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有人認為警察應該感謝電動車車主,他讓警察少破寶馬男多少案件,你們怎麼看?

心硬起來我就是全世界


人民公安是國家的執法機關,它的職責是維護社會地方治安,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打擊不法份子的違法活動。

在崑山的反殺案中,由於白衣男的行為維護了正義,從而引發了全社會的關注。其中不乏有些網民出於義憤,揭料出紋身男的一些違法活動。有人說此事警察要感謝某些人,我的認為是不妥的。

因為維護社會治安不僅僅是公安一家的事,作為一個國家的任何一個公民有權力、有義務主動配合國家的執法機關來共同的維護社會治安。

在此案中有公民主動暴料紋身男的諸多違法行為,說明了公眾對不法行為的憎恨,說明了公眾對維法的意識有了極大的提高,可喜可贊。

反過來講網上暴光的紋身男不法的行為不是直接的對執法機關的直接的舉報,而是在網上的此時此刻面對全國網友而發出的,這裡面肯定有各種各樣的動機。這些舉報是不是嚴重的遲到了,我認為值得探討。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有人暴光紋身男的行為還是要讚許的。由於它的出現,使得公安機直接有了偵察方向,大大減輕了工作力度,也很大程度上爭取了很多時間,使得案件迅速的偵破,還了全國人民一個公道。

作為一名公民不但要自身守法,還要協助國家執法機關監督、督促違法人的守法,而不是其它。


特殊防衛


不只是警方,當地市政府也應該感謝騎車男避免了一次極有可能發生的群死群傷事件。我們也應該慶幸避免了一次悲劇的擴大。

理由如下,這是我當時的一篇舊文。

認為紋身男失去反抗能力任由他所謂逃離上車是完全錯誤的想法。理由如下:

一,在他們賺了便宜,佔據優勢的情況下,依然從車上取刀砍人,騎車人有權判斷遇到的不是簡單的民事糾紛,有可能是暴恐襲擊。上了車有可能就會出現曾經新聞報道過的一路碾壓事件。

二,無論他還有沒有能力上車拿取其它兇器反擊,即便是開車碾壓騎車男,憤怒也會失去理智,會造成大面積的群死群傷事件。

三,即便是想開車自救,被砍時朋友已經躲避了,所以他只有自救,求生欲只會讓他高速行駛奔赴醫院,由於受傷及失血過多,隨時可能昏厥,一旦車輛失去控制,群死群傷事件不可避免,

感謝騎車男,避免了一次群死群傷事件。若不如此,任何一位法律專家和律師給我一個紋身男上車以後的後果推斷。敬候賜教。



心靈伊甸園


(2010)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2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磊,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漢族,貴州省清鎮市人,大學文化,原系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坡貢鎮派出所副所長,住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關索鎮警苑小區。2010年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現押於遵義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徐永忠、劉傑,貴州聖倫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以遵市檢刑訴字[2010]第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磊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樑棟、楊騰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磊及其辯護人徐永忠、劉傑到庭參加訴訟,現己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1月12日16時14分,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坡貢鎮派出所值班協警王道勝接到報警電話稱有人在坡貢鎮糧管所門口打架,要求出警,張磊隨即帶領王道勝駕駛警車趕到現場,見郭永文、郭永華與代寸忠、代朋良正在抓打,張磊、王道勝上前制止,郭永華、郭永文不聽勸阻,反而上前抓打張磊、王道勝。張磊便將郭永文推倒在地,郭永文撿起磚頭準備打張磊,張磊見狀掏出手槍進行警告,郭永文被迫將磚頭扔掉,此時郭永華也被王道勝制服,隨後張磊、王道勝便帶著郭永華、郭永文、代寸忠和代朋良回派出所調查處理。行至坡貢鎮政府岔路口時,遇到郭永志,郭永志得知與代家發生打鬥的情況後便準備去打代寸忠,被張磊、王道勝阻止,郭永華和郭永志轉而抓扯張磊,將張磊推到街道邊溝裡,張磊起來後,面對郭永志、郭永華的抓扯往後退,同時掏出手槍朝天鳴了一槍示警,郭永志郭永華繼續向張磊撲去,張磊邊退邊朝天鳴了第二槍示警,郭永志仍上前與張磊抓扯,在抓扯過程中張磊擊發第三槍擊中郭永志右大腿。隨後,張磊持槍的右手掙脫郭永志抓扯,朝右前方擊發第四槍,擊中郭永華左面部,郭永華中槍倒地死亡,此時郭永志仍撲向張磊繼續抓打,張磊擊發第五槍,擊中郭永志的左額顳部,郭永志中槍倒地死亡。張磊隨即用手機分別向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長蔡家禹和坡貢鎮鎮長吳昕報告了處警過程中開槍致人死亡的情況。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磊在依法處警過程中,遭到被害人郭永志、郭永華的暴力阻撓和攻擊,經鳴槍示警無效後,近距離開槍造成二被害人死亡,張磊的行為是制止二被害人不法侵害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二被害人以暴力方法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具有明顯過錯,但二被害人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尚未危及張磊的生命安全,張磊槍擊導致二被害人死亡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系防衛過當,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磊在案發後主動向有關領導報告情況並等候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自首情節。

