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疫情防控99個相關法律政策問答(訴訟、複議、仲裁篇)

訴訟、複議、仲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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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當事人因疫情耽誤起訴、申請執行、申請仲裁怎麼辦?

當疫情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並導致當事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民事訴訟時效中止。當事人主張根據疫情原因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將會予以審查。如當事人確因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應注意的是,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請求權,否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94.當事人因疫情無法開庭、預交訴訟費、舉證或調取證據、不能履行生效判決怎麼辦?

民事訴訟中的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法院指定期間。本問題中提及的均為法院指定期間,當事人確因疫情將耽誤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但需注意應最遲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申請。

95.在防治疫情期間,法院對違法犯罪的量刑是否有變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第三條第14款之規定,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96.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行政複議有哪些規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以及司法部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權益,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

一級響應期間,各級行政複議機構接待窗口原則上不接受當面遞交申請材料。擬申請行政複議的申請人請優先選擇郵遞等行政複議機構公佈的其他非直接接觸渠道申請行政複議,儘量避免到現場提交行政複議材料,減少出行及人員接觸,降低傳染風險。申請人如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正在接受醫學觀察或治療、隔離,或者身在受疫情影響關停交通的地區等因疫情影響無法及時提交行政複議申請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的規定。

一級響應期間,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春節假期期間收到的行政複議申請和審查期限自2020年2月3日起計算。原定於2020年1月31日之後召開調查、聽證等活動的,時間予以調整,避免人員聚集,具體由各級行政複議機構另行通知。

一級響應期間,行政複議案件原則上以書面審理為主。對已經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工作人員將根據案件審理情況通過信函或電話主動聯繫當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關事項進行溝通。因疫情防控致使行政複議機構不能正常開展調查核實證據工作、不能召開行政複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會議,或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接受醫學觀察或治療、隔離,或者身在受疫情影響關停交通的地區等因疫情影響無法參加行政複議調查、聽證等活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依法中止有關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並通知當事人,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的行政複議權利。

97.因政府採取疫情防控措施,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如何處理?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體情形如下:

(1)不能及時起訴的:

當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適用《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即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案件已經受理,在審理中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中止訴訟,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在當前疫情下,不能參加訴訟的理由主要如下:

①當事人或者其他必須出庭的訴訟參與人或者訴訟參加人為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的;

②當事人或者其他必須出庭的訴訟參與人或者訴訟參加人因被採取隔離措施而不能參加訴訟活動的;

(3)因疫情延誤執行申請的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4)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

若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存在疫情或執行法官因疫情防控措施無法執行,則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98.勞動仲裁時效以及審理期限如何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連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各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推遲復工日期,並非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對於疫情防控採取的應急措施,並不能當然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停止計算相關訴訟期限。在理論上,企業因遵守地方政府的復工禁令而導致無法從事相關訴訟活動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規則進行抗辯。但從保守和穩妥的角度出發,我們建議,企業還是應當及時採取相關措施,以免爭議和風險。

99.推遲復工期間,相關訴訟活動、仲裁活動如何進行?

在各地政府部門發佈關於推遲復工的通知後,當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是否亦同步延遲復工上班,應根據當地法院、仲裁委的官方通知確定。訴訟案件當事人以及代理人應積極與承辦法官、仲裁員聯繫溝通協調,就相關訴訟活動申請延期,如無法協調延期的,則應按照要求及時出席庭審等相關訴訟活動,否則,不利後果應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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