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獨家】如何用最嚴法律徹底禁止非法捕獵、交易、食用野生動物行為?下一步將完善刑法相關規定

《中國人大》全媒體記者3月6日北京報道:這次疫情暴發很大可能與野生動物傳播有關。那麼,如何用最嚴厲的法律規定徹底禁止非法捕獵、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以保護公共衛生安全?是否有必要完善刑法相關規定?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介紹說,我國刑事立法高度重視對野生動物的保護。1988年11月8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將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非法出售倒賣、走私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1997年刑法(即現行刑法)對上述規定作了吸收和完善,進一步規定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以及非法狩獵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各個環節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作了規定。

王愛立說,為加大懲治濫食野生動物和破壞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2014年4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規定:第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第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也就是說,購買食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購買非法狩獵來源的其他野生動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愛立表示,我們同時也看到,疫情發生以來,一些專家和社會意見提出,刑法的上述規定側重的是對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建議從保護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的視角,適當擴大刑法保護的野生動物範圍,規定非法獵捕、交易其他野生動物的犯罪。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和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接著還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對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制度作出修改調整。下一步,我們將結合上述法律的修改完善,把握好法律銜接,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為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提供刑法保障。

編校:楊菲菲、侯朝宣、王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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