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非法集資犯罪中的各項司法認定問題

什麼是非法集資犯罪?

非法集資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界定非法集資的具體罪名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該罪名須有可能造成大量資金的轉移;

2)大量資金須從為數眾多的被(受)害人處獲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集資詐騙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的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犯集資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非法集資犯罪中的各項司法認定問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關係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佔有目的=集資詐騙。也就是說兩者的區別——從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來判斷。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性

1、“非法性”的認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定非法集資的“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通俗地說,只能由銀、保、證監會依據規範性文件作出批准,否則就是違法的。

2、“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

宣傳可以是傳統的“口口相傳”、發傳單、推介會等方式,也可以是利用手機短信、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傳播的方式。

3、“利誘性”,即:承諾還本付息的認定

在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利息高低並不影響罪名的成立,如果具備“承諾還本付息”即會被定罪。

4、社會公眾不特定性的認定

“社會公眾不特定性”也就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如果是向親友和單位內部人員吸收存款不具有社會公眾不特定性。但是,在親友或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同時向不特定對象、親友或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應當認定為具有社會公眾不特定性。

非法集資犯罪中的各項司法認定問題

非法佔有的目的的認定

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關鍵。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是否使用虛假身份信息對外開展業務;是否虛假訂立合同、協議;是否虛假宣傳,明顯超出經營範圍或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能力;是否吸收資金後隱匿、銷燬合同、協議、賬目;是否傳授或接受規避法律、逃避監管的方法等。

我們應當圍繞融資項目真實性、資金去向、許諾支付的利息能否兌現、歸還能力等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非法集資犯罪中的各項司法認定問題

非法集資數額認定問題

一般來說本金應當認定為犯罪數額,但是實務中對於已經歸還的部分是否作為定案數額,從理論上是對於歸還部分也算涉案金額,實踐中法官也會判定這部分數額為涉案金額。而對於集資詐騙罪來說這點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同,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已歸還的部分當然不能算犯罪金額,沒有主觀佔有的故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是行為犯,只要是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其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壞已經形成,就會認定為犯罪數額。

簡言之,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後又重複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要注意的是如果資金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資金用途),行為人有還款意願,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沒有產生危害後果),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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