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8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指什麼?有什麼關係?

《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屬於兩個以上農村集體所有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農村經濟組織由本鄉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村民小組負責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屬於鄉(鎮)農民所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上述法律還列舉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團體擁有的四個土地單位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許多人錯誤地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這是不正確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指什麼?有什麼關係?

(一)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不是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誕生於20世紀50年代初的農業合作社運動。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革。在自然農村地區,農民自願團結起來,將所有生產資料(土地,大型農具,農場動物)集體所有,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集體勞動,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盡力按工作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於公司法人,不同於社會團體,不同於行政機關,具有獨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質。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屬於農村自治組織、行政組織、管理組織,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指什麼?有什麼關係?

(二)如何理解集體經濟組織?

深入瞭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從人民公社開始是說起。1962年9月,《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訂草案》正式公佈。生產資料歸公社、生產隊、生產隊三級所有。以生產隊所有權為基礎,土地、養殖動物、農具歸生產隊所有。即通常所說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

十一屆三中全會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建立。隨後,農業經營形式向單一家庭模式轉變,集體農業生產經營基本不復存在。因此,在人民公社時代,以集體統一管理為特徵的各級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換言之,公社、生產隊和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功能已進入只能被懷舊的狀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指什麼?有什麼關係?

為適應經濟形勢的這種變化,1982年憲法提出了兩項​​主要規定:第一,在公社層面。規定前政府制度和人民公社經濟聯盟應轉變為政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分離制度,建立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組織。但是,到1984年底,當中國基本完成從社會向農村的轉變時,農村合作農業合作組織尚未建立,因為國內大部分農村地區不再有集體生產經營活動。第二個是針對生產大隊一級。根據生產大隊的地理基礎,建立了自然村,在村裡建立了村民自治組織。

(三)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管理。

雖然如此,但法律仍然承認集體經濟組織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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