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 王小兵:法庭質證環節四個常見問題的應對策略

王小兵:法庭質證環節四個常見問題的應對策略

一、公訴人宣讀同案犯供述等言詞證據後,被告人以聽不清楚為由要求公訴人重新宣讀出示證據

公訴人常見應對方法

對此,有的公訴人會重新宣讀出示證據,也有的公訴人會明確拒絕,並提出:首先,公訴人會說明自己剛才宣讀證據時使用普通話,做到了發言用語規範,聲音清晰,聽力正常的人應該都能聽清楚;其次,公訴人會舉例說明在法庭調查階段被告人聽力正常,現在聽不清楚並非是因為公訴人的原因,同時可能會提醒法庭注意被告人有可能是在故意擾亂庭審秩序。

辯護人應對建議

辯護人應當幫助被告人向法庭做必要的解釋,向法庭說明法庭審理的對象是被告人,審理的內容是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必須保障被告人的質證權利。因為被告人庭前看不到全部的同案犯供述等言詞證據,加上庭審節奏較快,被告人心理壓力大等原因,難免會出現聽不清楚的情況。在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系故意擾亂法庭秩序的情況下,公訴人應當將證據材料重新宣讀,以便被告人質證。同時,辯護人也應當提醒被告人,司法資源寶貴,應當認真聽取公訴人宣讀的內容,如果中間有聽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時提出。

參考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公訴人出庭行為規範(試行)》

第四條 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除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外,應當使用普通話。發言時應做到用語規範,語速適中,吐字清晰,聲音洪亮。


二、被告人提出存在刑訊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證的情形,並當庭推翻庭前供述

公訴人常見應對方法

偵查人員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訴訟權利,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穩定一致,筆錄系被告人自願供述並簽名捺印,且有入所體檢表和偵查機關《情況說明》共同證實取證的合法性。辯護人如果認為存在刑訊逼供的情形,應當提供線索。


辯護人應對建議

方案1

建議法庭休庭,然後以被告人的辯解作為線索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並申請查看同步錄音錄像,申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方案2

首先,

當庭申請法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如果公訴人或者審判長提出缺乏非法證據的線索,則明確提出被告人的辯解屬於法定證據的一種,其本身就是線索。。


其次,對於偵查機關的《情況說明》予以反駁。實踐中,偵查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往往有兩份,一份是證明自己取證合法,一份是證明看守所錄像無法調取。對於第一份,《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不得單獨作為證明偵查機關取證合法性的依據;對於第二份,可以從兩個角度提出質疑。首先,《刑事訴訟法》對於訊問過程應當錄音錄像的情形是明確規定的,其次,即便要出具《情況說明》,也應當由看守所來出具,偵查機關不是出具《情況說明》的適格主體。

最後,在合法性質證的同時進行真實性質證。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言詞證據採取的是印證規則,即雖然當庭供述和庭前供述不一致,但被告人做出了合理解釋(即被威脅、引誘),且有其他證據互相印證的,應當採信其當庭供述。

參考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五十七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八十條 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後一致,有無反覆以及出現反覆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辯解是否均已隨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辯解內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無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必要時,可以調取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被告人進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並結合錄音錄像、記錄、筆錄對上述內容進行審查。

第八十三條 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第一百零一條 法庭決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可以由公訴人通過出示、宣讀訊問筆錄或者其他證據,有針對性地播放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提請法庭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等方式,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公訴人提交的取證過程合法的說明材料,應當經有關偵查人員簽名,並加蓋公章。未經有關偵查人員簽名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上述說明材料不能單獨作為證明取證過程合法的根據。


三、辯護人提出公訴人當庭宣讀的言詞證據不完整,只摘取對被告人不利部分宣讀

公訴人常見應對方法

公訴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時,有證據採信權,摘要宣讀某一份證據中的某一段話是其證據採信權的體現。雖然被告人/證人在筆錄中對同一問題給出了前後不同的說法,但在其後的筆錄中對變化原因給出了合理解釋,且公訴人宣讀的言詞證據能夠和其他證據互相印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辯護人應對建議

