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事案件一般要多久結案,為什麼?

平安人壽13875820152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偵查階段如果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偵查羈押期限延長2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期限為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院審理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綜上所述,如果不存在延長的情形,一般刑事案件應該在6個月37天內結案。


王帥老帥帥


普通的刑事案件,一般分為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辦案的基本時限:

1. 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2. 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 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半月。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公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炅炅vlog


每個地區的時間不一樣,按照法律規定半年左右,但是能實現的這麼短時間結案的很少!一般的小案子,比如偷盜,交通肇事之類的,如果認罪認罰大概三到五個月就結束了!如果其他的罪,至少要十個月左右,有的甚至更久,因為中間會退回辦案單位重新提交證據,最多可以退三次,一般案件最少退一次,多了有兩次的,三次的幾乎沒有!還有發回重審,這樣就還的需要兩個月時間,發回重審時間還會更久,兩個月到半年。然後等待開庭也得兩三個月,我所知道的案子,有很多都是一年到兩年之間才結案,重大案子要麼很快就結束,最少也得十個月,慢的話三年的都有!有不清楚的可以私信我!


陳家三少



雨軒品茗2


刑事案件通常是分為三個階段的,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每個階段都有規定的辦案期限。例如偵查階段,這個期限通常是兩個月,但在案件滿足一定條件時,公安機關通常會提請上級檢察機關或省級檢察機關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每次可延長一至兩個月,通常最長偵查羈押期限為7個月。如有特殊原因也可無限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但需提請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審查起訴階段通常為一個月,最多延長半個月,但可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退偵後審限重新計算。審判階段通常為兩個月,最長可再延期四個月。所以綜合三個階段辦案期限來說,一個刑事案件通常在5個月左右,三個階段最長可達到18個半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楊家冪姐


通常情況下,如果大家身邊有人捲入了刑事案件中,大家可能會比較關心這個案子多長時間能夠結案?關於案子多長時間能結案這個問題,想要弄明白,首先需要了解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通常是分為三個階段的,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每個階段都有規定的辦案期限。例如偵查階段,這個期限通常是兩個月,但在案件滿足一定條件時,公安機關通常會提請上級檢察機關或省級檢察機關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每次可延長一至兩個月,通常最長偵查羈押期限為7個月。如有特殊原因也可無限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但需提請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審查起訴階段通常為一個月,最多延長半個月,但可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退偵後審限重新計算。審判階段通常為兩個月,最長可再延期四個月。所以綜合三個階段辦案期限來說,一個刑事案件通常在5個月左右,三個階段最長可達到18個半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