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除了“嚴書記夫人”,這位“霸蠻書記”的妻子也“坑夫”

衡陽賄選案發生後,李億龍從懷化市委書記任上調任衡陽市委書記,一度被外界視為“救火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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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裁判文書網公開發布湖南衡陽“霸蠻書記”李億龍之妻楊嵐涉案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楊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成立,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

除了“嚴書記夫人”,這位“霸蠻書記”的妻子也“坑夫”

新京報此前報道,2018年1月15日下午,湖南衡陽“霸蠻書記”李億龍涉嫌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一審宣判。婁底市中院一審認定李億龍罪名成立,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利用丈夫職務便利,非法獲利

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顯示,楊嵐,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原長沙市人民政府法制辦主任科員。因涉嫌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16年7月23日被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8月9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執行刑事拘留;經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同月25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執行逮捕。

2017年10月9日,長沙市望城區檢察院對楊嵐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2008年至2015年,楊嵐夥同其舅媽、姐姐、姐夫等人,先後利用時任懷化市市委書記的丈夫李億龍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他人在承攬工程、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其間,先後共同收受現金共計人民幣190萬元,楊嵐本人分得64萬元。

此外,檢方查明,楊嵐先後為李億龍窩藏、轉移贓款贓物現金人民幣3000餘萬元、美金150餘萬元、港幣100餘萬元及價值600餘萬元的黃金及大量名貴字畫、名貴玉石、名貴象牙、名貴手錶等財物。

檢方認為,楊嵐利用與李億龍的夫妻關係,通過李億龍的職務及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窩藏、轉移,情節嚴重,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長沙市望城區法院一審認定楊嵐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霸蠻書記”李億龍

2017年12月5日,原湖南省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李億龍涉嫌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在婁底中院一審開庭。

此前,李億龍曾執掌衡陽3年,因工作作風“任性”,被稱為“霸蠻書記”。

公開信息顯示,李億龍,男,漢族,1956年6月生,湖南長沙人,1975年6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文化。曾任長沙市委常委、懷化市委書記,並在2013年3月到2016年3月間,擔任衡陽市委書記。2016年3月,擔任湖南省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正廳級)。

2013年2月,衡陽發生一起以賄賂手段破壞人大選舉的違紀違法案件。衡陽賄選案發生後,李億龍從懷化市委書記任上調任衡陽市委書記,一度被外界視為“救火隊長”。據記者調查,李億龍任內工作作風“任性”,其中,4月19日到23日短短5天裡,《衡陽日報》的報頭題字出現3次變化,引發外界關注,李億龍被當地一度稱為“霸蠻書記”。

2016年4月8日,李億龍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7年8月11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婁底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李億龍提起公訴。

多次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億龍在1998年至2016年間,利用其先後擔任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長沙市芙蓉區委書記、中共瀏陽市委書記、懷化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懷化市委書記、中共衡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名個人或單位在建設項目取得及股權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建設工程項目承攬、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提拔或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於2005年至2016年,直接或通過其妻、女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65.3591萬元;在2012年至2015年間,利用職務便利,以虛開發票的方式將個人開支費用在中共懷化市委辦、衡陽市委辦報銷,使用公款購買貴重物品後非法佔有,共計摺合人民幣145.847萬元;在擔任中共懷化市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和國家遭受鉅額經濟損失;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尚有摺合人民幣5446.944957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湖南省紀委稱,李億龍到衡陽任職後,在已配備一輛公務用車的情況下,將原工作地一輛越野車帶到衡陽使用,還要求市政府駐長辦先後安排兩輛超標車專門供其在長沙使用。

十八大以來,李億龍多次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其中7次乘坐飛機頭等艙,17次乘坐高鐵商務座,12次乘坐高鐵特等座;違規佔用總面積374平方米的兩套公用住房,並長期佔用衡陽某酒店一間豪華套間。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被告人李億龍的親屬以及各界群眾50餘人旁聽了案件審理。庭審預計持續2天。

公款購買名錶、眼鏡、黃金瓶等貴重物品

2018年1月15日,李億龍涉嫌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一審宣判。婁底市中院一審認定李億龍罪名成立,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為期兩天的審理中,李億龍當庭表現出認罪悔罪態度。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擇期宣判。

法院查明,1998年6月至2016年3月,李億龍任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芙蓉區區委書記、中共瀏陽市委書記、懷化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懷化市委書記、中共衡陽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先後多次收受黃某等數十人給予的現金及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26萬餘元,並利用職務便利為上述人員在承攬工程、職務調整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

李億龍用公款購買名錶、眼鏡、黃金瓶等貴重物品,佔為己有,並採取虛開發票的方式,先後將個人開支在懷化市市委辦、衡陽市市委辦報銷,貪汙公款共計人民幣142萬餘元。李億龍接受浙江某公司負責人黃某請託,違背相關規定,安排人員啟動對10個汙水處理廠進行股權收購,額外支付提前退出補償款和前期費用補償款共計2943萬餘元給該公司,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另李億龍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尚有摺合人民幣共計4950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認定,其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立,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50萬元。李億龍受賄贓款926萬餘元、貪汙贓款142萬餘元、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4950萬餘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新京報記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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