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房子拆了、房價漲了,該怎麼補償?

房子拆了、房價漲了,該怎麼補償?

拆遷通常曠日持久,少則一年兩年,多的十幾二十年的我們也見過。一些拆遷戶在如此長的時間裡都沒有獲得補償。時過境遷,十幾年前的拆遷補償款到手時才發現其實根本買不起房。十幾年的租房生活還要繼續,如何解決?政府長期挪用這些補償款幹這幹那,賺的盆滿缽滿,現在房價又漲了,地方GDP翻了幾番。政府怎麼能從自己的錯誤中獲取利益?

“任何人都不能從自己的錯誤中獲益。”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4期公佈了陳山河與洛陽市人民政府、洛陽中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賠償案作為指導案例。2002年8月20日,被告洛陽市人民政府及洛陽中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在沒有給予補償的情況下拆除了原告陳山河的100多平米房屋。後經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該拆遷行為違法,洛陽市人民政府應該對陳山河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洛市價房字(1997)第5號文件《關於公佈洛陽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1997年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不違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時可以參照。洛陽市人民政府在30日內支付給陳山河房屋拆遷補償款94706.52元。陳山河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陳山河配合拆遷工作,服從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在未依法獲得補償安置的情況下,將房屋及附屬物交由相關部門拆除,其自身並無過錯,不應承擔相應的損失。拆遷人中房公司和洛陽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有義務保證陳山河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陳山河有權要求根據拆遷當時有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張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要求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通過房地產市場評估來確定貨幣補償金額。如拆遷人和洛陽市人民政府無適當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則應向陳山河支付生效判決作出時以同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標準的補償款,以保證陳山河選擇產權調換的權利。後經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簡單來說:

1、拆遷方違法拆遷,導致拆遷人長時間無法獲得補償、安置。在此期間房價上漲,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這裡的關鍵是“公平合理”、“補償安置”。給補償安置是必須的,毫無爭議。給多少補償呢?當然不能再依照拆遷時的價格,而要保障拆遷人的現實生活。

2、補償標準究竟是採用拆遷時的舊補償標準,還是適用新的市場價格?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佈實施之前,房屋拆遷一般使用重置成新價或者成本價。但條例的實施確定了房屋拆遷補償應當以同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標準。因此,與本案類似的政府“還舊賬”行為中,不能適用原來的補償標準或者成本價,而要以生效判決作出前的市場價格為標準,通過評估的方式確定補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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