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人民法院報》: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四 林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湘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越公司)與林某某合同糾紛一案,經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一審,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生效判決,判令賀某某、林某某支付湘越公司貨款22.3萬元及利息。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湘潭中院指定湘潭縣人民法院執行。執行法官向賀某某、林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林某某始終未履行,且未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2013年7月9日、2013年7月24日,因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湘潭法院對被執行人林某某兩次採取司法拘留措施,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義務。湘越公司於2015年10月13日向湘潭縣公安局報案,要求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湘潭縣公安局經審查後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2015年11月10日,湘越公司向湘潭法院提起自訴。湘潭法院經審查後予以受理,並決定對林某某予以逮捕,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2016年4月,湘潭法院對林某某的銀行賬戶進行查詢,發現在法院執行期間林某某名下多個銀行賬戶發生存取款交易一百多次,其中存款流水累計131719.84元。

湘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也不申報財產情況,被兩次司法拘留後仍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5)湘0321刑初00391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林某某不服,上訴至湘潭中院,湘潭中院以(2016)湘03刑終字20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多次發生存取款行為,累計存入金額達人民幣13萬餘元。但被執行人對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未做任何履行,且不按要求申報財產情況,經兩次被採取拘留措施後仍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依法受理申請執行人的刑事自訴並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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