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人民法院報:請丟掉對法官的不合理期待


將自己的事情交給司法解決,就會對司法形成期待,而期待能不能得到回應,往往會成為人們評價司法的直接標準。

期待法院與自己結成同盟去“對付”另外一方。法院存在的主要目的是裁決雙方之間的爭議,中立性是它的根本特質。法院不能有意或無意地偏袒任何一方,在沒有審理之前,法院沒有宣佈孰是孰非的權力。作為國家機關,為人民服務當然是法院的宗旨,但這種服務是為雙方當事人的服務,是居中解決矛盾糾紛,而不是僅注重於滿足一方的要求。

期待法院相信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主張。雖然自己確信事實存在,但從法律上來講,不能證明的事實就等於是不存在的。所謂“空口無憑”,“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親歷糾紛的法官,不會也不應該片面地聽信一方之詞,作出毫無根據的事實認定。法官不能隨心所欲地扮演“救世主”的角色。

期待法官為了事實真相凡事主動調查取證。一方面,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即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另一方面,被動性是司法的本質屬性,法院主動介入案件證據調查是違背司法的被動性理念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的申請或者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法院才能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

對司法不合理的期待不僅會使自己陷入“司法不公”的次生痛苦,對整個社會的司法公信力亦是一種負面影響。類似的期待下,一旦形成對司法的成見,便容易對司法的嚴肅性構成威脅。

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不應在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的時候妄論司法不公,因為站在自身立場之上的情緒化宣洩終究無助於公平正義的實現。(以上摘錄自2015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報第二版,作者:魯躍晗)

法律網友卓見

:法院只是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之一,同時也是最後一道防線。但很多法院往往把自己宣傳成無所不能的,這個“機制",那個“經驗"充斥著各種法院的報道中,輿論宣傳的主流就是法院主動做了什麼,好像法院不在審判之外做點什麼,就不是合格的法院,很少見到法院把被動居中裁判作為宣傳的重點,在這樣的宣傳模式下,人民群眾自然會對法院報以過高期待。

:不要誤解“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不能理解為“自己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勝訴”才是公平正義。有時自己在一個司法案件中敗訴了,恰好說明那個案件的辦理是實現了公平正義的……

:樹立正確的司法正義價值觀,不僅需要培育司法受眾群體的意識,更需要糾正司法機關自身的認知。以結果論司法,至今仍未改變。利己主義價值觀在民眾中盛行,現在產生的問題並不意外。重建司法權威任重而道遠。

:1、任何的管理和制度都是基於現實的,法律是沉澱下來的大家認可的管理條例,服務的目的應該是明確的,如果單單一個剛性就一刀切的執行是有違法律的初衷;2、法律的好壞還有看環境,跟相關人的素質有極大的關係,中國老百姓素質尤為參差不齊,對法律認知差別更大,很多人能看到這篇文章,也有很多人能接受,但是有更多的人還沒有看到;3、這樣寫並不意味著不接受法治,如果沒有法律公平為基礎的話,權利也許會更氾濫,希望能夠通過更合理的方式來管控,比如:人民監督,媒體對案件完全公開化、透明化。

:準確的說法是期待與現實社會有差距,司法所追求的公平與正義往往與現實事實並不契合,是有誤差的甚至是有明顯錯誤的!法律風險或者說訴訟風險存在的最終原因是社會上已經或必然發生的風險,訴訟後發生敗訴或執行不能的風險不應由法院或法官來背!

司法工作得以妥善執行實有賴法官履行其肩負的職責。這點常被誤解;法官的責任不在跟隨民眾的意願——不論是大眾還是小眾的意願——作出判決。事實上,法官必須確保審判公平公正,並且嚴格依循法律的要求。緊記這要點至為重要。法官履行職責時,只會以法律條文和法律精神為依歸,別無其他。相對於法律考慮,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完全不在考慮之列。如果法庭在應用法律上出錯,則正如我剛才所述,可按上訴機制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

一位法官不可以有自己偏愛的結果。法官唯一而莊嚴的責任是對法治負責。

——美國最高法院法官Samuel Alito

轉自:煙語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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