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樑治平:辛亥革命過去已久,我們的文化卻更缺乏說服力了

2020年1月,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新民說修訂再版了梁治平先生的三本經典著作,分別是《法辨:法律文化論集》《清代習慣法》《禮教與法律:法律移植時代的文化衝突》。梁治平先生在不放棄學術立場的前提下,關注社會現實問題,從歷史、法律史維度入手,聯繫古今中外的法律傳統和法律現象,用深入歷史文化中的方式反觀當下的法律文化與社會百態。應當說,讀他的著作,能夠幫助我們認識“更深層次”的中國。

《法辯》自序

梁治平 文

我取的基本立場,簡單說就是“用法律去闡明文化,用文化去闡明法律”。這是一個很寬泛的原則,因為文化的概念本身就極有彈性。就更具體一層的方法來說,或如一位學界前輩所言,我的研究主要是“社會學”的。這裡我還可以補充一句,我的研究也是“歷史的”和“比較的”,唯獨不是思辨的。

我無意建構體系,也不願被“理論”束縛了手腳。我需要一項原則作理論的支點,於是就把“法律文化”作了自己研究的對象。更確切地說,我不是在研究“法律文化學”,而是研究法律文化的個案,研究可以歸在這個大題目下面的種種具體問題。這是我興趣所在。雖然這樣做的結果,不可避免要給人以內容上龐雜的印象。不過,內容的龐雜未必就是主題的散亂。

事實上,就這本集子所收的文章來講,主題是相當集中的。編排此書目錄所以大費躊躇,也是因為這個緣故。按時間順序編排文章的辦法最簡單,但顯然不合適。最後以(1)概說;(2)中國法;(3)西方法;(4)比較中、西法四目作大致的分類,實在也是勉強為之。實際上,這些文章不但是以同一種方法討論著同一個大問題,而且是透著同一種關切的。在我來說,所以要寫下這樣一組文字,不純是為了滿足學術上的好奇心,也是為了對今天嚴峻的現實作出一種回應。

中國古代法經歷了數千年的發展,終於在最近的一百年裡消沉歇絕,為所謂“泰西”法制取而代之。但是另一方面,淵源久遠的文化傳習,尤其是其中關乎民族心態、價值取向和行為模式的種種因素,又作為與新制度相抗衡的力量頑強地延續下來。由此造成的社會脫節與文化斷裂,轉而成為民族振興的障礙。這一點,經常成為熱衷於“觀念現代化”的人們的話題。

中國的進入現代社會,固然是以學習西方開始,但是中國現代化的完成,又必定是以更新固有傳統結束。任何一種外來文化,都只有植根於傳統才能夠成活,而一種在吸收、融合外來文化過程中創新傳統的能力,恰又是一種文明具有生命力的表現。在這意義上說,上面談到的社會脫節、文化斷裂等現象,已經是一種“文化整體性危機”的徵兆了。這樣講並不過分。

辛亥革命至今,半個多世紀過去了,我們的文化卻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缺乏說服力。在一班先進青年的眼中,傳統不但是舊的,而且是惡的。揭露與批判傳統,竟成為“五四”以來知識分子的一種“傳統”,這種情形不能不引起我們極大的憂慮。因為事實上,這種對於傳統的批判態度,首先是來自他們的敏感:他們痛切地感受到這樣一種事實的存在,

即在這百餘年的社會動盪與文化變遷中間,健康而富有活力的傳統已然失落,泛起的只是數千年文化積澱中的沉渣。至少,這一點在今天尤為顯明。

梁治平:辛亥革命过去已久,我们的文化却更缺乏说服力了

當然,問題也不像人們通常以為的那樣簡單。對於傳統,無論我們所採取的態度是批判的還是創新的,弄清楚傳統及其由來總是必要的前提,而這需要我們以冷靜的做學問的態度去看待歷史和現實。這裡,有許多問題值得我們認真研究。比如,就中國古代法律傳統這個大題目來說,我們要弄清的,就不但是中國古時的傳統,而且也包括西方自古代希臘、羅馬傳來的遺產。我們不但要問過去的和現在的法律實際上是怎樣的,而且要問它們為什麼是這樣而不是那樣。羅馬何以能借法律而征服世界?西方的法制憑什麼能夠取中國法而代之?反過來問,源遠流長、自成體系的中國傳統法制因為什麼竟遭消沉歇絕的命運?它不能夠傳世的原因究竟是什麼?這些是歷史問題,也是現實問題。因為歸根結蒂,中國人今天的生活環境是以往全部歷史共同作用的結果。在這層意義上說,欲知今日,不能不先知過去。未來亦是如此,既然它直接取決於我們今天的認識和努力,它就不能不帶有歷史的印記。

在我來說,過去、現在、未來的界限總是相對的。—切都是歷史,一切都是當代史。傳統之於我,“不僅僅是歷史上曾經存在的過去,同時也是歷史地存在的現在。因此,我們不但可以在以往的歷史中追尋傳統,而且可以在當下生活的折射裡發現傳統”(《古代法:文化差異與傳統》)。我談西方的法律傳統,講它過去的和現在的理論與實踐,既是要廓清其本來面目,也是想探尋中國現代法律制度後面原本應有的精神。

關於希臘法終於隱而不彰的悲劇命運的討論,實際是包含了對中國古代法歷史命運的反省;而就自然法乃至西方中古法律學說所作的討論,同時又未嘗不是對於中國法律傳統以及法學衰敗現狀的觀照與批判。在關於“中國法”的一組文章裡面,即便是最最單純的只講中國古代法律的文章(只有一篇),實際也隱含了與西方文明相比照的背景,透露出我對於過去與現代中國法與中國社會的基本思考。

促使我這樣做的,自然不是借古諷今的衝動,而是我對於中國近代歷史演變以及文化發展規律的特定認識。這些文章確實表明了某種現實的關切,但是引領著我深入歷史文化中去的,同時也可說是學術上的好奇心。也許可以說,嚴肅而平正的歷史研究是我關注現實的另一種方式。在我身上,這兩個方面並不矛盾。我從不曾為了現實的緣故去“修正”歷史。相反,在探究所有具體歷史問題的時候,我都為問題本身所吸引,幾乎是為學問而學問的。如果說這裡面依然隱含了重大的現實問題,那只是因為傳統不滅的緣故。

毋庸諱言,在這三年中間,我對於問題的看法也經歷了一個深化的過程。這一點,細心的讀者當不難發現。為H.J.Berman《法律與宗教》所寫的譯序《死亡與再生》一文,在時間上最為晚出,其中所表達的思想自然也比較成熟,只是囿於篇幅和文章的形式,意見的表述未盡系統。這種情況,在那些借“書評”之名寫下的文章裡面也程度不同地存在著,這或許是一種缺憾。此外,這本集子裡關於中國法的討論,基本上只集中於“是什麼”和“為什麼”的問題,而於中國古代法“不是什麼”和“為什麼”的問題卻沒有正面展開,當然更不可能在此基礎上就中國古代法作全面而系統的總結和評判。完成這項工作需要寫成一本專著,而這正是我現在在做並且已接近於完成的一件事情。這是可以順便加以說明的。

1988年5月於北京

梁治平:辛亥革命过去已久,我们的文化却更缺乏说服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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