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網絡暴力!平南法院審結″群聊辱人″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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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

在公共場所辱罵他人

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平南縣人民法院六陳法庭

明確告訴你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侮辱他人人格的

小心被告上法庭

2019年8月7日,平南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在微信群裡辱罵他人的名譽權糾紛案件進行了判決,判令被告:

一、立即停止實施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

二、被告於該案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某鎮某氏交流群”、“某村村務交流群”的微信群裡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為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核);

三、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為某氏宗族族人,曾共同從事籌備成立平南縣某氏宗親聯誼理事會的相關工作,後雙方因該理事會的籌備、管理、資金使用等問題產生矛盾,關係惡化。被告為此對原告有所意見,認為原告有詐騙、敲詐勒索等行為,於是在2017年5、6月份多次在“某鎮某氏交流群”、“某村村務交流群”兩個微信群中使用惡毒或惡俗及攻擊性言詞誹謗、侮辱、貶損原告的人格,詆譭其名譽。其中,被告在“某鎮某氏交流群”裡暗示說原告等人是“人渣兼垃圾”,並在該群裡發原告的名片,註明“騙子,到處派發的卡片印上頭像看上去特別較真……經調查此人是古惑行街仔,職業行騙,以各種頭銜做掩飾,本性特別奸詐狡猾,吃碗底反碗麵,做人肉生意……”;在“某村村務交流群”中發表“各位村民請不要忘記,某某(原告姓名)是騙子團伙骨幹”的字樣。原告發現後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但未果。為此,原告一紙訴狀將被告告到平南縣人民法院六陳人民法庭。

網絡暴力!平南法院審結″群聊辱人″第一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

1.關於被告是否構成名譽侵權的問題。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微信作為一種信息交流平臺,具有公開性和傳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廣泛。被告在微信群中發佈誹謗、侮辱、貶低原告人格的信息,並配發原告的個人名片,造成相關信息的公開傳播,引發他人對原告的品行的懷疑和猜測,致使原告的名譽權受到損害,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公民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關於賠禮道歉的使用形式,原告提出公告道歉、電視臺播放和在微信群發表道歉聲明並用的形式,以上道歉方式均是賠禮道歉的形式,就本案而言,被告對原告的名譽權實施侵權行為發生在微信群,因此,在微信群發表道歉信賠禮道歉足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故法院擇其一適用,由被告在微信群發佈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關於賠償損失的問題,本案雖因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原告名譽貶損和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元。綜上,平南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網絡暴力!平南法院審結″群聊辱人″第一案!

2019年9月2日,被告不服平南法院的判決,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貴港中院經審理後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最終,貴港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在享受互聯網社交便捷的同時,應謹慎行使自己的權利。微信作為一種社交公眾平臺,並非絕對的私人領域,更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在使用微信中的群聊、朋友圈功能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使用文明語言。本案中,被告在微信群中使用帶貶損性的語言辱罵原告,對原告的社會評價造成了負面影響,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故法院判令其承擔上述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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