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說案|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後生病,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費?

說案|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後生病,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費?

說案|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後生病,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費?

本案是一起關於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所導致的需要承擔醫療待遇的案件。

说案|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生病,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

案情簡介

2012年12月魏某入職某織布廠擔任雜工,雙方在簽署勞動合同時約定,魏某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2014年7月起,魏某因突發胸背疼痛,經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高危高血壓病。根據魏某提交的醫療費發票,至2014年11月共產生醫療費23萬餘元。經醫院告知,若魏某繳納了社會保險,則醫保可以報銷其中將近三分之二的費用。現由於魏某未繳納社會保險,則所有醫療費用均需自費承擔。

隨後,魏某與單位交涉,要求單位承擔醫保未能報銷的醫療費用。單位以其自己確認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拒絕。2014年12月魏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報銷醫療費23萬元。

爭議焦點

單位認為,魏某系自願放棄單位參保,且已經在老家參保,不能重複享受報銷待遇,故單位無需支付醫療費用。

魏某認為,由於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其鉅額醫療費用無法報銷。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義務。其在老家也沒有參保,相關醫療費用沒有進行過報銷,單位應支付醫療費用。因此,單位需要承擔醫保未報銷的醫療費用。

裁判結果

仲裁委及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之間放棄社保的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單位應當支付醫療費。因此,單位應向魏某支付因未參加社會保險而未能得到社保報銷的醫療費用18萬餘元。

律師點評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患病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合同中關於自願棄保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且單位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魏某在老家參保,現魏某患病的醫療費用無法得到報銷,責任應由單位承擔。

雖然,一般的社會保險繳納爭議不屬於勞動仲裁、法院處理範圍,員工只能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但由於未繳納社保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相關待遇的爭議則屬於勞動仲裁、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此提醒廣大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是社會義務,並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可以約定免除的義務。

審稿:黃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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