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 數罪併罰 內蒙古通遼市政協原副主席吳國林獲刑17年

中新網包頭12月28日電 記者28日從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通遼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吳國林(副廳級)涉嫌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一審宣判,吳國林被判有期徒刑17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吳國林利用擔任通遼市科左後旗代旗長、旗長、書記的職務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侵吞、套取公款164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且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共計8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於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93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國林犯有數罪,應當對其數罪併罰,其主動供述其受賄罪的部分犯罪事實,其親屬主動退還贓款24萬元,可以對其酌定從輕處罰。

最終,判決認定被告人吳國林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120萬元。其親屬退繳的違法所得24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依法沒收;剩餘違法所得1706萬元,繼續追繳後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未隨案移送的財產由查封機關負責處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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