被告人張磊對起訴指控的罪名有異議,辯解其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其辯護人提出張磊在郭永華、郭永志搶槍的情況下開槍進行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並提出張磊具有立功表現。

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被害人郭永華的侄子郭紅松託人攜帶禮品向女青年餘某某求婚,被餘拒絕,後經協商,由時與餘談戀愛的代某之父母賠償郭紅松家1360元。2010年1月12日16時許,郭永華、郭永文酒後在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坡貢鎮街上與代寸忠、代朋良、代某相遇,雙方因賠償之事發生爭執並抓打。16時15分,坡貢鎮派出所值班協警王道勝接到報警電話稱,有人在坡貢鎮糧管所門口打架,要求出警,王道勝打電話向時任坡貢鎮派出所副所長的被告人張磊報告,張磊隨即帶領王道勝駕駛警車趕到現場,見郭永文、郭永華與代寸忠、代朋良正在抓打,張磊,王道勝上前制止,郭永華、郭永文不聽勸阻,反而過來抓扯張磊、王道勝,張磊將郭永文推倒在地,郭永文撿起磚頭準備擊打張磊,張磊見狀掏出佩帶的六四式手槍進行警告,郭永文被迫扔掉磚頭。此時,郭永華也被王道勝制服,隨後張磊、王道勝帶著衝突雙方準備回派出所調查處理,行至坡貢鎮政府岔路口時遇到醉酒的被害人郭永志。郭永志得知與代家發生打鬥的情況後,欲上前毆打代寸忠,被張磊、王道勝阻止,郭永志和郭永華即上前抓扯張磊,將張磊推到路邊溝裡,張磊從邊溝裡起來後,面對郭永志、郭永華的抓扯往後退讓,同時掏出手槍朝天鳴槍示警,郭永志、郭永華繼續向張磊撲去,張磊邊退邊再次朝天鳴槍示警,張磊在郭永志上前抓扯的過程中擊發第三槍,擊中郭永志的右大腿。隨後,張磊掙脫郭永志繼續抓扯時擊發第四槍,擊中郭永華左面部,郭永華倒地死亡。郭永志見狀再次撲向張磊,張磊擊發第五槍,擊中郭永志的左額顳部,郭永志倒地死亡。經法醫鑑定,郭永志、郭永華案發當日醉酒,二人均系槍彈傷致嚴重顱腦貫通傷死亡。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出示了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現場勘查筆錄

現場勘查檢驗工作記錄及現場勘驗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場勘查圖、現場照片證明:案發現場位於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大坡公路(縣道)坡貢路段宗申摩托坡貢專賣店門前及案發現場概況,在現場提取了血跡和彈殼、彈頭。

二、鑑定結論

1、安順市公安局(安)公(刑)鑑(屍檢)字【2010】002、003號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及屍檢照片證明:郭永華、郭永志系槍彈傷致嚴重顱腦貫通傷死亡。

2、貴州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黔)公(刑)鑑(法物)字[2010]0091號生物物證鑑定書證明:

(1)送檢的標記為“六四”式手槍套筒上擦拭物的棉籤未檢出人血,但檢出一男性DNA分型,經15個STR分型未排除死者郭永志,支持該擦拭物上生物檢材為死者郭永志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

(2)送檢的標記為“現場四號”血跡、“現場六號血跡”、“現場七號”血跡、“現場八號血跡”的棉籤上檢出人血,經15個STR分型未排除死者郭永志,支持該擦拭物上生物檢材為死者郭永志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

(3)送檢的標記為“郭永志右手指甲拭子”的棉籤上檢出人血,經15個STR分型未排除死者郭永志,支持該擦拭物上生物檢材為死者郭永志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

(4)送檢的標記為“死者郭永志所穿黑色夾克外衣背部可疑血跡”、“現場一號血跡”、“現場二號血跡”、“現場三號血跡“的棉籤上、標記為“郭永志左褲腳後側可疑血”、“郭永志休閒褲左後褲包上沿可疑血”的布片上檢出人血,經15個STR分型未排除死者郭永華,支持該擦拭物上生物檢材為死者郭永華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

3、安順市公安局(安)公(刑)鑑(痕)字[2010]001號槍彈檢驗鑑定報告及槍彈照片證明:送檢的彈頭1枚、彈殼5枚是送檢的槍號為3102611的“六四式7.62mm”手槍所發射。

4、貴州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黔)公(刑)鑑(化)字[2010]010理化檢驗物證鑑定報告證明:(1)號張磊血液檢材未檢出乙醇成分,(2)號郭永志血液檢材乙醇濃度為299.4MG/100ml。(3)號郭永華血液檢材乙醇濃度為233.5mg/100ml。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物證鑑字[2010]430號物證檢驗報告證明:郭永志左額顳部創口處及創口周圍提取的毛髮、郭永志右枕部創口周圍提取的毛髮、郭永志所穿白色休閒褲拉鍊下端布片、郭永華右枕部創口提取的毛髮含射擊殘留物成分。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物證鑑字[2010]892號物證檢驗報告證明:

