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合同到期後,單位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的意思。這樣情況下,能不能不打招呼直接走人?

酒肆茶坊


合同到期了,單位如果不打算跟你續簽,你當然可以不再繼續工作直接走人了,但是在走人之前記得兩件事,一是要交接好工作,另外一個就是管單位要經濟補償金哦。

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單位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單位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當然,如果是單位想跟你續簽,是你主動不續簽的話,那就沒有經濟補償金了。

至於你說的沒有續簽,但是還是繼續工作的這種情況下,其實單位是默認了跟你續簽勞動合同,等於你現在的工作是重新又在單位繼續工作了,單位應當與你補籤書面的勞動合同的。

另外,如果你已經連續兩次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次的話,單位應當是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只要你提出簽訂,單位就必須簽訂,單位如果不簽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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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到期,單位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的動作,這種情況,能不能不打招呼直接走人。米哥根據多年的職場處理經驗,建議如下:

合同到期後,單位沒有續簽就算實際延期生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如果不願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那麼需要在合同到期時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或是支付勞動者一個月補償金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並告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理由。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應沒有通知續簽或是解除勞動合的,視為勞動合同續續生效履行。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也就是默認了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勞動合同期有效的情況,不能不打招呼直接走人

在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的情況下,勞動者需要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即勞動者如果要辭職的話,需要遞交辭職申請書,一般來說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有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如果不打招呼就直接走人的離職行為,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勞資糾紛,比如扣壓工資與沒有轉移社保或技術保密違約等。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獲得相應的勞動補償再離職

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後,仍沒有與勞動者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就涉及到違法的問題,勞動者可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需要向勞動者賠付2N個月的補償金(N即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者需要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並申請仲裁處理。


米哥職場漫談


實際上,如果你直接走人的話,會造成單位頭疼,而你個人會損失。怎麼說呢?

1、先看看你個人有什麼權利。

1)合同到期後,單位是有一個月時間來完成續簽的動作,當然很多人認為單位應該提前一個月告知你是否續簽,然而我很明確告訴你,在續簽這個動作上,單位根本不需要提前1個月。但是單位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如果你個人還在上班,那麼就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就是勞動關係存續狀態。1個月內正常發工資,超出1個月要給你發雙倍工資。

2)等多一陣子,如果單位選擇不跟你續簽,按法定是需要支付你工齡工資的,並且因為沒有提前1個月,還需要多付你1個月代通知金。

3)如果單位選擇跟你續簽,你不想幹了,你提前一個月提離職申請,地球人也無法阻止你。

以上權利你是否想放棄?

2、單位頭疼的地方

1)人走了,勞動關係沒有及時終止或解除,如果不會處理的單位,那就一直涼在那裡,回頭你發現之前有什麼權益受到侵害了,在1年仲裁期,2年訴訟期內,你可以發起維權。

2)離職交接找不到人,說不定你還有一些重要的東西沒有交代清楚。導致單位一團糟。

3、當然也存在對你個人不利的地方

1)行業口碑問題,好聚好散是基本的職業素養。

2)責任問題,並非所有情況直接走人就可以,雙方都沒有提出終止合同的時候,大家的勞動關係還存在的,你不能說走就走,你的工作是需要完成的,需要離職也是有個交接過程的。如果因為這些沒有做到位,單位明確經濟損失,證據很充足的情況下,可以起訴你賠償。

3)你東家不打了始終需要打西家,但凡正規單位你要入職,上家單位的離職證明肯定是需要的。哪怕冒險錄用你,也會調查一下是否真的解除的,萬一電話過去你前東家,說得不好聽的,那就砸了你自己的鍋了。


所以:如果合同到期不想幹了,不要想著歪主意去博企業辭退獲取補償金,也不要一言不合直接滾蛋。要好聚好散,這樣對大家都好。企業最需要信用和口碑,其實職場人也是一樣的。


yjf70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合同到期後,單位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的意思,這樣情況下能不能不打招呼直接走人?

