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導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那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2020年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2020年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8、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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