(1)六四式手槍(3102611)槍套筒上的擦拭物中檢出部分混合型STR譜帶,含有死者郭永華的DNA分型;

(2)六四式手槍(3102611)槍套簡上的附著物中檢出部分混合型STR譜帶,含有死者郭永志的DNA分型;

(3)張磊外衣、褲子表面附著物中檢出部分混合型STR譜帶,含有張磊本人的DNA分型;

(4,死者郭永志右手指甲擦拭物中檢出部分混合型STR譜帶,含有死者郭永志的DNA分型;

(5)現場1-8號血跡中有三份(9、12、13)檢出的DNA來源於死者郭永志的可能性大於99.999999%,有3份(6、7、8)檢出的DNA來源於死者郭永華的可能性大於99.999999%;

(6)死者郭永志左手指甲擦拭物中檢出的DNA來源死者郭永志的可能性大於99.999999%;

(7)死者郭永志黑色夾克外衣背部血跡檢出的DNA來源死者郭永華的可能性大於99.999999%;

(8)死者郭永志左褲腳後側、休閒褲左後褲包上緣血跡檢出的DNA來源於死者郭永華的可能性大於99.999999%;

(9)現場提取彈頭表面擦拭物的DNA來源死者郭永志的可能性大於99.999999%。

7、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公物鑑發[2010]205號關於我中心物證鑑字[2010]892號檢驗報告的情況說明函證明:

(1)檢驗報告中的擦拭物是指用擦拭方法提取的生物檢材棉籤,附著物是用真空吸附法直接從送檢物證上提取的生物檢材富集物;

(2)無法確定所檢見的DNA來源於人體的何種組織細胞;

(3)單獨根據DNA鑑定結論無法判斷死者是否接觸過涉案手槍。

8、安順市公安局(安)公(刑)鑑(活檢)字[2010]010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證明:代朋良面部皮膚軟組織挫傷、左耳垂挫傷、左耳廓皮膚裂傷及左耳後皮膚劃傷。經鑑定,代朋良所受傷為輕微傷。

三、辨認筆錄及照片

1、經被告人張磊辨認證實: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坡貢派出所門口是其與協警王道勝乘坐出警車的出警地點;坡貢鎮糧管所斜對面葉老三家門口處是郭、代兩家發生抓打的地點;坡貢鎮糧管所對面路邊是其停放警車的地點。

2、經被告人張磊辨認證實: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坡貢鎮張開禹家門口(宗申摩托車店)電線杆前約1米處的沿線是其擊發第三、四五槍致郭永華、郭永志死亡的地點。

四、證人證言

1、證人王道勝證言:2010年1月12日,我在坡貢鎮派出所值班,16時許,我接到報警電話稱有人在糧管所對面打架,要求出警,我隨即打電話給張磊,並與張磊一起出警,到糧管所後我看見有幾人在抓扯,張磊上前說:“我是派出所的張磊,你們不要在這裡扯,有什麼事到派出所處理。”郭家這一方中有一個頭發比較少的不聽我們招呼,還衝上去打代家的人.張磊上去將那人拉住,郭家的人就沒有動手了,那個年紀大的人就說:“走,打不贏去找人來打過。”張磊就抓住他不讓他走,那個人就反過來推張磊,我對他們說“這是我們張所長,你們不要亂來,有什麼事到派出所解決,”郭家的人不去,我發現代家的有個人耳朵在出血,就說:“你們打到人了,去派出所解決嘛?”那個年紀大的就上前來抓我的衣服,我也抓住那個人的衣領,相互抓扯,那個人把我推到平臺邊上的一個梯坎上,這時我聽到說:“把東西放下。”然後看見張磊在腰上掏槍,把槍拿出來舉著說:“如果對我的生命構成威脅,我就要開槍了。”郭家的兩個人就站著不動了,我和張磊準備把打架的雙方帶回派出所調查處理,我們走到李老么家門口時,郭永志從一輛三輪車上跳下來朝我們跑來,氣洶洶的問郭家年紀大一點的那個“搞哪樣?”年紀大一點的就說“我被打了。”郭永志衝上去要打代家的人,我和張磊將他制止,郭家的人上來打我們二人。我將郭家的一個年輕人制服後,看見郭永華、郭永志朝張磊衝過去,往張磊身上撲,張磊往摩托車店方向後退,在退的過程中把槍掏出來,朝天鳴了一槍。郭永華和郭永志還是往前衝,撲在張磊身上用力抓扯,張磊再次後退,朝天又開了第二槍,郭永華和郭永志沒有住手,繼續朝張磊撲過去,郭永志雙手抓住張磊持槍的手使勁拽,這時我聽見了第三聲槍響,槍是朝地上打的。槍響後二人還是繼續對張磊猛撲,過了幾秒鐘後我聽見了第四聲槍響,郭永華的手從張磊身上鬆開,退了兩步向後仰倒地,郭永志身體還往張磊身上傾,雙方還相互抓扯,張磊一直往後退,第五聲槍響後,郭永志鬆開了抓張磊的手,一下就撲倒在地。

