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為什麼有些單位允許退休人員放棄退休工資,讓單位安排子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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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還沒聽說過有這樣的情況。因為拿退休金和原單位沒有任何關係。子女也沒有接替長輩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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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現在還有,但不是公開的,我一個同學90年的,大學讀的是專科學的是機械,12年畢業就接了父親的工作,他父親是農村商用銀行,我們當地叫農村信用社,他父親為了把工作給他提前退休,現在他父親一個月不到1000元的退休金。因為父母只有一個子女,反正父母的東西以後都是子女的,現在他們內部有這種政策趁早把工作給子女,讓子女有個好工作,不然以後沒這政策了想給子女都給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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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說的這種情況,恐怕只能是偷偷摸摸的暗箱操作吧!不然哪個單位敢如此明目張膽的幹呢?

我一個親戚的孩子,在20世紀90年代的時侯,才剛剛15歲,初中都還沒有畢業。突然一天我親戚的廠裡(攀鋼廠)發出通知,說凡是子女年滿16歲,初中畢業便可以頂替接班。

於是我的親戚便通過各種手段,把他孩子的年齡改大了,然後又托熟人辦理一張初中畢業證,便讓他的孩子順利頂替了他在攀鋼廠的工作。

說實事,這在當時的農村真是讓人羨慕嫉妒恨,畢竟這是一個“鐵飯碗”,是多少農村人祖輩都夢想的生活。

因為當時是國家有這種政策規定,子女只要滿足條件,便可以頂替工作,而且這些被子女頂替的人,還按提前內退處理,一樣可以享受退休工資。

這在那個特殊時代,出現這種特殊的事情,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不過像題主所說這種不要退休工資,讓子女頂替工作,在現如今這個時代,恐怕應該是不存在的,即使有也只能是一種違規違紀的暗箱操作。

十年前左右,一些行業為了照顧職工子女,採取一些所謂的“內招”,譬如:銀行、電力、菸草等行業。我一個內侄便是通過“內招”方式,進入了農村商業銀行,而且現在己是一個鄉鎮點的負責人。不過這種“內招”方式,後來很快便取消了!

現在各種人員招聘都已經越來越規範透明,像題主說的這種情況應該是很難存在的,即使有也只能是一種權力下的“黑色”交易。一旦被爆光,不僅是領導當事人,以及辦理人員都將會受到處理追責。

1、允許退休人員放棄退休工資,這就已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對於符合退休的人員來說,那麼就應該給他辦理相關的退休手續,並按時發放退休工資。這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來嚴格執行,是不能有任何變通的行為。

此時單位竟然允許退休人員放棄退休工資,這種行為本身就不符合退休的相關規定,是與國家退休政策精神相違背的。

而單位領導竟然允許退休人員這種做法,這就是明知故犯,公然違背國家的有關退休政策與法律法規。

2、單位違規安排退休人員的子女工作。

這與國家有關單位人員的進出相關規定也是相牴觸的。因為國家明確規定單位人員的進出必須按照政策來招聘與錄取,而不是靠單位自主主張。

所以單位違規安排退休人員的子女,是與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行為,而且這種安排嚴格起來說是無效行為,一旦被查出是一是要將被清除的。

所以題主的這個說法應該是不存在的,更不可能是一種公然的行為。即使有也只能是極少數公權人員的一種違規操作,這種做法是根本無法見得陽光的行為。最終只會害人害己,落得一個可悲的下場。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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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幾年以前確實很常見,尤其是一些國企中,最早的叫做“接班”,一些國企職工到了退休年齡後,可以安排一名自己的子女直接進入企業工作。