相信題主一定遇到了勞動合同相應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沒有續簽,在做好相應的工作交接後,是可以直接離職的。當然,如果符合特定的情形,還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後,能否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續簽,或者不同意提高工資續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是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話,無權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很多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以後,認為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並不用給付經濟補償金。其實並不是這樣的。一般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提高原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勞動者拒絕續簽的;

(二)用人單位保持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拒絕續簽的;

(三)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拒絕續簽的;

(四)用人單位單方面拒絕續簽的。

上述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如果符合第1項和第2項,用人單位提高或者保持原勞動合同約定與勞動者續簽,勞動者拒絕的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拒絕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拒絕續簽,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第3次續簽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後,第2次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存在上述第3項第4項的情況,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通常情況下,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每滿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按照半年計算,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按原合同續簽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的是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要求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並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同意的,可以不用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結合問題分析

合同到期後,單位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很顯然勞動者可以主動走人,但是一定要記得做好工作交接,而是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當然如果符合上述的條件,勞動者還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以上內容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點個關注唄。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不要直接走人,可能到手的錢財丟掉了!

遇到這樣的事情勸你不要直接自己走人,而是要與單位問個明白,到底是什麼原因?無論處於何種原因都別自己走掉。

一、如果單位有意不再續簽合同暗示辭退,一定不要走!

1.按照勞動法規定,凡是產生了勞動關係的人無論是否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可以提供由用人單位派發的聘書、聘用通知、發放過薪資、派發過員工工作證或員工工牌等均可認定為產生了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在半年以內,辭退或解聘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並補償半個月的薪資。滿一年的需要補償一個月的薪資,滿兩年的需補償兩個月的薪資,以此類推。半年以上的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準對待。

2.即便是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未提前3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不再續簽合同仍按照存在勞動關係對待。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照樣需要提前通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未通知仍然按照存在勞動關係提出補償!不按照相關法律條文處理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督促用人單位給予補償。

二、單位可能有種種原因尚未與你溝通續簽合同之事。

用人單位可能會因各類的原因而忽略了與員工續簽合同,如果自己擅自離崗不但不會被做出補償,可能還會因誤工被用人單位直接辭退!

總之,合同到期不打招呼直接走人,恐怕你有理也說不清了。你即便是對用人單位再不滿意,也不至於直接扔下下去走人,別和錢置氣!如果自己實在有事,你可以請假呀!你懂得!


愛家的葛子


當然不能不打招呼就直接走人。

我們都知道合同期內被公司裁員,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的。那麼合同到期後,單位沒有續約也沒有辭退。在這樣的情況下該怎樣做呢?

1、繼續工作一個月的時間,看公司是否會與你續約

為什麼是一個月呢?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不要著急,說不定過兩天公司就會主動和你簽約合同。如果過了一個月,甚至超過一年,公司還沒有和你籤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這種情況,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如果公司通知你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合同,讓你馬上辦理離職手續

這個時候也不要著急直接走人。

我的表姐之前在一家國企藥廠上班五年,去年合同即將到期前公司通知她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合同,說是給我表姐一個月的時間找工作,一個月後必須辦理離職手續。

我表姐很氣憤,就把這件事和她的一位律師朋友說了一下。那位律師朋友告訴她,如果就這樣離職,你至少可以拿到5個月的工作作為補償。表姐聽後不敢相信。那位律師朋友對錶姐說:“你至少可以拿到與你工作年限相等月數的補償金,但是需要你將證據補齊。”他所說的證據就是: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流水單等。

當表姐把證據都收集完成後,和那位律師朋友一起去了公司人事部,告訴他們應該賠償5個月的補償金,剛開始人事部經理不同意,後來找來了副廠長,在和副廠長溝通中,律師讓他看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最後,他們不得不同意,賠償給表姐5個月的工資。

所以,公司不和你續簽合同,讓你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也不要著急,多瞭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權益。