2、證人代寸忠證言:因我兒子代某與餘某某婚事,我賠了郭家1360元,2010年1月12日,我和代某等人與郭永文等人在坡貢鎮街上為此事發生抓打,張所長來後叫我們雙方到派出所處理,剛走一段距離,郭永志從政府方向衝來並伸手打我,張所長伸手去擋郭永志的手,二人就抓扯起來,同時郭永華也向張所長撲去,二人用力抓扯張所長,把張所長推到路邊的溝裡,張所長從邊溝裡起來後,邊退邊朝天上鳴了兩槍。槍響後,郭永志、郭永華仍然去抓、推張所長,郭永志一直和張所長扭抓在一起,郭永華在郭永志的後面,他們三個人是緊挨著的,當張所長被推到背靠電線杆的位置時,我看見他朝地面開了一槍,地上濺起了火花,同時看見郭永志雙腳隨著槍響跳了一下,郭永志有沒有被打中我不知道,但是郭永志撲向張所長進行抓扯的動作沒有什麼變化,還是很有力。之後,郭永華、郭永志二人仍然撲上去繼續抓扯、推拉張所長。在郭永志與張所長抓扯推拉的過程中,我看見張所長拿槍的手朝郭永華所在的方向開了一槍,郭永華身子一扭,朝著摩托車店倒下了。郭永志又撲去抓張所長。在抓扯過程中,我又聽到一聲槍響,隨後看見郭永志臉朝下,頭部朝電線杆方向倒下。

3、證人代朋良證言:郭永華和郭永志抓扯張所長一分鐘,把張推往後兩三米遠,張就從身上拿出槍來,朝天開了兩槍,並叫二人放手,二人不放手,張又朝地上開了一槍,地面出了火花,同時郭永志還跳了一下,二人還是沒有放手,仍然抓住張不放,緊貼著張所長進行毆打。郭永華先倒地,是仰面倒地的,郭永志在郭永華倒地後繼續毆打張,到電線杆處才見郭永志倒地,是撲下去的。

4、證人代某證言:2010年1月12日16時許,我們家與郭家的人在坡貢街上發生抓打後,我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的民警說所長張磊已經到現場處理,我返回街上後,看見郭永華、郭永志在和張所長髮生抓扯,郭永華、郭永志二人用力抓、推張所長,他們用力都很猛,動作很迅速。張所長也在用手擋郭永志、郭永華二人,同時被迫後退到路邊的邊溝裡,郭永志、郭永華繼續撲上去對張所長用力抓、推,張所長從邊溝起來後被迫朝路上退,在後退的過程中,從腰間掏出一個黑色的東西對著天空,隨後我就聽到槍響,郭永志、郭永華仍然撲上去抓推張所長,他們三人基本上是緊挨著的,接著我看見張所長手朝地面又響了一槍,同時看見郭永志雙腳隨著槍聲跳了一下。郭永華、郭永志二人仍然去抓、推張所長,把張所長逼到背對靠近電線杆的位置,在抓、推過程中,我看見張所長拿槍朝郭永華的方向開了一槍,槍響的同時,郭永志和張所長仍然有抓扯的動作,郭永華身子一扭,就朝著摩托車店倒下了,郭永志又去抓張所長,在抓扯的過程中,我又聽到一聲槍響,槍響的時候郭永志和張所長都在後退,之後,就看見郭永志臉朝下倒在地上。

5、證人張敏證言:我看見張所長把打架扯皮的雙方帶到我家鐵門的位置時,郭永華,郭永志撲向張所長,對張所長抓扯、撲打。張所長往後退的過程中頭部被打了一拳,還被踢了幾腳,張所長被逼著後退到我家旁邊的路邊溝裡。當他從邊溝裡站起來的時候,朝天鳴了一槍,但對方二人繼續上前抓打張所長,其中郭永志抓到張所長持槍的右手部位,張所長和郭永志抓扯在一起。雙方都在往後退的過程中,張所長朝地下開了一槍,這槍打沒打到人我不清楚,這時郭永華站在郭永志的後面,離張所長稍遠一點,郭永華當時和張所長沒有身體接觸,只是有上前去撲打的動作。郭永志繼續撲打張所長,在這過程中,我看見張所長掙脫被郭永志抓扯的持槍的手,然後朝郭永華所在的方向開了一槍,郭永華仰倒在馬路上不動了,這一槍響後,張所長還在和郭永志發生抓扯,同時被郭永志推著往後退到背靠電線杆旁。在抓扯的過程中,我又聽到槍響了一聲,然後郭永志就面朝下撲倒在靠電杆邊的馬路邊不動了。我當時就站在電線杆旁,張所長的背後,我丈夫李興文當時就站在張開禹家左側第一個門面靠近電線杆的位置,事發後我見張所長打電話,聽見張所長說我在坡貢執行任務,打死兩個。後鎮裡面的趙凱帶著幾個幹部來和張所長說了幾句話,張所長才離開。

