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0 依泰客(廈門)貿易有限公司、龔鬆亮

本院受理原告陳言小與被告依泰客(廈門)貿易有限公司、龔松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採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34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陳言小請求判令:一、依泰客(廈門)貿易有限公司支付陳言小所欠貨款136652元,並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龔松亮對上述貨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二、本案訴訟費用由依泰客(廈門)貿易有限公司、龔松亮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5月28日9時0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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