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以案釋法」向隨意抵扣工資大聲說不!

「以案釋法」向隨意抵扣工資大聲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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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王某某於2016年10月8日在被申請人——紅樹傢俱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公司)從事樣品開發。

2016年10月25日,申請人受公司委派至深圳裝樣板房,後公司認為申請人在安裝門板過程因操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扣除申請人工資9000元。為此,申請人向公司遞交辭職申請並依法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庭查明公司最初提供的門板存在瑕疵造成員工操作失誤,公司不應當主張工人的過錯而予以剋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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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而

仲裁庭審過程中,公司提出:因申請人因出差過程中預支單位差旅費及門板更新所需的運費4000元應當予以抵扣,仲裁庭予以支持。仲裁庭裁決如下: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2016年10月至11月工資9000元,扣除應當剔除的4000元(差旅費及墊付運貨款),被申請人還應支付申請人工資5000元,該款項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即付。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處

一是王某某在外派務工期間是否存在過錯?

二是抵扣工資的4000元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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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爭議事實

王某某接收委派到深圳為客戶安裝樣板房,因公司提供的門板存在瑕疵(開了兩個安裝孔,正常門板只有一個安裝孔)而裝反了,因此,公司將門板安裝失誤完全歸責於王某某並不合理,公司提供的門板存在瑕疵,即公司本身存在一定過錯。

第二個爭議事實

4000元抵扣工資的債務由三筆欠款組成(兩筆共計3000元的出差預支款、1000元的門板更新運費),其中出差預支款屬於申請人債務,應當在申請人報銷之後返還公司;其次,門板的更新費用屬於工作必要支出,不應當抵扣申請工資,公司提供的門本來就存在瑕疵,不能將安裝失誤全部歸責於申請人,甚至於從王某某的工資裡予以抵扣。

法庭審理

經過核實,發現王某某的陳述基本屬實,王某某的未報銷的差旅費用及補貼達到8090.5元(其中差旅費就高達5825.5元)。若王某某的差旅費用在抵償預支的3000元費用後,公司尚欠王某某數千元差旅費用。

此外,原告王某某也認為自己在工作中存在失誤,表示願意承擔門板的更新運費1000元,在提訴訟請求時,主動將工資額從9000元降低為8000元。

律師為王某某起草了訴狀,王某某向平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全額支付工資報酬8000元。

最終,法庭採納了律師的代理意見,經過法庭調解,最終公司支付王某某工資8000元。

小知識

工資即員工的薪資,是固定工作關係裡的員工所得的薪酬,是僱主或者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是勞務報酬(勞酬)中的一種主要形式。差旅費是單位的一項經常性支出項目,主要包括因公出差期間所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和公雜費等各項費用。預支差旅費可以看做員工與公司之間的一種臨時債務,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在報銷差旅費用後予以返還。

案件點評

本案中,公司對員工的差旅費用不予報銷,反而以員工的工資予以抵扣,顯然將工資(勞動報酬)與一般的債務混為一談。本案中,承辦律師認為,工資和一般債務分別屬於兩個法律關係中的不同標的。如無相關證據證明員工在履職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公司不得隨意剋扣員工工資,這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和尊重。本案中,承辦律師為,大膽地對勞動仲裁過程中以差旅費抵扣工資的裁決部分說不!在訴訟過程中,律師為申請人蒐集了大量的差旅票據,有力的證明了公司對申請人的差旅費用未予以報銷事實。最終,通過訴訟程序,原告王某某與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拿回了自己應得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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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伴們!

我們要大膽地

對勞動仲裁過程中以差旅費抵扣工資的裁決部分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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