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否有權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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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該這麼說,被害人請的訴訟代理人(律師)有權閱卷。

在何時閱卷呢?審查起訴階段。通常我們都知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院申請閱卷,也就是查閱、摘抄複製案卷。而作為被害人,其可以請訴訟代理人,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但是,有一個前提,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閱卷要經過檢察院的允許。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則不需要。一般在實踐中,對於被害人請的律師,檢察院一般會同意。

2. 不僅可以閱卷,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還可以提交書面的代理意見。

3. 這種程序性的東西是有明確的法規規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第五十六條 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參照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4.另外,在審判階段,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申請閱卷,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中,同樣,也需要經過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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