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政府拒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怎麼辦

不服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個案中出於效率原則的考慮,我們會優先申請行政複議,以期迅速解決問題。在法定期限內,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支持複議請求時,只要存在可作出或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內容,通常會責令在一定期限內作出。如果作出行為的政府拒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我們該如何依法維權?

一、向複議機關及上級機關申請督促履行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經行政複議的案件,政府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這就賦予我們向複議機關及上級機關申請督促履行的權利。實務中,我們以書面形式向有權機關寄發督促履行的申請書,並進行電話溝通,將政府不履行、拖延履行的情況直接反映,引起有權機關的重視,督促政府積極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監督的力度普遍不如司法監督的力度強,但也不能否認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在這方面作出的努力。《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國土資源行政複議決定履行與監督規定》《遼寧省行政複議決定履行督察規定》《四川省行政複議決定履行及督察規定》等確立“確保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責令限期履行制度”、“行政複議決定履行問責制度”等機制及具體程序,為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申請監察委進行監督

監察委員會是依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的專門機關,對不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監察委可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結合《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因此,政府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向同級及其上級監察委舉報,要求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問責,以督促其依法履行。

政府拒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是否可訴?

從法理上看,政府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是可訴的。政府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為,明顯屬於行政不作為,且影響到我們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行為應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否則就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維護行政相對人權益的立法本意。

從實務上看,目前政府拒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是不可訴的。法院裁判觀點普遍認為,《行政複議法》規定了政府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時,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相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故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依據《國土資源行政複議決定履行與監督規定》等規範性文件,申請複議機關或上級機關對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政府作出責令限期履行行政複議決定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而複議機關或上級機關未依法履職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進而達到督促政府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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