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再審,這些流程你應當
知道文 | 馬亞軒律師15010621932
(01)
刑事再審程序也稱刑事審判監督程序。
是針對 “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而啟動的重新審判程序,故稱為特別救濟程序。
如果說司法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
那麼再審程序則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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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但實踐中,刑事再審程序,既不明確,也不完備。
比如,刑事申訴應當分為立案審查階段和受理審查階段。
但目前立法只規定了刑事申訴的受理審查期限。
如 “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除此以外,並沒有立案審查期限的規定。
這導致一些辦案機關在立案審查階段對案件處理的隨意性較大,部分刑事申訴案件存在久拖不決或長期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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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可以選擇向檢察院申訴:
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申訴。
二、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受理。
直接向上級檢察院申訴的,上級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也可直接受理。
三、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申訴,經檢察院複查決定不予抗訴後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檢察院應當受理。
四、對不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的申訴,經兩級檢察院辦理且省級檢察院已經複查的,檢察院不再立案複查。
但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
(04)
刑事再審,除向檢察院提起申訴外,也可向法院申請:
一、申訴由終審法院審查處理。
二、終身法院的上級法院對未經終審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不受理,也可以直接交終審法院審查處理。
案件疑難、複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三、越級申訴概不受理。
四、駁回申訴,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再次申訴。認為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當說服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駁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法院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05)
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有下列三種情形,即便超過兩年,也應當受理:
一、可能無罪。
二、提出過申訴,但法院不受理。
三、疑難、複雜、重大案件。
(06)
提起再審,應當準備好以下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
三、新證據。
(07)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提起再審,有以下幾點理由:
一、事實錯誤影響定罪量刑。
二、證據不確實充分或主要證據互相矛盾。
三、適用法律錯誤。
四、違反程序影響公正審判。
五、法官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六、量刑明顯不當。
(07)
關於審理期限,法院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抗訴的案件,適用上述期限。
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月以內決定,審理期限也適用上述期限。
(08)
刑事案件的再審適用什麼審判程序取決於作出原生效裁判的審判程序。
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上訴、抗訴。
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不能上訴、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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