3、如果公司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你,你自己不打招呼直接走人

這樣一方面得不到公司的任何賠償,而且也會給公司和其他人留下不好的形象,所以,如果自己不想在公司上班了,可以主動向領導提出離職,待領導同意後,再選擇走人也不晚。

我是最傳播,不玩虛的,只講乾貨,希望我的分享對你有用,如果還有什麼疑問,請隨時和我溝通,謝謝。

最傳播


你可以不打招呼走人,但是我建議你先與單位溝通之後再做決定,如果單位確實不續簽,我們還可以索取適當經濟補償。

根據你的描述,既然你這樣問了,我大概率猜測你應該是不太想留在原單位,甚至來說還感覺有點失望,畢竟單位這樣不清不楚、不明不白的用人方式確實會造成員工的困擾,所以你才考慮不打招呼,打算一走了之。

然而我們人在社會,在職場,做事不能僅僅考慮心情,更需要考慮各方面的影響,下面我提出我的3個觀點,希望能夠幫助你,以及遇到類似問題的朋友們。


一、法律層面

從法律層面來說,合同期滿之後,你與單位的合同關係終止,你是可以直接走人的。

但是如果你不打招呼直接走人,那你就白白浪費了自己的權益。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單位不跟你續簽合同,你是可以採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應得利益的,具體的經濟補償計算詳見相關法律條文,一般來說,你在單位每幹滿一年單位就需支付你多一個月工資,具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當然,在這過程中,切記不要違反勞動合同和相關法律規定,例如合同規定員工離職後應該做好交接工作,交回公司財物之類的問題。

二、混社會層面

從混社會的層面來說,做人做事講究善始善終,顯然不應該不打招呼直接走人。

1、做人做事講究善始善終

中國人歷來都強調做事情,既要有好的開頭,也要有好的結尾,這也是做人應該貫徹始終的認真態度。反之,如果經常都是虎頭蛇尾,最終受害的是自己。

另外,不管做什麼,對得起良知最好,對得起真誠最好,否則欺騙了自己,也是一種罪過。

記住,善始善終是社交禮儀,也是做人的根本和體面。

2、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中國儒家思想的精髓就是中庸之道,除非迫不得已,否則什麼事都不會做絕。

除非你下一份工作在另外的城市,下一份工作不是同個行業,不是同個崗位,否則,你總是有可能與原單位或者原來的同事領導打交道,扯上關係的。

江湖其實沒多大,誰都有發家致富的可能,同在一個圈子裡的事情,以後還不一定誰求到誰呢。

3、不卑不亢才會受人尊重

社會很看不起那些默默躲在角落,一聲不吭偷偷溜走的人。這樣的人,在別人眼中,就是一個懦弱者。本質上,能做出不打招呼直接走人的舉動,也說明這樣的人是在害怕,至於害怕什麼,也就只有當事人知道。

如果你想要得到別人的尊重,那你先保持不卑不亢的態度與公司,簡單明瞭說明自己的想法,這也是最好的告別態度。

三、最好是這樣做

1、主動找單位瞭解情況,問清楚單位的意思,為什麼不續簽、為什麼不辭退。千萬不要自己在那邊瞎猜想,除了徒增煩惱,一點用處也沒有。

本來遇到這種情況,你就處於被動的地位,此時如果你重新掌握主動,扭轉局面,後期萬一單位只想讓你在單位白乾活,你就損失大了。固然是可以採取法律途徑維護權益,但是這個過程需要不少時間,試問,你耗得起嗎,值得嗎,為什麼不從一開始就主動阻止這種情況發生呢?

2、假如單位確實不續簽,那麼除了上面提到的可以適當索取應得權益外,還應該根據單位制度,妥善做好交接工作,辦理好離職手續,這也是法律規定你應盡的義務。

3、著手做好找新工作的準備。一顆紅心,兩手準備,既要向單位瞭解情況,不落人口實,又要避免被單位耽誤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我是張哥的職場求升營,如果有需要,歡迎隨時私信我交流。關注我,學點本領,少走彎路,職場謀生不迷路!


張哥的職場求升營


當然可以,企業還巴不得呢,因為你連離職都在幫公司節省開銷啊!

