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200萬雙庫存襪去哪兒了?

今年42歲的安徽人李傑浩(化名),從事襪子批發和銷售,走南闖北多年,憑著一股爽快勁結識了不少朋友。前段時間,他在諸暨一個老朋友劉某的公司訂了200萬雙庫存襪子,並預付了30萬元。幾個月過去了,李傑浩沒收到一雙襪子。而這位老朋友卻說,襪子早就被運走了,有收貨證明,還有運貨視頻作證。

一方說付了30萬元,貨沒有拿到;一方說,貨早已被運走,還有收貨證明和運貨視頻為證。究竟是誰在撒謊?憑空“消失”的200萬雙庫存襪又去了哪裡?

200萬雙襪子“不翼而飛”

跑江湖、做生意,最重要的就是“誠信”。多年來,李傑浩在全國各地奔波尋找貨源,這幾年轉戰到了全國襪子生產基地——諸暨市,並經常在劉某公司進貨。經過幾年的合作,雙方打下了良好的信任基礎。李傑浩對於購貨協議內容也沒了當初嚴格把關的精神頭,“貨還未發、貨款就到”的事也經常幹,但都未曾出過岔子。

“你信任別人,別人才會信任你。”李傑浩說。然而,有的人、有的事卻並非李傑浩想的那麼簡單。

2015年10月,李傑浩在劉某廠裡訂購了200萬雙庫存襪。根據合同規定,襪子按照每雙0.63元的價格出售,李傑浩先要支付30萬元預付款,200萬雙襪子需在2015年11月30日前交貨,之後李傑浩再支付餘款。

合約簽訂的第二天,李傑浩就如約把30萬元預付款打了過去。時間一晃兒就到了12月,他左等右等,卻連襪子的影子都沒有見到。起初,李傑浩想著,也許是年底發貨忙,對方因此給耽誤了。多次催貨,劉某都左右搪塞、支支吾吾,李傑浩這才察覺事情不對勁。氣憤的他把劉某公司告上了諸暨市人民法院,要求該公司歸還30萬元預付款。

事實清楚,要求合法合理,李傑浩認為拿回預付款應該不難。

萬萬沒想到,關鍵時刻,被告劉某卻提交了一張收貨憑證。這張收貨憑證上顯示,2015年12月7日,王某運走了合計735443雙的庫存襪,右下角還有一行字,“每雙9毛,本人代表李傑浩簽收以上貨物”,後面是王某的簽名。劉某在法庭上說,王某已經幫李傑浩把這批貨物領走了,廠區也有監控可以證明。

劉某說得振振有詞,提供的收貨證明有王某的簽名,還有明確代收貨的附加說明,而且劉某公司的監控視頻顯示,確實是王某拉走了這批貨。

證據確鑿,案件的矛頭指向了第三方王某。

“消失”的200万双库存袜去哪儿了?

“代簽者”成為本案關鍵人物

王某是誰?他和李傑浩、劉某公司又有著怎樣的關係?種種疑團等待解開,王某成了案件的關鍵人物。

原來,王某也是李傑浩生意場上多年的合作伙伴,經常和李傑浩一起從浙江批發襪子到河南等地銷售,劉某公司是他和李傑浩常年的供貨公司。提到王某,李傑浩突然想到,之前30萬元的預付款是王某的弟弟替他支付的。

“因為雙方關係比較好,資金拆借的情況經常發生,我之前幫王某付過一個貨款,這次就不直接讓他還了,讓他幫我支付這一期的貨款。”李傑浩說,但自己從來沒有委託、要求或者跟廠家這邊指示由王某替他領取這批貨物。

法庭上,王某也是一頭霧水。他明確表示,30萬元的貨款自己已經幫李傑浩墊付了,貨物也是自己運走的,但並不是代表李傑浩收貨,這是他與廠家發生的買賣,自己是另外付了錢的。同時,據王某介紹,當時收貨簽單上根本沒有“每雙9毛,本人代表李傑浩簽收以上貨物”這行字,這行字很有可能是劉某自行添加的。

那麼,王某所說的是否屬實?收貨證明右下角這行“代收貨說明”是否真的是被告劉某自行添加的?

為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還原案件真相,諸暨市法院委託浙江漢博司法鑑定中心對收貨說明上右下角那一行有爭議的字進行了筆跡鑑定。

筆跡鑑定令偽造者無處遁形

“檢材上的字都是藍色圓珠筆書寫的,但是落款處王某的簽名,和我們鑑定的檢材字跡不是同一支筆寫的,因為它的筆痕、顏色都不一樣。”浙江漢博司法鑑定中心文書痕跡鑑定人荀銳一眼就看出了異樣。

此外,鑑定人還發現,這張說明上王某的簽名和需要鑑定的字跡也有很大的區別。檢材需要鑑定的字跡書寫水平比較高,運筆比較流暢,而王某的簽名字跡書寫水平就顯得很低了。

根據鑑定要求,王某本人在浙江漢博司法鑑定中心重新書寫了“每雙9毛,本人代表李傑浩簽收以上貨物”這幾個字作為比對樣本。

經過檢驗和綜合分析,檢材與樣本的書寫水平和書寫風格以及相同單字的運筆形態、起收筆搭配等細節特徵是不一樣的,差異點的數量反映出二者不是同一人書寫。可以看出,檢材和樣本的字跡差別很大,也完全沒有模仿的痕跡。

“這是一種冒名筆跡,他是不熟悉被模仿人的書寫方式,就是隨便按照內容寫的。”2017年1月17日,浙江漢博司法鑑定中心出具了鑑定結果,2015年12月7日《說明》上“每雙9毛,本人代表李傑浩簽收以上貨物”字跡不是王某所寫。

面對如山的鐵證,劉某也不再提出其他異議。原來,劉某公司因經濟狀況惡化,為了多收30萬元貨款,劉某想到了這招“移花接木”,可惜“演技”拙劣,終未能瞞天過海。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公司返還李傑浩30萬元的預付款,並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因為簽訂合同時,沒有明確規定違反合同所需承擔的違約責任,所以,除了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李傑浩未能得到其他相應的賠償。而且,由於劉某公司經濟狀況惡化,財產較少,到如今,李傑浩都沒能完全拿回30萬元的預付款。

鑑定人說:

隨著經濟社會不斷髮展,涉及合同、協議、遺囑等文書類司法鑑定的案件越來越多,各類偽造、變造手段更是層出不窮。為了掩飾,偽造者採用通篇按手印、紙張揉皺、背後貼紙等多種花招,企圖瞞天過海。但偽造者不知的是,隨著科技的發展,各類鑑定技術水平也在不斷提升,如本案中這種拙劣的“冒名筆跡”,輕而易舉就能被鑑定專家識破,到頭來害的還是自己。

本案提醒大家,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在進行貨物交易時,務必看清合同內容,簽收收貨證明時應在收貨單上簽名並捺印。若在未收到貨物的情況下簽名、指印被冒用,可通過正規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筆跡和指紋鑑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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