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從拒不認罪到全案認罪認罰 襄城區院辦理的首例全案認罪認罰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開庭

“我認罪,我悔罪,就是因為不懂法,太意氣用事,希望法庭對我能夠從寬處理。”審判席上,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甲從拒不認罪到低頭認罪悔罪。

從拒不認罪到全案認罪認罰 襄城區院辦理的首例全案認罪認罰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開庭

圖為庭審現場


12月11日,襄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8人涉嫌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採礦等罪的家族式“村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公開開庭審理,公訴人團隊合理分工,密切配合,根據庭審進展,有針對性地轉換訊問策略,促使庭前拒不認罪的主犯李某甲當庭表示認罪認罰,當庭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至此,該惡勢力犯罪集團8名被告人全部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取得較好的庭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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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控:

1999年8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先後擔任歐廟鎮李堖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職務,在當地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力。李某甲與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等人以血緣和姻親為紐帶,利用李某甲的影響力逐漸坐大成勢,發展成一個以李某甲、李某乙為組織者,李某丙、李某丁為重要成員,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為一般參加者的宗族式“村霸”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長期作惡稱霸於當地,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倚仗李某甲權勢,利用宗族勢力,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為搶奪工程、控制礦產資源、對抗基層政權,公然有組織地以暴力、威脅或者“軟暴力”等手段實施了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首要分子李某乙還夥同他人實施非法採礦犯罪,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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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該案涉案人數多,作案時間跨度大,案件情況複雜,社會影響大,為此襄城區人民檢察院專門成立由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牽頭的專案組,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緊緊圍繞“惡勢力”及犯罪集團標準收集固定證據。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官認真審閱案卷材料,仔細研判每一起犯罪事實,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偵查建議20條,改變案件定性1起,追訴遺漏犯罪1起。辦案過程依法向8名被告人告知認罪認罰權利和義務,認真釋法說理,耐心向嫌疑人宣講法律政策,促使7名被告人認罪認罰並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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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庭前會議

案件提起公訴後,公訴人多次與法院溝通,積極參與庭前會議,詳細掌握各名被告人的辯點,精心準備庭審預案。庭審訊問階段,公訴人改變訊問順序,先訊問認罪態度好且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被告人,通過訊問,全面客觀清晰地展示了以李某甲為組織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組織框架、犯罪手段和李某甲的地位、作用。訊問階段還未結束,李某甲懾於環環相扣的證據體系和強大有力的政策攻心,現場表示認罪認罰,申請當庭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在質證階段,公訴人圍繞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進行全面示證、質證。對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一一答辯。在最後的陳述階段,該案8名被告人不僅全部認罪認罰,還當庭表示認罪服法,真心悔罪,使案件審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鑑於該案案情複雜,襄城區人民法院將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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