6、證人李興文證言:當時兩個死者朝著張所長撲打,我記得特別清楚的是,第二個死者猛然衝上去朝張所長的頭部打了一拳,兩個死者便開始扯打張所長,張所長還被踢了幾腳,當時場面很混亂,具體是誰踢的我沒有看清楚,兩個死者在扯打張所長的時候,好象是張所長掏槍向天上鳴了一槍,兩個死者根本沒有害怕,繼續撲上去扯打張所長,把他推到我家旁邊路邊的溝裡,張所長從邊溝裡起來之後,又朝天上鳴了一槍,兩個死者還是沒有任何害怕的意思,繼續撲打張所長,張所長在被兩個死者抓扯、撲打的過程中,朝地下開了一槍。這一槍我感覺應該沒有打到人,因為我看到兩個死者還是在用力地繼續撲打張所長,當張所長被兩個死者推逼到背靠電線杆的位置時,我看見張所長朝第一個死者所在的方向開了一槍。這槍響的時候,主要是第二個死者在和張所長抓扯,張所長的注意力是集中在他身上的,第一個死者緊靠著第二個死者,也是在撲上去要抓打張所長,但是還沒有和張所長的身體接觸到。這一槍響後,我就看見第一個死者仰著倒在地上不動了,在第一個死者倒地後,第二個死者迅速去抓張所長拿槍的手,在抓扯的過程中,我又聽見張所長的槍響了一聲,第二個死者被打中頭部撲倒在靠著電杆邊的馬路邊。我當時站在張開禹家左邊第一個門面,靠近電線杆的位置,差不多就在兩個死者倒地的中間部位。我妻子張敏站在電線杆旁邊,在張所長的背後。

7、證人盧文徽證言:2010年1月12日下午4點過鍾,我開三輪車接送客人返回坡貢鎮街上,到街上賣姜的市場那裡時,見有十多人圍著,中間有人在爭吵,我繼續開車往前,中途遇見派出所的所長穿著便服和一個穿制服的兩個人一前一後往有人吵架的地方走去。然後,我調頭回到吵架那裡時,見所長和穿制服的人各拉著一個人往派出所方向走,所長拉的一個人年紀要大點,穿制服的拉的是一個年輕人,穿制服的手裡還拿有一根警棍,我當時跟在他們後面走,當時圍觀的有幾十人,我聽穿制服的講了一句:“連所長你都敢罵”。隨後,我看見一個三十多歲的年輕人(年輕的死者)樣子很激動並飛快向所長走去,所長當時還揪著那個年紀大(年紀大的死者)的,這個年紀大的就和所長拉扯起來並用手一甩,把所長揪著他衣服的手甩開,年紀大的轉過身和所長面對面拉扯。我當時只能看見三十多歲的這個年輕人的背,看不清他手上有什麼動作,同時,我看見張所長往後退,年紀大的和年紀輕的兩個人都往前撲向張所長,張所長在退的過程中,用拿槍的手朝地上開了一槍,撲向他的兩個人沒有停下,繼續撲向張所長,當時我的站位是在這兩個撲向張所長的人的背後,看不清這兩個人手上動作,隨後我又聽見一聲槍響,看見年紀大的那個就仰面朝天倒了下去,我當時的注意力就集中到了這個年紀大的死者身上去了,隔了不到十秒鐘,我又聽見一聲槍響,看見那個年輕人用左手捂著腹部向前撲倒在地不動。這時,張所長轉過身走過電線杆,把彈匣退出來又裝進去,然後把槍放回腰部。接著,張所長就拿出手機打電話,我聽見他說有人搶他的槍還聽見叫穿制服的那個人喊住鬧事的幾個人不準走。

8.證人明正祥證言:2010年1月12日,當天坡貢鎮趕場,下午4點過,我回家途經姜市場處,看見有兩個人和另兩個人扯皮吵架,派出所的張磊和王道勝正在制止吵架的人,並叫雙方到派出所去調解,我見他們都往派出所方向走,我便跟在張磊他們後面往回家的方向走。他們從姜市場走到賣宗申摩托車的地方時,姓郭的兩個人和張磊、王道勝又打起來了,我見到姓郭的兩個人在推攘、抓打張磊,張磊便掏出槍來朝天上鳴了兩槍,但姓郭的那兩個人還在繼續推攘、抓打張磊,而且撲得很兇,我見到張磊向宗申摩托車店旁邊的電杆方向往後退,這時姓郭的兩個人還在繼續抓打張磊。不知是怎樣的,聽到一聲槍響,姓郭的其中一個,人在抓扯的過程中就被槍打倒在地,另一個姓郭的還是在和張磊抓扯,緊接著我又聽見響了一槍,另外的那人又被打倒在地。