方案1

直接在質證時把言詞證據中對被告人有利的部分宣讀出來,並提請法庭注意。


方案2

首先,指出公訴人的雖然承擔指控犯罪的角色,但也應當秉持客觀中立的立場,全面收集被告人有罪、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並向法庭予以出示。對同一份證據,不能只看到對被告人不利事實,也要看到證據中可以證明被告人罪輕的內容。辯護人應當指出公訴人只摘要宣讀對被告人不利證據的做法違背了客觀性原則。公訴人對證據的採信權在審查起訴階段體現為可以決定是否讓某一份證據進入法庭交由辯方質證,但證據一旦進入法庭,就應當如實全面的向法庭出示。

其次,對於合理解釋的問題,辯護人可以向法庭明確,應當以被告人當庭供述或者證人當庭所說為準。辯護人可以指出公訴人在證據互相印證的問題上犯了斷章取義的錯誤,即只看到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互相印證,沒有看到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也可以互相印證。

最後,如果公訴人堅持認為未宣讀部分與案件待證事實無關,辯護人應當向法庭說明,對於公訴人未出示部分的言詞證據,可以由辯護人在辯方舉證環節出示。


參考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八十三條 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四百三十五條 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應當客觀、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輕的證據。

《公訴人舉證質證指導意見(試行)》

第十一條 對於公訴人摘要出示的證據,辯護人要求公訴人詳細出示證據的,應當分別不同情況做出處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應當詳細出示證據:

(一)審判人員要求詳細出示的;

(二)辯護方提出詳細出示的要求確有需要,經向法庭申請被採納的;

(三)摘要出示證據可能影響舉證效果的。


四、辯護人提出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不合法,要求予以排除

公訴人常見應對方法

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不合法並非是絕對排除,首先要看能不能補證或做出合理解釋,其次,即便在不能補證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也要達到“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程度才能排除,否則只能是瑕疵證據,不能被認作是非法證據。

辯護人應對建議

首先,要看公訴機關的補證或解釋是否合理。比如證據提取筆錄筆錄顯示同一時間同一偵查人員在不同地點提取證據,則其中必然有一份證據是違法取證的,這違反了《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偵查人員進行的規定。

其次,指出違反刑事程序就會影響案件公正審判。公訴機關指控犯罪要求證據之間形成完整鎖鏈,而物證和書證是該證據鎖鏈中的一環,如果其合法性或真實性有問題,勢必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並不是說只有收集證據程序違法的程度達到涉嫌或者構成犯罪才算是影響案件公正審理。況且,案件公正審理既包括定罪也包括量刑,即便某一份證據對定罪不產生影響,但如果對量刑有重要意義,也應當被視為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最後,瑕疵證據就是違法證據的一種。不管是非法證據還是所謂的“瑕疵證據”,都是不符合法定證據要求的,對於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應當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對“問題”證據應當不予採信。


參考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六十九條 對物證、書證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

(二)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清單,筆錄、清單是否經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物品持有人簽名的,是否註明原因;物品的名稱、特徵、數量、質量等是否註明清楚;

第七十三條 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九十五條 認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六十六條 本條第一款中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為明顯違法或者情節嚴重,可能對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嚴重損害;補正是指對取證程序上的非實質性瑕疵進行補救;合理解釋是指對取證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邏輯的解釋。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面對辯護人提出的異議,公訴人往往會用偵查合法、證據互相印證等“套話”來回應。作為辯護人,要讓公訴人明確到底哪些證據在哪些方面印證,同時要果斷提出自己的質疑,以求攻破控方證據體系。當然,庭審質證環節可能發生的問題還有很多,比如“證據突襲”、“行政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的合法性、複印件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等等,本文所講難免掛一漏萬,僅供參考。

王小兵:法庭質證環節四個常見問題的應對策略

王小兵,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商事犯罪辯護部主任,團支部書記,杭州市律協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入選CCTV《法律講堂》欄目主講人。

獲得榮譽(部分):

第二屆杭州市律師論壇刑事分論壇優秀獎;第三屆浙江省檢律控辯大賽優秀辯手;杭州市律協團委業務新秀獎;2018年受浙江省律師協會通報表揚。

執業以來參與辦理各類刑事案件百餘起,包括王某東尋釁滋事無罪案;段某買賣槍支獲終止偵查案;方某奇詐騙獲緩刑案;李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獲緩刑案;徐某故意殺人二審發回重審案;杭州百腦匯大廈失火案;某P2P平臺非吸25億案;全國最大的互聯網騙保案等一系列疑難、複雜案件,有著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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