我父親就是接了我爺爺的班,在我們本地的藥材公司上班,不過後來公司也因為經營不善倒閉了。

還有一種是“職工子弟安置”,這種不需要等到退休,企業每年會有固定名額給職工子女,直接安排進企業工作。

和我同期進入國企工作的,有一大部分是企業職工子弟安置的,那是2012年,也是我所在的國企最後安置的一批。


隨著企業管理和用人制度的改革,“接班”和“職工子弟安置”先後被廢除了,不過也不排除仍然有人依靠關係,暗度陳倉。

因為職工子弟不再安置的問題,很多國企都發生過職工群訪的事,最後也都是不了了之。

題主所說的放棄退休工資換取安排子女工作,很有可能放棄退休工資是假,安排子女工作是真。

現在國家對於行政單位以及國企的用人制度,有著嚴格的選拔標準。

各種“內部招聘”已經不復存在,入職需要滿足用人單位的硬性標準才能予以考慮。

在如此嚴格的管理制度下,還能安排子女工作的,一定不是一般人,要麼有著過硬的關係,要麼自己手裡握著權利。


所以很有可能放棄退休工資只是對外人說的一個遮掩,儘管聽起來也是讓人難以信服,但總比直接安排了要強一點,至少聽起來為了安排子女工作也是有犧牲的。

退休工資待遇是國家養老保險體系統一管理的,任何企業和個人是沒辦法無緣由取消的,既是退休人員享受的權益,也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

如此看來,有很大可能退休工資明面上說取消,實際還每個月照領,子女的工作也安排了。

很多企業就是因為這種見不得人的錄用方式,導致企業人員素質差,後期經營出現問題,最後導致破產的。這種不合理的方式就應該徹底被廢除,那些暗箱操作的人也難逃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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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退休年齡放棄工作崗位讓子女上班,大多在七八十年代叫“頂替”,在原來機關事業單位,國營集體企業單位,父母的退休(退職)養老金照常有,只不過比同類人員明顯要低。這些權力在上級部門,要經過發文審批等程序。

而單位和員工直接達成協議“勞動合同單位一次性付補償金,離開工作崗位;單位錄用其子女,簽訂勞動合同安排工作”我確實瞭解到,這種情況的是前十幾年到前幾年間,民營企業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不規範,更沒有繳納社保,員工不再等退休工資的離開讓子女上班,這當時稱離職辭職。我表弟在一家民營企業上班9年,乾的是包裝流水線工種,合同也不是規範的版本,單位和自己沒有繳社保,更沒有視同繳費年限。2012年單位同意高中畢業的兒子上班簽訂合同單位給繳納三險,他則離開跳到其他單位當保安去了。到了60歲趕上補繳養老保險退休,2千多元,在原工作單位的工齡沒有計算。

現在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前幾年一些民營單位鑽空子,既逃避責任,又更換新鮮血液,何樂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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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以前有過,退休後子女接班,但是退休金還是一樣有,就是比你在職的時候少一些,是基本工資的70%左右,幾十年過去了,已經忘了,本人就是1982年時母親退休我接的班,母親退休金30多塊錢,後來逐漸漲了,我接班學徒頭三個月18塊錢,接下來三個月24塊錢,現在也快退休了,沒有子女接班一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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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黨政機關工作了近30年,我來就題主提出的問題,談一下個人的看法。

可以毫不猶豫地、肯定地說:在目前情況下,題主所說的這種事情,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政策上也絕對不允許此類事情發生

說實話,在上世紀80-90年代,這類事情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內確實發生過。叫兒/女頂替父/母的工作。當時的具體辦法是:一般是未到退休年齡的老人辦理退休手續,按當時的政策領取退休金;與此同時,由一個兒/女來頂替其父/母因退休而空出的職位,由當地政府的勞動或人事部門統一將其兒/女安排到本地的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因為,當時的城鎮就業人口是由政府統一進行總量控制的。同時,這種方式還有一個戶口的問題,具體辦法是將退休人員從城鎮戶口轉為農村戶口,頂替就業的兒/女如果是農業戶口,也一併轉為城鎮戶口。從此,退休老人不再享受城市職工的平價糧油供應,而由就業的子/女予以代替。這就是當年赫赫有名的糧戶關係啊。頂替的兒/女從此成為了“有工作的公家人”了。當時以這種方式就業的人,就是我們這些出身農家的子弟們羨慕嫉妒恨的對象。

另一方面,也是在上世紀的七、八十年代,當時的城鎮戶口的居民,在勞動就業方面確實享有一定的特殊照顧政策。如城鎮戶口的高中畢業生,就可以在機關、事業、企業招工時優先享受優惠條件,經過批准正式參加工作。毫無疑問,這時的城鎮戶口是一個多麼令人羨慕不己的存在啊!

