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
是失業人員的生活基本保障
很多粉絲在後臺詢問
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問題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
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
今天就來講解下這個問題~
一起來看下經典案例
林小姐
前段時間我失業了~據說按規定可以領到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是領了兩個月以後,我就重新上班了,還有兩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該怎麼辦?
解 答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 失業保險金停止發放。
林小姐如果之後再次失業, 按其重新就業後的繳費時間,核定其本次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期限, 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兩個月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依 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 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關於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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