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9 浅析皇权高度集中下的明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集权政治越集中,对监察制度的依赖必将越来越深。有明一代,随着皇权的高度集中,导致国家的正常运行对监察制度的依赖程度超过了历朝历代。明代以分权制衡为基础的行政系统能够有效的运行,是以明代监察制度的同步发展为条件的。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到了明朝,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制和形态,形成了一个渗透到中央和地方的监察体系。本文就明代监察制度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监察制度的特点、监察制度的作用等方面做简要的论述。

浅析皇权高度集中下的明代监察制度

明代监察制度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

  • 明代的中央监察机构

都察院系统

明朝创立之初,太祖朱元璋效仿元代设御史台,掌纠察,下设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等。据《明史》记载:“国家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纲纪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由此可见朱元璋是充分认识到监察制度的重要性,并赋予了其独立于行政、军事外的地位。到了洪武十五年,才正式在中央设都察院,“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耶”。都察院设立之初为正七品衙门,后升为正二品衙门,下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经历、司务、照磨、司狱等。又设隶属于都察院的监察御史,几经增罢,至宣德十年,定为十三道监察御史,共一百一十余人。

都御史的主要职责是“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猬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鞠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可见都御史不但对中央各级官员进行纠察,而且还监督京城以外的十三道的事务。

浅析皇权高度集中下的明代监察制度

明朝在全国范围内设置十三道监察御史,虽为正七品,但实际权力却是十分之大。这也正是体现了统治者“以小制大,以内制外”的思想。监察御史虽隶属于都察院,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每道监察御史都有固定的监察对象,如陕西道协管大理寺,河南道协管礼部、翰林院、国子监等。监察御史的职责主要可分为两方面,其一为在京时的监察权“十三道监察御史,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即监察御史的首要任务是监察百官。其二为出巡时的监察权,监察御史“代天子巡狩”需要承担了解民间疾苦,巡视社会风俗,考察官吏等责任,最厉害的是监察御史有举荐之权,监察御史对地方官吏的考语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地方官吏的仕途,难怪地方官对其毕恭毕敬。洪武十年,朱元璋先后派遣三批御史出巡,出巡前召见他们说:“朕命汝等出巡,事有当言者,须以实论列,勿事虚文。凡治以安民为本,民安则国安。汾等当据法守正,慎勿沽誉要名。朕深居九重,所赖以宣德意通下情者,惟在尔等,共各慎之。”

可见,这些监察御史的权力甚大。

六科系统

明初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从洪武六年开始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设置六科给事中。如果说都察院负责监督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针对性的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两个机构相互独立,可相互弹劾。每科设都给事中一名(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名(从七品),给事中一般四至十人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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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事中的职责是掌管封驳、规谏、补阙、拾遗、奏劾、稽察六部之事,据《明史》记载“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可见其权力范围之广、之大。洪武十七年,朱元璋曾对给事中说道:“朕日总万机,岂能一一周遍?苟政事有失,将为天下害。卿等能各悉心封驳,则庶事自无不当”,开了明代封驳章奏的先例。所谓封驳是指封还皇帝不合适的诏令,驳回大臣有错误的奏章。六科给事中的职权与御史相似,但更专门化 ,要求其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各部门违法失职行为,及时消除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给事中官秩虽低,但权势极大,所以其选取也是及其严格的,要求“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此外,明王朝对给事中的考核是相当重视的,小小的七品官,竟然由皇帝亲自任免。

