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0 依泰客(厦门)贸易有限公司、龚松亮

本院受理原告陈言小与被告依泰客(厦门)贸易有限公司、龚松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3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陈言小请求判令:一、依泰客(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陈言小所欠货款13665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龚松亮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依泰客(厦门)贸易有限公司、龚松亮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5月28日9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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