9、證人韋紹波證言:2010年1月12日當天坡貢鎮趕場,下午4點過我準備回家,看見派出所所長張磊和協警王道勝與兩個人在打,我印象中是看見郭家兩個人在打王道勝,張磊上去制止,郭家兩人就開始轉過來撲向張磊對他進行推攘、抓打,張磊就邊朝宗申摩托車店旁的電杆方向躲讓,邊從他身上掏出槍朝天上鳴了一槍。這時郭家的兩個人也跟著朝張磊追打上來,撲向張磊,姓郭的其中年紀大的那個人在張磊的正面抓張的頸部和肩部位置,年紀小一點的那個人在張磊的左側抱住張磊的腰。張磊在退讓的過程中我聽見槍響了,好像是兩聲,我見是向地上開的槍,沒有見到是否傷到了人。這時我看見郭家兩人還在抓、抱張磊,張磊還在退讓,想擺脫郭家兩人對他的攻擊。這時我又聽到張磊的槍響了第四槍,就看見年紀大的那人仰面倒下,年紀大的倒下後,年紀小的那個還是沒有放開張磊,還是繼續撲向張磊身上,他的手扭在了張磊持槍的手上,緊接著我又聽見響第五槍,這時我見年紀小的那人面朝下撲倒在地。姓郭的兩個人都被打倒後,我見張磊拿出手機來不知打給誰,說他打死兩個人了,叫趕快來。

10、證人餘某某、余文剛、張元珍、郭紅松、張興才、郭永恆證實:2009年12月,郭永恆之子郭紅松向餘某某提親不成產生矛盾後,與餘某某談戀愛的代某父親賠了郭紅松1360元,張元珍同時證明案發當天為退婚一事在坡貢街上與郭永文發生了爭吵。

11、證人陳吉俊、郭玉蘭、李恆學、李樹華、陳祥榮證實:案發當天,郭永志、郭永華、郭永文、李樹華等人一起在坡貢鎮街上三平餐館喝酒。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張磊供述:我是關嶺縣公安局坡貢鎮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長。2010年1月12日,我和兩名協警在所內值班,大約16時,我在坡貢派出所辦公樓二樓的寢室換衣服,因為前天感冒了,準備去鎮衛生院輸液。16時14分,協警王道勝打電話給我,講坡貢糧管所那裡有人打架要求出警。接到電話後我來不及穿警服就跑下樓來。我問王道勝是怎麼回事,他說有人報警說糧管所處有人打架,我叫盧文相值班,我和王道勝開車趕到坡貢糧管所那裡去出警,從我所到出警點大約一分鐘的車程,快到坡貢糧管所的時候,看見糧管所的斜對面有幾名男子在抓扯,我將車停了,與王道勝走上前,看見四個男子抓扯,其中一個二十多歲的男子的一隻耳朵在流血,我走到他們面前說:“我是坡貢派出所的,我叫張磊,有哪樣事聽我解決。”說完後,我就用手將正在抓扯的雙方從中間隔開,我就問他們是哪裡的人,為什麼打架,其中一個年紀大約60多歲的人便給我講他姓代,又指著耳朵在流血的一個年輕男孩說他們是兩父子,和他們扯皮的兩人是兩弟兄,姓郭,都是堯上村的。我便說“都是一個村的,有哪樣扯的”。這時姓郭的兩兄弟中年紀大一點的那個(事後知道是叫郭永華)便講:“走,今天老子們打不贏,重新喊人再打!”我聽說後,便叫郭永華不要走,喊人來打到誰都不好。我便去拉郭永華不讓他走,郭永華便用手推我,協警王道勝便拉住郭永華的手講:“這是我們派出所的張所長,你不要動手。”郭永華不聽勸阻和王道勝抓扯起來,我正準備上前制止,後背被人打一拳,我回過頭,是姓郭的其中年輕的那個(事後知道叫郭永文),我剛轉過身來,郭永文便上前抱住我的腰,我就和郭永文抱住挽在一起(我在和郭永文抱在一起的時候聞到他滿嘴酒氣)。我在挽的過程中將郭永文摔在地下。郭永文起來時從地下檢起一塊磚頭準備打我,我見他持有磚頭,我便邊後退,邊對郭永文講:“你危及到我的生命安全我就鳴槍了!”在我後退的同時我將配槍掏出來,同時上了膛,郭永文見我將槍掏出來就將他手中的磚頭丟了。我就將槍的擊錘退回,使其不在擊發狀態,但沒有上保險,隨時可以擊發。我將槍放回腰間槍套後,見王道勝也將郭永華控制住了,我就叫郭永華、郭永文和代家兩父子到派出所處理,我們六人步行20米左右,走到從坡貢街上到派出所的分路處,這時從一輛三輪車上下來一個年約35歲的男子(事後知道叫郭永志),他問郭永文:“你被姓代的打到哪點?”郭永文便講:“我被姓代的打惱火嘍!”郭永志就繞到我們身後去,打姓代的老者,王道勝便去制止郭永志。這時郭永華過來推我,我順手將郭永華推倒下在街道邊上的邊溝處。郭永志見後上前對我頭部一拳,我就和郭永志抓扯起來,郭永華從邊溝爬起來也和郭永志一起來打我,他們兩人將我推在宗申摩托店斜對女的街道邊溝處,我從邊溝起來後面對郭永志、郭永華往宗申摩托店斜上方後退,我在後退的過程中掏出槍,將槍的擊錘扒起來呈擊發狀態,同時向天上鳴了第一槍。郭永志、郭永華沒有退縮,繼續朝我撲來,我又後退,朝天鳴了第二槍。郭永志隨即用他的雙手抱住我右手持槍的拳頭部位,我將槍口朝地下,奮力想擺脫郭永志的手,在和郭永志掙扎過程中我的槍又響了第三槍,這一槍是朝地下射擊的,我也不知是怎樣擊發的,也沒有注意是否射中郭永志。第三槍響後,我當時就感覺到心慌起來,於是我用力將我持槍的右手朝我的右斜上方拉,第一次用力的時候我拉到我的胸前部位,他的雙手是被我跟著拉起來,沒有掙脫他的手,於是我又第二次用力朝我的斜上方拉,我持槍的右手掙脫了郭永志的雙手,這時我的槍第四次響了。由於我是在和郭永志抓扯,我的注意力是在郭永志那裡,第四槍是往什麼方向擊發的我都沒有注意,也沒有見到第四槍打中誰。在我的手槍第四次響過後,郭永志還是繼續來和我抓扯,他用雙手抱住我的右手腕和拳頭部位使勁向下拉,由於郭永志比我矮,我的槍口是朝著他的頭部位置的,郭永志使勁向下拉,我又用力向後拖,在這過程中槍又響了,我見到郭永志一下就面朝下撲倒在地。我沒有注意到我的第五槍是打在郭永志的什麼地方,郭永志在倒地的同時我還在往後退,退了兩步後,我見槍呈子彈射擊完畢的卡槽狀態,我才知道槍裡的五發子彈都擊發完了。我見郭永志面朝下爬在地下,頭部地下有血,這時我才看見郭永華也仰躺在街上,頭正對著宗申摩托店,我見出事後,先將我的手槍彈夾退下來將套筒歸位,收好槍,我就對著圍觀的人講:“你們大家要給我作證,是他們來搶我槍!”我又給協警王道勝講“你要將代家父子留到,他是看見的,要為我們作證。”然後我又馬上用我的電話向我們關嶺縣公安局的分管副局長蔡家禹彙報了我將人打死的情況,向蔡局長彙報後,我又打電話向坡貢鎮的吳昕鎮長彙報,我在現場站了一會,坡貢鎮的趙凱副鎮長便帶著幾個幹部來了,趙凱來現場後,就叫我到鎮裡去迴避一下,於是我便到鎮政府的辦公室去了,趙凱帶人在保護現場。

