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1 非法佔用公益林林地 平武縣一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獲刑並處罰金

四川在線消息(史驕麒 記者 劉春華)近日,平武縣某礦業公司非法佔用公益林林地,被平武法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五萬元,其法定代表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2018年1月,被告人單位平武縣某某礦業公司租用平武縣木座藏族鄉某村的村有林地用於石材經營管理和開發。2018年4月至7月期間,該公司在修建花崗石尾料處理等設施的過程中,其代表人陳某某在未辦理林地佔用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僱請他人挖掘機等設備在平武縣木座藏族鄉某村柴呷裡(小地名)村有林地內修建道路、磚瓦房、碎石平臺等工程。經平武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測量,被佔用林地面積為13.72畝,且林地種類為國家二級公益林。

平武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單位平武縣某某礦業公司及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均應遵守我國法律規定,合法經營。我國也先後多次出臺相關政策,要為民營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但這絕不意味著要保護民營企業的非法經營活動。本案中的礦業公司,在明知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而未獲得批准的情況下,擅自佔用林地,而且佔用的是已被納入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範圍內的公益林林地,公司本身及其法定代表人都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考慮到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實施上述犯罪行為前,確實多次申請林地佔用審批,主觀惡性較小,人民法院也希望以此為契機,督促民營企業合法經營,故一定程度上對該公司採取了從輕處罰的司法態度。

平武縣法院相關人提醒,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草原等,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根底、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佔用一般耕地或林地10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草原20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非法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合計達到5畝以上的,均可能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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