡,來保證帝王獨操監察威柄統治之術的真實寫照。

  • 明代的地方監察制度

提刑按察使司制度

明初沿襲元代舊制,地方上設置行省,掌管一省行政、軍事、司法等事務。不久後,太祖為分散其權力,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直接控制,廢行省,建立了“三司”,即主管行政的承宣布政使司、管理軍隊的都指揮使司、執掌司法糾察的提刑按察使司,三司互相獨立,分別對中央有關部門負責。洪武九年,全國除南、北直隸外,設置了十三個布政使司,也稱十三省。每省設提刑按察使司,按察司的主要負責官員有按察使一人;副使至少二人;僉事至少二人。按察司有都察院管轄,府州縣不設置監察機構。洪武十四年設置按察分司五十三道,每個按察司有分司二至四道,每道管治二至七府,洪武二十九年改按察司分司為分巡道,之後分巡發展到六十九道。

淺析皇權高度集中下的明代監察制度

按察司的職責是“總理各道,肅清郡縣”。按察使則是“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糾官邪蕺奸暴、平獄訟、雪冤抑、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其吏治”;副使、僉事“分道巡察,其兵備、提學、撫民、巡海、清軍、驛傳、水利、屯田、招練、監軍,各專事置,並分員巡備京畿”。因此地方上的糾舉官邪、刑名、訴訟都為按察司管轄,一般情況下,按察司可以獨立行使其職權,但遇到重大事情,必須要與其它“兩司”協商,告巡撫、巡按,以聽於部院。

督撫制度

明朝在地方上實行“三司分立”的制度,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弊端,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協作,很難應對那些重大的突發事件,所以設置一個能夠協調三司的機構成為了一個迫切的事情,巡撫制度就此設立。“懿文太子巡撫陝西”是中央大員巡撫地方的開始,後成祖派尚書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到宣宗時期派遣巡撫已成定製。明代的總督是在巡撫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礎上產生的,總督較巡撫更加偏重軍事。

督撫以中央高級官員的身份去巡視地方,其權力比一般的巡撫按御史更大。據《明史》記載:“蓋以地大物眾,法令滋章,三司謹奉教條,修其常職,而興利除弊,均賦稅,擊貪濁,安善良,惟巡撫得以便宜從事。”在處理上述問題時,督撫可以自行處理,足見權力之大。他們既撫循地方,又監督屬吏,還提督軍務。監督屬吏這點從他們都帶有都御史之銜,就能表明他們具有監察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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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按御史制度

巡按御史制度是明朝中央派十三道監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的一種監察制度。《明史》對巡按御史的職權是這樣記載的:

“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諸祭祀壇場,省其牆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類,剪除豪蠹,以正風俗,振綱紀。”

可見,巡按御史掌握的權力是繁重而巨大的。“代天子巡狩”是皇帝的代表、皇權的延伸,其權力之大也就在意料之中。

  • 廠衛制度

明代的監察制度雖然高度的完整化和體系化,但這些是建立在古代監察法制不斷髮展的基礎上,而廠衛機構的設立則是明代的監察特色。

廠衛機構包括錦衣衛、東廠、西廠、內行廠,這些特務機構由皇帝直接控制,他們只需對皇帝一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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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衣衛全稱為“錦衣親軍都指揮使司”,由朱元璋創立,錦衣衛最高長官為都指揮使,下設同知、僉事、官校等官吏。錦衣衛“掌侍衛、緝捕、刑獄之事……盜賊奸宄,街途溝洫 ,密緝而時省之”,錦衣衛下轄南、北鎮撫司,南司“掌本衛刑名、法紀和軍紀”,北司則專門管理詔獄。東廠則是在成祖時期成立,長官為“欽差總督東廠官校辦事太監(東廠提督 )”,屬官有掌刑千戶、理刑百戶和掌班、領班、司房、役長、番役等。東廠的主要職責是“緝訪謀逆妖言大奸惡等 ”。西廠則是成立於憲宗時期,其機構與東廠相似,但成員與權力又在東廠之上“權焰出東廠上”,西廠在武宗時期廢除。內行廠,又稱內廠,武宗時期由宦官劉瑾設立,其目的是為了監視錦衣衛和東西兩廠,劉瑾死後內行廠也被廢除。

