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8 警惕銀行理財成“飛單”

飛單簡單來說就是銷售業務員拿到訂單後,不將訂單交由自己公司做,卻將訂單放在別的公司做。

就銀行的“飛單”簡單說,就是銀行工作人員利用投資者對銀行的信任,賣不屬於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從中獲得高額的佣金提成。對於客戶來說,資金失去了銀行嚴格風控的保護就很容易“打水漂”

警惕銀行理財成“飛單”

近日,杜先生來到某國有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期間,該行一位齊姓的理財經理向他推薦了一款理財產品。因杜先生對銀行業務辦理流程不熟悉,出於對這個國有商業銀行和其員工的信任,杜先生在這位齊經理的指導下在銀行櫃檯前完成了購買“產品”的操作。杜先生前後在這項理財產品上投入了60萬元人民幣。沒過多久,正在等待收益的杜先生被銀行告知,齊經理因案發被捕,杜先生的60萬元也沒有被用來購買理財,理財經理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杜先生的每一筆轉賬都由其本人授權,因此與銀行無關。杜先生不解,明明是在理財經理的指導下在銀行櫃檯辦理的業務,怎麼會與銀行無關了?

警惕銀行理財成“飛單”

時下,為了吸收公眾資金,銀行等金融機構紛紛推出各種理財產品,可謂種類繁多。消費者也希望通過購買合適的理財產品,將手上的資金充分利用,並獲得收益。在公眾眼中,放在銀行裡的錢最似乎是最安全的,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有銀行的信用作擔保,因而也應是最安全、保險的。然而,在《商業銀行法》規定的14項業務中,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各類債券、信用卡、銀行卡、保管箱、同業拆借、外匯買賣等,並未涉及理財產品。事實上,這類產品合同中沒有商業銀行的標識、公章或業務章,合同的產品管理人不是商業銀行,與客戶簽訂合同的亦非商業銀行。這種銀行員工借其身份私自銷售非銀行自主發行的理財產品、非本行授權和簽訂代銷協議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機構理財產品給客戶,提取高額佣金的行為,被稱作“飛單”。這些產品風險高,有的甚至涉嫌非法集資。

銀監會雖然在2005年發佈《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發佈《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及2013年發佈《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但只是從行業內部進行自律和規範,目前還缺少法律的約束;銀行內部規定定期對員工行為進行的所謂“風險排查”,也僅限於填表格或者自查,缺少實質的監管。

警惕銀行理財成“飛單”

像杜先生這種情況,銀行是否應承擔相應責任?

警惕銀行理財成“飛單”

理論上,一種觀點認為,理財經理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由於理財經理在銀行營業時間、銀行場地銷售,表現形式能夠給客戶造成誤解。杜先生是在銀行工作時間、銀行櫃檯前購買,其有理由相信這是銀行員工的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從而誤以為購買了銀行自主發行或代銷的理財產品。因此,銀行與理財經理均應承擔法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可以適用僱用人侵權責任制度,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一款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只要投資人杜先生有理由相信銀行員工的行為是“執行工作任務”,銀行應當對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承擔無過錯責任。

然而在實務中,銀行往往不承擔責任。庭審中,銀行方面出示的證據--包括由投資人填寫的表格和單據上往往都有投資人親筆簽名,意味著投資人對產品的投資方向和風險已有了解,並願意承擔相應風險;投資人以是自己受到銀行工作人員的“蠱惑”和“保本承諾”才會做出錯誤決定作為抗辯理由,多因舉證困難而敗訴。銀行與投資人簽訂的理財產品合同巧妙規避銀行自身的風險和責任,投資人無法逐字逐條研究推敲,一旦發生糾紛,將陷於被動。

警惕銀行理財成“飛單”

總結

因此,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一定要多留心,以防將自己的血汗錢暴露於巨大的風險敞口之中。首先,與銀行工作人員簽訂“內部理財產品”合同時,務必要看清合同上是否蓋有銀行公章。如果沒有銀行方面的公章,則應警惕是否為銀行內部人員私自推銷理財產品的個人行為。其次,事先一定做好風險評估。通過了解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清楚所購買的理財產品是債權關係、股權關係還是信託關係,明確法律關係、權利義務、責任及風險,有效維護自身利益,避免“打碎全部雞蛋”而血本無歸。

鑑於銀行本身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內部需要加強監管,將各流程、崗位的業務活動納入有效監管和制約之下,更加重視對合規投資者及相應投資品種的甄選。同時,作為監管方,相關部門也應以立法的形式明確對理財產品的設定、產品風險的披露、銀行內控、違約責任承擔的規範,以此來保障金融市場秩序穩定和私人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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