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肅換屆紀律“九個嚴禁”:
一、嚴禁傳播和散佈影響、干擾換屆工作的言論;
二、嚴禁發表與黨的主張、決定相違背的言論;
三、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影響干擾換屆選舉工作;
四、嚴禁以暴力威脅、偽造選票、砸毀票箱、撕毀選票、衝擊選舉會場等非法手段破壞和阻撓選舉;
五、嚴禁避會抵制、跟蹤監視、虛假委託、分發傳單等非組織活動;
六、嚴禁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等實施賄選;
七、嚴禁以誣告、造謠、誹謗等手段對其他候選人進行惡意中傷;
八、嚴禁突擊花錢,濫發獎金補貼,挪用集體資金以及低價處理集體資產等;
九、嚴禁離任後擅自處置人財物,以及以任何理由不交印章、不交賬本、不移交村(居)務等。
重點打擊“九類賄選行為”:
一是向選舉人贈送現金、存單、銀行卡、會員卡、有價證券、支付憑證、電子紅包或實物等進行拉票的;
二是為選舉人提供吃請、旅遊、休閒、健身、娛樂等消費活動進行拉票的;
三是以慰問、幫扶名義向選舉人變相贈送財物進行拉票的;
四是以交保證金形式,許諾當選後將保證金髮給選舉人進行拉票的;
五是以許諾當選後贊助村和社區或群眾團體活動經費、免除村(居)民債務、給予選舉人其他利益或好處等進行拉票的;
六是以違反規定分發集體資產,用集體或個人資金為選舉人交納各種保險、費用等進行拉票的;
七是向其他競選人送錢送物或給予某種利益,讓其退出選舉的;
八是以賄賂等手段誘使、收買選舉工作人員在選舉中舞弊的;
九是其他影響選舉人意願的變相賄選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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