六、書證、物證

1、被告人張磊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記載:被告人張磊是安順市公安局民警,2008年3月任坡貢鎮派出所副所長(主持工作)。作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郭永志、郭永華戶籍證明記載:郭永華出生於1966年1月28日,郭永志出生於1974年10月5日及二人的身份情況。

3、張磊申請領用槍支申請書、保證書、公務用槍審批表證實:安順市公安局槍號為3102611的“六四”式制式手槍為張磊的公務配槍。

4、郭永志案發時所穿褲子。

七、扣押物品清單

1、安順市公安局槍號為3102611的“六四”式制式手槍的移交物品、文件清單。

2、安順市公安局(安)公(刑勘)[2010]001號、(安)公(刑)鑑(屍檢) [2010]002號、(安)公(刑)鑑(屍檢)[2010]003號、(黔)公(刑)鑑(法物)字[2010]0091號、一般物證檢驗記錄、(黔)公(刑)鑑(化)[2010]010號、現場提取彈殼五枚(311.92、11.96、11.96、311.92、11.96)、現場提取彈頭一枚,案發時郭永志所穿外褲保暖褲各一條.案發時張磊所穿外衣外褲移交物品、文件清單。

3、安順市公安局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物證檢驗報告(公物證鑑字[2010]430號)清單。

4、省公安廳移交省聯合調查組關於張磊涉嫌故意殺人案相關材料清單。

5、安順市公安局移交關於張磊涉嫌故意殺人案相關材料清單。

八、其他綜合證據

1、接警登記表記載:2010年1月12日16時15分59秒,群眾打電話向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坡貢派出所報警稱有人在坡貢鎮糧站門口處打架,要求出警。

2、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出具的張磊工作表現證實:張磊案發前無違法違紀行為。

3、補償協議及領條8張證實: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坡貢鎮人民政府一次性付給郭永華、郭永志親屬補償費各35萬元。

4、關於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2010.1.12”槍擊時間射擊距離的實驗報告證實了郭永華、郭永志槍彈傷的射擊距離。

5、訊問張磊以及調查證人同步錄音錄像視聽資料(光盤五盤)證明調取言詞證據的合法性。

同時查明,被告人張磊在案發後,用手機分別向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長蔡家禹和坡貢鎮鎮長吳昕報告其處警過程中開槍致人死亡的情況,並在現場等候處理。在接受審查和調查期間主動配合調查組,交代其開槍致郭永華、郭永志死亡的事實。在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出示了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入網及通話清單證實:案發後,張磊與蔡家禹吳昕的手機通話情況。

2、證人蔡家禹證言證實:2010年1月12日16時20分許,張磊打電話向蔡家禹報告用槍打死人的情況,蔡家禹到坡貢鎮後張磊將槍上交給蔡家禹,蔡家禹接過槍後交給朱安學用檔案袋裝好,蔡家禹、朱安學、宋保勇在封口簽字封存。