自從我國恢復高考招生以後,逐漸地有一批接一批的大中專畢業生,先是由國家統一安排工作,補充到不同的工作崗位上。之後慢慢地機關、事業、企業的工作職位逐漸飽和,由國家統一安排工作的前提條件也就不復存在了。現在,無論你是什麼身份——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還是初中生、高中生——一律雙向選擇,或通過公開招考,獲得就業崗位,或通過企業招聘參加工作,或到私營企業參加工作,或者自己奮鬥靈活就業,都是可以的。這一切的就業方式,都建立在我國己經建立起一整套的社會保險的基礎之上,只要你參加了社會保險,到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依法領取退休金或養老金。當然,不同的就業崗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方式和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差別還是非常大的。

與此同時,我們也不否認,在一些垂直管理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或系統,如銀行、保險、菸草、鐵路、鹽業、兩桶油系統,在個別時候、個別情況下,還殘存著一些或明或暗的對本系統職工子女的特殊照顧措施。但實事求是地說,己經很少了。原因很簡單:國家政策不允許。

必須承認,幾十年來,我國社會的政治、經濟、生活、以至人們的思想意識等等的各個方面,己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變化。真是此一時也,彼一時也。由兒/女頂替父/母工作的社會基礎己經蕩然無存。現在還提出“為什麼有些單位允許退休人員放棄退休工資,讓單位安排子女工作?”這種問題,一是不可能:沒有人會願意放棄退休工資待遇的;二是政策上也不允許:國家不會放棄管理職能,讓某些行業變成徹底的家天下。即便是很特殊的行業偶爾、零星地出現一點兒,也基本可以肯定:是違反國家政策的違法行為。一旦被政府管理部門發現,會被嚴肅查處的,有關領導人員一定會為此承擔法律責任的。

因此,這位題主讓人感覺好象還生活在世外桃源中,不知有漢,無論魏晉。令人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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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講究的就是一個子承父業,在新中國成立後的一段時間裡,職工退休後由子女頂替參加工作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

關於子女頂替就業這個做法,最早是在1953年國家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中,第六章“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有所體現:

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儘先錄用。

不過這個時期的子女頂替就業,還只適用於因公死亡或因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算是國家對這些職工的一種關懷政策,並沒有什麼不妥。

不過隨著時代的發展,慢慢這個政策開始推廣到家庭生活有困難的老、弱、殘職工,然後到各部門、各行各業的所有工人。

而在執行頂替政策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問題,不少地方政府自行擴大頂替的範圍,同時操作過程中還出現了大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情況。

隨著我國進行改革開放,就業體制開始不斷改革,子女頂替的做法慢慢退出了歷史舞臺。

1986年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中明確:

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不再實行退休工人“子女頂替”的辦法。

所以說現在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現在是不允許發生的!

不過在現實生活中,還是無法完全杜絕這種情況。當然,現在單位的做法也不會那麼明目張膽,招聘過程中,筆試、面試肯定是會進行的,但是招聘中操作的空間還是存在的。

不少企業的招聘,對於員工的子女是有照顧加分的,甚至只要員工子女能進面試,那麼就一定會被企業招聘,這算是一種變相的子女頂替就業吧。

當然,這些員工也不需要放棄退休工資,因為退休工資不是你想領就能領,想放棄就能夠放棄的,個人和單位都沒法做主。繳納養老保險15年,達到退休年齡後辦理退休,自然每個月就可以領取到養老金。

所以,退休人員領著退休工資,而子女進入原單位工作這種情況還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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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所說,現在的情況,根本不存在這種情況,下面分析一下:

1、目前員工退休,由社保局核定退休時間和退休金,公司並不能左右員工退休,如果公司不為員工辦理退休手續,是違法行為。

2、樓主所說的情況應該是所謂的頂崗,這個是以前國企沒有實現全員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發生的,那個時候員工退休由企業發放退休金,1994年退休改革後,基本不存在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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