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渤海財險一服務部違法遭罰 擅自調整經備案的保險費率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2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47號、48號)顯示,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中心支公司江陰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渤海財險江陰營銷服務部”)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8年8月17日,渤海財險江陰營銷服務部在承保投保人為徐州某船務工程有限公司僱主責任保險(2015版)業務中,將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僱主責任險(2015版)費率表中“承保人員佔比情況風險因子”由0.7分別調整為0.70315和0.70235,拼湊1000元每人死亡傷殘保費和100元每人醫療費用保費,合計每人1100元保費,3366人共計保費3702600元。經核實,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僱主責任險(2015版)費率表已於2015年7月16日經原中國保監會備案。

綜上,江蘇監管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江蘇監管局決定對渤海財險江陰營銷服務部處25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江蘇監管局決定給予龔學新警告,並處4萬元罰款。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大股東分別為:其他法人股(四方)持股比例為79.69%,北方國際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3.54%,天津聯津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6.77%。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 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 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製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改變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48號

被處罰單位: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中心支公司江陰營銷服務部

地址:江陰市人民中路289號-3-2泓昇商務大廈8樓B/C座

主要負責人:龔學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中心支公司江陰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渤海財險江陰營銷服務部)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渤海財險江陰營銷服務部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案涉投保資料、案涉保險條款和費率備案表、公司及相關人員出具的報告、說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渤海財險江陰營銷服務部處25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19年11月15日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47號

被處罰人姓名:龔學新

住址:江蘇省江陰市香樟花園

身份證號:32021919660109****

2018年8月17日,渤海財險江陰營銷服務部在承保投保人為徐州某船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船務)、保單號碼為2320004032018300021的僱主責任保險(2015版)業務中,將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僱主責任險(2015版)費率表中“承保人員佔比情況風險因子”由0.7分別調整為0.70315和0.70235,拼湊1000元每人死亡傷殘保費和100元每人醫療費用保費,合計每人1100元保費,3366人共計保費3702600元。經核實,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僱主責任險(2015版)費率表已於2015年7月16日經原中國保監會備案。龔學新作為渤海財險江陰營銷服務部主要負責人,全程參與了某船務僱主責任保險的銷售過程,並擅自決定調整經備案的保險費率,對渤海財險江陰營銷服務部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龔學新警告,並處4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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