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 願賭不服輸?樓市“降價 維權” 就是一出荒誕的鬧劇!


不知道從何時起,“願賭不服輸”的心態籠罩著整個中國樓市。

願賭不服輸?樓市“降價 維權” 就是一出荒誕的鬧劇!


房價上漲時,開發商不惜狀告自己違規不合法,要求判定購房協議無效,只為漲價後再賣出多牟利。而當房價下跌時,部分之前花高價購置房屋的購房者又大張旗鼓地拉橫幅維權,要求開發商“還我們的血汗錢”。

當然,筆者作為消費者,也能理解房價的連續下跌讓部分購房者心焦潑煩,畢竟轉眼間就虧了幾十萬,這事放誰身上都想不通。以至於一時的不平致使個別購房者開始了不理性甚至是不明智的組團式“維權”——拉著橫幅在項目售樓部、開發商辦公室外,甚至是房管局門前,要求開發商“補差價”“送車位”“賠償”甚至是“退款”,好一派誓與身俱沉之勢。

甚至個別購房者不惜冒著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之罪打砸項目樓樓部。但其結果卻不難預見——除了耽誤自己的寶貴時間,勞民傷財外,這樣的“維權”可以說是在做“無用功”,因為如此“維權”,從一開始就註定是一出鬧劇。

願賭不服輸?樓市“降價 維權” 就是一出荒誕的鬧劇!



為何說是這注定一開始就是一出鬧劇?

因為“因降價而維權”這個理由顯然是不成立的,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事實上,“因降價而維權”並不只在今年才有,前些年,比如2005年、2008年、2011年、2014年都曾有過。只不過當時的開發商都表現得比較剋制,除了答應部分“維權”業主可退房按現價購房之外,還允諾想退房的業主也可以全額退房,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但是,從合同法層面上看,除非當事人簽署購房合同時約定了合同解除事由,比如,約定如果在一定期限內降價,開發商就構成違約,否則購房者要求補償是毫無法律依據可言的。而對於購房者這般的“無理取鬧”,開發商完全可以不予理睬。

其次,我們所購買的商品房也屬於“商品”,既然作為“商品”,那麼其價格必然會隨著其價值波動而波動,其風險也是可以預見的。如果僅僅以購房後房價跌價了就要求開發商“賠償”“退款”,那依照同樣的道理,房價漲了,開發商是否也可以要求購房者補差價呢?

換句話說,在股市裡,牛市能讓大家賺得盆滿缽滿,難道到了熊市,我們手裡的股票虧了,就能要求證券公司賠償我們的損失?

這肯定是不行的。因為在當我們步入股市時,“投資有風險 入市需謹慎”十個大字就已經在向我們說明了一切。而對於個別購房者的這出“鬧劇”,難道就不是一種“買漲不買跌”的投資或投機心理在作祟?

願賭不服輸?樓市“降價 維權” 就是一出荒誕的鬧劇!



買漲不買跌,是當下國人買房的普遍心態,買房前期待最低點,買房後巴不得房價一夜之間翻一番,以牟取和賺取中間差價。但現實是,無論股市還是樓市,只要在市場經濟這樣的大環境下,就不可能有最低點,更沒有永無止境地漲。

畢竟對於市場來說,房屋作為一件商品,開發商作為商品的銷售者,那麼它的價格自然會根據市場的供給和需求規律有所調節,這是一個再正常不過的市場銷售行為。因此,價格波動是價格因生產成本和供求關係而上下漲落的現象。商品價格由生產商品的成本和利稅構成,價格形成還受供求狀況的影響。而且由於產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關係本就是在不斷變化的,這就決定著價格的波動,而這樣的規律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

再者,此次個別的“維權”後,開發商也提出了允許購房者無條件退房。但試問,誰又真正願意退房呢?特別是真正的剛需購房者,且不說好不容易搖號才獲得認購權,即便是開發商違約在先,根據合同退房可獲得一定的違約費用外,退房也是一件得不償失的事。

所以最後想說,相信這次“維權”或許是出於個別購房者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訴求,購房者有權提起訴訟。但若合同沒有明確條款,我們也應準備好相關材料,諮詢專業人士並與開發商進行協商。而非僅僅因為“降價”不滿,就採取簡單粗暴的方式來維權,因為這樣的“維權”很容易被個別居心叵測者利用而變味,甚至會走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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