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徵地批覆是否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徵地批覆是否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在實務中,關於徵地批覆是否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有一定爭議。筆者持肯定觀點,認為徵地批覆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本文將給出具體分析。

一、行政複議的受案標準。

現行的《行政複議法》對行政複議的受案標準有兩方面要求:一是行政行為的標準,行政複議的對象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二是侵犯合法權益標準,受到侵犯的必須是當事人自身的且合法的權益。另外,當事人只要是“認為”受到侵犯即可,不必拘泥於其權益是否真正收到侵犯。因為,行政行為是否真正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是需要行政複議機關在受理並審查行政行為之後才能確定的問題。

在《行政複議法》的具體規定中,把“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這一點作為複議受案範圍的兜底性條款。同時,《行政複議法》也否定式列舉了不屬於受案範圍的幾種行為類型,分別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處理行為、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處行為,其中並不包括徵地批覆。

所以,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就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徵地批覆符合上述標準。

首先,徵地批覆是具體行政行為。因為徵地批覆形式上是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徵地申請的批覆,所以持反對觀點的人把徵地批覆當做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公文往來,認為徵地批覆是內部行政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但筆者認為,根據徵收批覆所依據的《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來看,一方面市、縣政府沒有土地徵收決定權,只有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才有權徵收土地。另一方面徵地批覆一經作出,市、縣級政府就可以直接進行下一步的土地徵收工作。所以徵地批覆實際上是以批覆的形式,行使了土地徵收權。其名為徵收批覆,實為徵收決定。完全具備外部性的特徵,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其次,徵地批覆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市、縣政府通過徵收公告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上級政府的徵地批覆,而並不是依據上級政府的徵地批覆重新作出徵地決定。是徵地批覆直接對當事人產生了必然和確定的法律效果,並實際影響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結合以上兩點,筆者認為徵地批覆是滿足行政複議受案標準的。

三、實務中徵地批覆經過行政複議審理的案例

如上文所述,徵地批覆是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的。在實務中也不乏相關的案例,有些案例當事人的複議請求還得到了國務院的支持。

按照《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011年,山東省政府作出《山東省人民政府》(魯政土字【2011】1208 號)徵地批覆,隨後泗水縣人民政府依據此批覆,作出土地徵收公告。

泗水縣30名農民認為此次土地徵收存在問題,向作出徵地批覆的山東省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在省政府作出維持批覆的決定後,他們又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2017年12月26日,國務院作出行政複議裁決,確認山東省政府在該徵地項目中的批覆違法。從此案的結果來看,國務院是認可徵地批覆是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的。

綜上,徵地批覆是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

本文由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線伯華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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