有明一代獨特的中央監察與地方監察相互配合,常規監察與特種監察相互獨立,全面監察與專業監察相互補充,常設監察與臨時監察相益得彰的嚴密監察體系就此建立。

明朝監察制度的特點

  • 監察權的相對獨立性

明代的監察制度實行從中央到地方的垂直領導,形成了皇帝對整個監察系統的全面監控。都察院,負責全國的監察工作,是最高的監察機關,直接對明朝最高統治者負責;六科給事中重點監督六部,在都察院系統之外,又形成一個直接統屬於皇帝的監察組織;全國劃分為十三道設立監察御史,主要監察對象是中央的中下級官吏和地方官吏,但其獨立性較強,不完全為都察院控制;提刑按察司實際是駐紮在地方上的中央檢察官,對州府縣進行監察,不受中央和地方其它行政機關的干涉;督撫是地方上的最高官員,他們都帶有憲銜,或都御史,或副都御史,或僉都御史,在組織上隸屬於都察院。

這些監察機關,相互制約、相互獨立,共同行使監察職能,是維護封建皇權的有力工具。

淺析皇權高度集中下的明代監察制度

御史向皇帝彙報工作

  • 監察權的廣泛性

明朝監察權能夠行使的範圍是十分廣泛的,從民間至官府,都在監察範圍之中,行政、司法、軍政、財政、教育、考試、祭祀等都要受到監察。明朝監察官員的職權大致為以下幾點:

諫諍權,諫諍主要分為上疏和廷爭兩種形式。上疏是指監察官員用上書的形式向皇帝陳述為政得失;廷爭是監察官當面向皇帝直言得失。

彈劾權,彈劾是監察活動的主要形式之一,指監察官向皇帝控告官吏的違法失職行為,“御史察吏,全以糾彈為主”

封駁權,給事中掌封駁權,所有內外章奏經票擬御批後,須將原件交由六科抄寫副本後再付各部執行,凡文書下行,未經科抄,均不能生效。

審計權,是指監察機關對國家財政預算的執行和決策編制的審核,並監察財政上違法失職行為,明代由都察院總領外部審計,戶部掌管內部審計。

處置權,明代之前的監察官一般只有彈劾權,而沒有處置權。明代的御史具有便宜行事的權力,巡按御史“大事奏裁,小事立斷”凡六品一下官員如有違法行為可以就便處置。

  • 皇權對監察權具有絕對的制約性

明代監察機構及其官員的一切權力都是依附於皇權的。在君主專制的制度下,最高監察權是掌握在皇帝手中的,整個監察過程最後都需要皇帝裁決。具體表現:其一,監察機構與監察官員直接對皇帝負責,如御史分巡迴京“不須經由本院(都察院),徑赴御前復奏”;其二,監察官須惟皇帝意志是從,如解縉就曾向太祖說“御史糾彈,皆承密旨”;其三,監察官員的任免、升黜等均由皇帝決定,如“萬曆三十四年大審,御史曹學程以建言久系,群臣請宥,皆不聽”,直到後來“學程母老可念 ”才“帝意解,釋之 ”。

所以,監察官和監察權在皇帝和皇權面前只能俯首聽命,他們只是皇帝的耳目,他們必須服從皇權統治的需求。

淺析皇權高度集中下的明代監察制度

  • 監察官員位卑權重

明代監察官的權力不可謂不大,但其官秩都較低。顧炎武對此在《日知錄》中這樣評價:“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此以小大相制,內外相維之意也。”這充分體現了統治者“以小制大,以內製外”的思想。

明代監察制度的作用

  • 積極作用

明代監察制度在維護封建統治起了很重要的作用。首先,明代監察機構全面參與人事管理,對官員的考察、選拔起到了監督作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選賢任能的作用;其次,彈劾和懲治了一些違法的官吏,有利於王朝的統治;最後,加強了對官吏的監督,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

  • 消極作用

由於封建政體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監察制度也隨之存在弊端。首先,皇權至上,皇帝操縱一切。監察官員對皇帝的命令往往只能服從,這就導致了明代監察制度具有很大的侷限性,只對下,不對上。皇帝往往可以根據自己的好惡任意任免和罷黜官員,如嘉靖皇帝相信陶仲文用符水治鬼之術,竟授其禮部尚書、少保、少傅、少師,可謂權勢一時;嘉靖皇帝還多次駁回監察官員對嚴嵩父子的彈劾,一味的偏袒。面對這些,監察機關是無能為力的。其次,明中後期監察官員自身嚴重腐敗,反而使得地方的不法官員變本加厲。最後,由於明中後期的黨爭十分激烈,而監察官員自然成為了各派爭奪的重點。監察官員的捲入,加速了整個封建官僚集團的腐敗,為明朝的滅亡埋下了隱患。

淺析皇權高度集中下的明代監察制度

彈劾嚴嵩疏

結語

監察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關係到一個國家的興衰存亡。明代的監察制度,說到底還是為皇帝加強皇權服務的。


《明史》

《日知錄》

《明會要》

《中國監察制度史》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發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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