六科给事中的设立可谓是一石二鸟,既牵制了六部,又限制了都察院。

这种设计看似与都察院有叠床架屋,相互水火之弊,其实这正是统治者希望以二者的彼此抗衡,来保证帝王独操监察威柄统治之术的真实写照。

  • 明代的地方监察制度

提刑按察使司制度

明初沿袭元代旧制,地方上设置行省,掌管一省行政、军事、司法等事务。不久后,太祖为分散其权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直接控制,废行省,建立了“三司”,即主管行政的承宣布政使司、管理军队的都指挥使司、执掌司法纠察的提刑按察使司,三司互相独立,分别对中央有关部门负责。洪武九年,全国除南、北直隶外,设置了十三个布政使司,也称十三省。每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按察司的主要负责官员有按察使一人;副使至少二人;佥事至少二人。按察司有都察院管辖,府州县不设置监察机构。洪武十四年设置按察分司五十三道,每个按察司有分司二至四道,每道管治二至七府,洪武二十九年改按察司分司为分巡道,之后分巡发展到六十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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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司的职责是“总理各道,肃清郡县”。按察使则是“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蕺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各专事置,并分员巡备京畿”。因此地方上的纠举官邪、刑名、诉讼都为按察司管辖,一般情况下,按察司可以独立行使其职权,但遇到重大事情,必须要与其它“两司”协商,告巡抚、巡按,以听于部院。

督抚制度

明朝在地方上实行“三司分立”的制度,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弊端,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很难应对那些重大的突发事件,所以设置一个能够协调三司的机构成为了一个迫切的事情,巡抚制度就此设立。“懿文太子巡抚陕西”是中央大员巡抚地方的开始,后成祖派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到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已成定制。明代的总督是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础上产生的,总督较巡抚更加偏重军事。

督抚以中央高级官员的身份去巡视地方,其权力比一般的巡抚按御史更大。据《明史》记载:“盖以地大物众,法令滋章,三司谨奉教条,修其常职,而兴利除弊,均赋税,击贪浊,安善良,惟巡抚得以便宜从事。”在处理上述问题时,督抚可以自行处理,足见权力之大。他们既抚循地方,又监督属吏,还提督军务。监督属吏这点从他们都带有都御史之衔,就能表明他们具有监察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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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按御史制度

巡按御史制度是明朝中央派十三道监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的一种监察制度。《明史》对巡按御史的职权是这样记载的:

“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剪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

可见,巡按御史掌握的权力是繁重而巨大的。“代天子巡狩”是皇帝的代表、皇权的延伸,其权力之大也就在意料之中。

  • 厂卫制度

明代的监察制度虽然高度的完整化和体系化,但这些是建立在古代监察法制不断发展的基础上,而厂卫机构的设立则是明代的监察特色。

厂卫机构包括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这些特务机构由皇帝直接控制,他们只需对皇帝一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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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衣卫全称为“锦衣亲军都指挥使司”,由朱元璋创立,锦衣卫最高长官为都指挥使,下设同知、佥事、官校等官吏。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盗贼奸宄,街途沟洫 ,密缉而时省之”,锦衣卫下辖南、北镇抚司,南司“掌本卫刑名、法纪和军纪”,北司则专门管理诏狱。东厂则是在成祖时期成立,长官为“钦差总督东厂官校办事太监(东厂提督 )”,属官有掌刑千户、理刑百户和掌班、领班、司房、役长、番役等。东厂的主要职责是“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 ”。西厂则是成立于宪宗时期,其机构与东厂相似,但成员与权力又在东厂之上“权焰出东厂上”,西厂在武宗时期废除。内行厂,又称内厂,武宗时期由宦官刘瑾设立,其目的是为了监视锦衣卫和东西两厂,刘瑾死后内行厂也被废除。

有明一代独特的中央监察与地方监察相互配合,常规监察与特种监察相互独立,全面监察与专业监察相互补充,常设监察与临时监察相益得彰的严密监察体系就此建立。

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 监察权的相对独立性

明代的监察制度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领导,形成了皇帝对整个监察系统的全面监控。都察院,负责全国的监察工作,是最高的监察机关,直接对明朝最高统治者负责;六科给事中重点监督六部,在都察院系统之外,又形成一个直接统属于皇帝的监察组织;全国划分为十三道设立监察御史,主要监察对象是中央的中下级官吏和地方官吏,但其独立性较强,不完全为都察院控制;提刑按察司实际是驻扎在地方上的中央检察官,对州府县进行监察,不受中央和地方其它行政机关的干涉;督抚是地方上的最高官员,他们都带有宪衔,或都御史,或副都御史,或佥都御史,在组织上隶属于都察院。

