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賈常青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68年3月18日
立案時間:2018年3月19日
身份證號碼:4162219680318****
住址:淇縣靈山道辦事處窄狹村
執行法院:淇縣人民法院
執行案號:(2018)豫0622執273號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622刑初1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生效文書確認的義務:賈常青賠償孫守娥各項損失共計17818.23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基本案情:被告人賈常青犯故意傷害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一案,經淇縣人民法院判決,於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豫0622刑初142號刑事判決書,確定被告人賈常青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守娥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7818.23元。判決書生效後, 被告人賈常青未履行。淇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19日立案後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至今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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