01 從法律角度上分析,你本可以獲得不少的經濟利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本法第46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沒有續簽而且也並不想續簽的話,就已經需要向你承擔經濟補償,工作1年補償1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算,以此類推。

可見,如果你直接走人,就將損失這一筆不小的經濟補償。

02 從事實操作上,不同情況下該如何處理才能最大化勞動者的利益

  • 如果你想留: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簡而言之,也就是說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實際上勞動關係繼續存在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獲得經濟利益的,也就是滿一個月後可以獲得雙倍工資,所以這段“事實勞動關係”存續的時間越長,勞動者可以依法獲得的經濟利益就越多。

所以如果你想留,完全可以繼續在公司工作下去,畢竟可以領雙倍工資,何樂而不為呢?

  • 如果你想走:

依舊應該先向公司提出續約的要求。

如果公司表示願意續約,那你則可以選擇續約,領應該領的工資,之後再提前三十天辭職即可;

如果公司表示不願意續約,那你就可以根據一開始提及的內容,向公司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之前你在沒有勞動合同下工作理應獲得的收入。

最後提醒一下,千萬不要直接拍拍屁股走人。本來在法律上,你是佔優勢的一方,因為公司不提續約,不管怎麼樣你都應該獲得相應的權益保障。

但如果你直接不打招呼走人,很可能會涉及到公司機密洩露、工作交接問題等,一旦給公司帶來的損失,就不是勞動合同法上這些經濟補償可以覆蓋的,完全得不償失。

遇見問題,我們應該想的,首先是自己在法律上是否受到保護。我國勞動法大多數情況下,是保護作為弱勢的勞動者的,所以不必害怕和逃避,直接和公司交涉和溝通,就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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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做好工作交接後走人,哪怕是書面交接清單列好;因為合同到期和離職是兩碼事,不要因為公司的不合法而讓自己的行為不合規。

合同到期不續簽是什麼勞動關係

從勞動法的角度說,合同到期,但是用人單位沒有續簽,則視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則視為自動轉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目前的情況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還有事實勞動關係,而且從法律上已經默認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以此要求企業賠償,企業仍需要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離職正常流程如何走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如果屬於用人單位過錯而影響和員工的勞動關係或者員工工作,員工可以直接離職;題中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下沒有和員工及時做出是否續簽的動作,過錯在於用人單位,員工可以直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在離職中應有的職業素養

雖然說,是用人單位的過錯,員工可以及時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職場中工作,並不是只有法律可以遵守,還有軟性的職業素養,需要每個職場人去遵守,因為職業素養也是判斷人的一個標準,也會影響者你在職場中的聲譽;所以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的離職,員工都應當做好離職交接工作,更不能做出故意不交接,或者隱瞞部分工作事項,如果因為工作交接產生的損失,則員工需要承擔責任。

我們是法治社會,也是德治社會,雖然說勞動法保護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但我們需要的不光是法律的保護,還要有做人的基本道德和素養,這樣才能成為一個職場人,一個社會人。


小話梅青青


當然不能啊。

合同雖然到期,但沒有辭退你,你也還依舊是裡面的員工。即便你想走,也要通過正當流程,先提交離職申請,然後看領導的說法,最後到了一定的時間(一個月或者三個月後),就可以離職了。當然,有的用人單位是半個月左右,還有的可能就是幾天甚至更少時間讓你離職。

做人做事要有始有終,不打招呼直接走人,會暴露出一個人的品行,屬於不負責任的表現,還會讓自己辛苦的付出得不到回報,通常來說,每個用人單位發工資都會不會是月初或者月末,而是第二個月的某一天,你這樣不打招呼就走了,三天以後即視為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拿不到當月的任何工資的,既然付出了辛勤的勞動,有何必不當回事,打工不易,得珍惜每一份勞動成果。

單位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一定要弄清楚是沒有給你續簽還是所有人都沒有續簽,如果是沒有給你一個人續簽,那麼可能是用人單位有其它想法,但如果是所有人都沒有續簽,那情況就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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