这些监察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独立,共同行使监察职能,是维护封建皇权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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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向皇帝汇报工作

  • 监察权的广泛性

明朝监察权能够行使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从民间至官府,都在监察范围之中,行政、司法、军政、财政、教育、考试、祭祀等都要受到监察。明朝监察官员的职权大致为以下几点:

谏诤权,谏诤主要分为上疏和廷争两种形式。上疏是指监察官员用上书的形式向皇帝陈述为政得失;廷争是监察官当面向皇帝直言得失。

弹劾权,弹劾是监察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指监察官向皇帝控告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御史察吏,全以纠弹为主”

封驳权,给事中掌封驳权,所有内外章奏经票拟御批后,须将原件交由六科抄写副本后再付各部执行,凡文书下行,未经科抄,均不能生效。

审计权,是指监察机关对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决策编制的审核,并监察财政上违法失职行为,明代由都察院总领外部审计,户部掌管内部审计。

处置权,明代之前的监察官一般只有弹劾权,而没有处置权。明代的御史具有便宜行事的权力,巡按御史“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凡六品一下官员如有违法行为可以就便处置。

  • 皇权对监察权具有绝对的制约性

明代监察机构及其官员的一切权力都是依附于皇权的。在君主专制的制度下,最高监察权是掌握在皇帝手中的,整个监察过程最后都需要皇帝裁决。具体表现:其一,监察机构与监察官员直接对皇帝负责,如御史分巡回京“不须经由本院(都察院),径赴御前复奏”;其二,监察官须惟皇帝意志是从,如解缙就曾向太祖说“御史纠弹,皆承密旨”;其三,监察官员的任免、升黜等均由皇帝决定,如“万历三十四年大审,御史曹学程以建言久系,群臣请宥,皆不听”,直到后来“学程母老可念 ”才“帝意解,释之 ”。

所以,监察官和监察权在皇帝和皇权面前只能俯首听命,他们只是皇帝的耳目,他们必须服从皇权统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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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察官员位卑权重

明代监察官的权力不可谓不大,但其官秩都较低。顾炎武对此在《日知录》中这样评价:“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以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这充分体现了统治者“以小制大,以内制外”的思想。

明代监察制度的作用

  • 积极作用

明代监察制度在维护封建统治起了很重要的作用。首先,明代监察机构全面参与人事管理,对官员的考察、选拔起到了监督作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选贤任能的作用;其次,弹劾和惩治了一些违法的官吏,有利于王朝的统治;最后,加强了对官吏的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 消极作用

由于封建政体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监察制度也随之存在弊端。首先,皇权至上,皇帝操纵一切。监察官员对皇帝的命令往往只能服从,这就导致了明代监察制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只对下,不对上。皇帝往往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任意任免和罢黜官员,如嘉靖皇帝相信陶仲文用符水治鬼之术,竟授其礼部尚书、少保、少傅、少师,可谓权势一时;嘉靖皇帝还多次驳回监察官员对严嵩父子的弹劾,一味的偏袒。面对这些,监察机关是无能为力的。其次,明中后期监察官员自身严重腐败,反而使得地方的不法官员变本加厉。最后,由于明中后期的党争十分激烈,而监察官员自然成为了各派争夺的重点。监察官员的卷入,加速了整个封建官僚集团的腐败,为明朝的灭亡埋下了隐患。

浅析皇权高度集中下的明代监察制度

弹劾严嵩疏

结语

监察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衰存亡。明代的监察制度,说到底还是为皇帝加强皇权服务的。


《明史》

《日知录》

《明会要》

《中国监察制度史》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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