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成功的保險家需要了解的常識

互助共濟是基礎。附著財富的積累,人們有了憂患意識,多數人在互助共濟基礎上建立保險制度,聚集多數人的力量來分擔少數人的危險的保障措施。保險的核心在於,多數投保人通過繳納保險費,由保險人建立保險基金,對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到損失的被保險人進行補償,互助共濟是保險制度建立的基礎。那麼什麼是保險家,保險人理所當然是保險家,但普通人設立保險公司是夢想,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是普通人成為保險家的途徑。本文僅從專業的角度多方面分析保險家應當注意的法律知識,供已是保險家或未來的保險家提供理論和技術支持。

保險的要素。保險的要素是指保險得以成立的基本條件。包括以下三個條件:危險的存在、多數人參加保險、補償或給付。保險家特別應當注意的是補償或給付要素。所謂的損失填補,也就是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經濟補償。保險不可能也不能消滅危險,保險的功能在於使投保人以繳納保險費為代價,在未來保險事故發生後,由保險人對事故損失進行補償或給付約定數額的金錢。保險的功能在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有著明顯的區別:由於財產保險的標的是可以用金錢衡量其價值的,因此,保險人對損失按照填補損失的賠償原則進行補償;而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身體和壽命,是無法以金錢衡量其價值的,因此,保險人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受益人一定數額的金錢。

最大誠信原則。我國《保險法》第五條專門規定了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由於保險活動具有不確定的保險風險和賠付風險,所以要求當事人講求誠信,恪守諾言,以誠相待,善意從事,不欺不詐,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作為保險家,應當清楚最大誠信原則對雙方的含義。對投保人而言,誠信原則主要表現為應當承擔的兩項義務:一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如實告知義務,即應當將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向保險人作出陳述;二是履行保險合同時的信守保險義務,即嚴守允諾,完成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對保險人而言,誠信原則也表現為其應當承擔的兩項義務:一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將保險條款告知投保人的義務,特別是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二是及時與全面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成功的保險家需要了解的常識

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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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


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家應當非常清楚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沒有保險利益而勸說其投保,不僅對投保人來說損失,而且對保險家的聲譽與造成影響。保險利益原則的根本目的在於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從而更好地實現保險“分散危險和消化損失”的功能,具體表現為:禁止將保險作為賭博的工具以及防止故意誘發保險事故而牟利的企圖。如果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那麼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但毫無損失,反而可獲得賠款或保險金,這就會誘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意促成保險事故發生或故意製造保險事故,或者消極地放任保險事故發生而不採取必要的預防、補救措施。這種道德風險的誘發顯然有損公共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第四十八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近因原則。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承擔責任時,其所承保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在近因原則中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主要的、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屬近因。只有近因屬於保險責任,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就保險家來說,不能眼盯著最直接的原因,《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並未對“第三者”的範圍作出特別限定,即保險公司有權依據便利原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以確定其所主張權利的“第三者”。

不要濫用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的行使範圍限於財產保險合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償權。對代位求償權行使對象的第三者的範圍也有一定限制。第三者通常不包括被保險人一定範圍的親屬或僱員。除非是由他們的故意行為引起保險事故。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這裡的家庭成員應包括與被保險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和親等較近的血親或者姻親,這裡的組成人員指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或者受被保險人的委託與被保險人存在某種特殊法律關係而進行活動的人,包括代理人、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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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費用不能省。司法實踐中,經常有裁判判決非醫保的醫藥費用不賠償、鑑定費用與訴訟費用讓對方承擔,保險家千萬不要以為是正確的裁判,特別提醒保險家,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家依法承擔責任才能取信投保人,切莫省小錢丟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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