3、證人吳昕證言證實:2010年1月12日16時30分許,張磊打電話向其報告用槍打死人的情況。

4、證人趙凱證言證實:事發後趙凱帶領坡貢鎮的幹部到現場時,張磊還在案發現場,趙凱安排張磊離開現場等候處理。

5、證人宋保勇、朱安學證言證實:張磊交槍以及槍的保管情況。

6、證人蔡家禹、吳昕、趙凱、宋保勇、朱安學戶籍證明、任職證明證實了上述證人的身份情況。

7、證人王道勝、張敏、盧文徽、盧蘭輝、韋紹波、伍素明、李文靜、董家興、馮大美證言證實:案發後,張磊隨即用手機給人打電話說其打死人了。趙凱來到與張磊交談後,張磊離開。

8、安順市公安局關於張磊在案發後主動配合調查組交代問題的情況說明證實:張磊在案發後主動配合調查組交代問題。

9、被告人張磊供述:張磊事發後隨即用手機向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副局長蔡家禹以及坡貢鎮鎮長吳昕報告了開槍致郭永華、郭永志死亡的情況,坡貢鎮政府副鎮長趙凱帶領人到現場後,趙凱叫張磊離開。

上列證據均系偵查機關合法收集,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人張磊及其辯護人對證據的基本內容無異議。上列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對證據的效力及其所證明的內容,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被告人張磊羈押於遵義市第一看守所期間,掌握了同監室的犯罪嫌疑人夥同他人盜竊摩托車的犯罪事實,並向民警檢舉揭發,使公安機關得以偵破系列盜竊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磊的辯護人出示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張磊的檢舉材料證實:張磊檢舉了夏天華盜竊犯罪的事實。

2、犯罪嫌疑人夏天華的供述證實:夏天華被檢舉後供述了夥同劉中華等人盜竊犯罪的事實。

3、犯罪嫌疑人劉中華的拘留證、貴州省綏陽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貴州省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立案決定書等證實:公安機關對劉中華等人的盜竊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的情況。

4、遵義市第一看守所2011年9月30日會議記錄、遵義市第一看守所管教幹警王繼明出具的《關於對被告人張磊認定立功表現的建議書》。

5、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2012)匯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夏天華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劉中華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上列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控、辯雙方均無異議,上列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本院對證據的效力及其所證明的內容予以確認,被告人張磊的辯護人出示了張磊的八份優秀證書,證明張磊工作表現優秀,公訴人認為該證據與本案不具關聯性,本院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不具關聯性,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張磊辯護人所提“郭永華、郭永志具有搶槍行為”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證人證言只證實郭永華、郭永志對張磊有推拉、抓扯行為,沒有證實二被害人有搶槍行為;公安部物證檢驗報告雖證明張磊所持六四式手槍(3102611)槍套筒上的擦拭物含有死者郭永華的DNA型、槍套筒上的附著物中含有死者郭永志的DNA型,但無法確定所檢驗的DNA來源於人體的何種組織細胞,僅憑DM鑑定結論不能確定死者是否接觸過涉案手槍。故此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張磊辯護人所提“張磊具有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經查,張磊在關押期間檢舉他人盜竊犯罪,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張磊的行為屬立功表現,故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磊在處警時遭到被害人郭永志、郭永華的暴力阻撓和攻擊,經鳴槍示警無效後,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開槍致死二人,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張磊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張磊實施故意殺人行為時遇到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第一條第(七)項“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襲”的情形,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張磊在不法侵害行為並未危及其生命安全的情況下開槍進行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依法應減輕處罰。張磊及其辯護人所提張磊的行為系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張磊在案發後主動向有關領導報告其處警過程中開槍致人死亡的情況並等候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張磊在羈押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盜竊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根據張磊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羅興龍

審判員 張海波

審判員 劉忠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李永華


crown7


怎麼說呢!畢竟是個人渣吧,雖然大事不犯,小事不斷,假如有一天會做驚天動地的事呢!我們沒有資格去評論別人的生活習慣方式,可是看看崑山龍那個樣,至少不是個好東西,後來還是做出了震驚社會的事,這是他的歸宿了


qzuser70337167


滿江紅·崑山反殺奇案

 

駭世新聞,崑山市、反殺奇案。

因搶道,傲頑逞肆,善民蒙險。

豈料綿羊揚利角,頓時彪虎丟魂膽。

逆施者、終被逆而誅,人唏嘆。

凶事起,輿情漫。民論議,官宣辨。

正當防衛者,刑責除免!

滌盪汙毒還淨土,伸張正義合民願。

普天慶,秉法治國家,國煊爛。


南天竹li


這種說法實在太偏激了。警察的職責就是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生命安全,這並不因某個人而改變。

再說寶馬男的死是其自作孽的結果。已有人扒出了其生命歷程,多次入獄,長時間違法亂紀,但我們無法認定其就一直會做惡人,會身負多案,人已去,死無對證。

若說警察該感時自行車男,純屬無稽之談,只要有犯罪警察就該查辦,並不因此事件有改變。如果寶馬男未死且深負案件,警察必將一查到底,還社會以公義。

小偏倒覺得自行車男該感時警察,以儘可能快的時間還清白於他,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