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開票才做收入?再不能這樣操作了!

案例描述

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於2009年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鍛造、衝壓、金屬製品製造加工及銷售業務;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3月,該市國稅局在納稅評估時,對該公司2014——2016年度的財務數據進行比對分析發現,該公司主營業務成本佔主營業務收入比重存在較大幅度的下降:2014、2015年主營業務成本率為80%左右,較為穩定。然而,2016年比例高達約90%,較以前年度增長10%。於是檢查人員懷疑企業有隱瞞收入或者虛列成本的問題。於是決定對該公司進行追查。

開票才做收入?再不能這樣操作了!

檢查人員比對該公司2016年12個月的主營業務成本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發現11月與12月的比值明顯高於其他月份。於是,檢查人員對這兩個月份的收入與成本進行了逐筆一一核實,資料顯示,該公司確認收入58.1萬元,但成本結轉了120萬元,竟然高出了收入,這是為何呢?

財務人員提供了該筆業務購銷合同並解釋說,“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一筆部件加工購銷合同,價稅合計金額163.8萬元。生產加工業務已完成,貨物發送給對方驗收合格後對方僅支付我公司一半的貨款81.9萬元,因其資金週轉困難剩餘貨款至今未支付。因此,財務只將收到的這部分款項開具了發票,並確認了部分收入。但是,成本全部結轉了。

案例分析

(一)會計準則收入確認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4)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時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三)增值稅收入確認的時點: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案例中,該公司加工勞務已經提供完成,收入金額已經確定,成本也已經確定。無論是否開票、收款,會計核算均應當確認收入,所得稅上也應當確認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業務已經簽訂合同,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額均已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也已經發生,即使沒有開票也應當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該公司不能僅將收到的貨款確認收入,應確認當期企業所得稅收入140萬元。

處理結果

當地稅務機關對該公司依法作出補繳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以及附加稅費的決定,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稅款繳納入庫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處以了相應的罰款。

溫馨提示

會計核算確認收入、增值稅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應當按照各自的規定進行處理,而不能混為一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應當按規定開票,納稅。如果沒有及時開票,也不能推遲納稅的時間。否則,只會給企業埋下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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