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想象有一天你在銀行存的錢會不翼而飛嗎?
2013年3月到2015年底,在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的三個網點,共有27名儲戶遭遇“存款消失”,“消失”的存款共計1.6億餘元。“存款消失”的原因是包括該銀行的5名工作人員在內的14人通過偽造金融票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等方式將儲戶的錢挪走。後法院經過審理對該14名人員分別判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1.6億餘元仍未追回。
雖然14名罪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對於儲戶來說,拿到損失的錢才是真正的維權目的。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儲戶才將錢存儲在銀行,由銀行來保管。銀行的工作人員基於職務的便利非法侵害了儲戶的利益,銀行在這件事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對儲戶的損失承擔責任?
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切實履行金融機構職責,不斷完善內部管理,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犯存款人利益,雖然工作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但不能免除單位的民事責任。銀行不能因個別員工的犯罪行為而否定銀行的合規管理,因此可推定銀行有監管過失,銀行應承擔兌付本金和利息的責任。
存在下列情形,儲戶可要求銀行承擔兌付本息的責任:
一、存款被銀行員工挪用;
二、銀行職員套取儲蓄存款;
三、銀行職員櫃檯收款後出具假存單的;
四、銀行職員與詐騙分子內外勾結導致存款損失的;
五、被除名銀行職員以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騙取客戶存款的。
友恆律師提醒:當您遭遇“存款消失”時不要著急,首先應保留好證據,去銀行調出銀行賬戶流水記錄,找銀行工作人員反映情況,同時可以報警,配合警方做好詢問筆錄。如果銀行不承擔責任,儲戶應及時通過法院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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